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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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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往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多见于民法总论中,并常与未成年人监护在一起,规定较为粗糙。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案》主要针对成年人监护中的监护人主体资格,监护人权限范围,监护人的产生方式,被监护人资格,监护程序,保护法院和公共监护人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通过介绍《意思能力法案》,比较我国相关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其先进制度,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从理论上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有益于充实我国民法的理论基础;从制度上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从实践上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确立将安抚国民的担忧,维护社会的稳定,营造和谐的氛围。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在理论上无视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剩余意思表示能力,在立法技术上过于概括,在内容上仅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而缺失了监护人的权利,在保护范围上过于狭窄,在监护类型上过于简单。应顺应全球范围监护制度的改革浪潮,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建立老年人监护事务举报制度和监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3.
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现行监护制度已不能有效保障老年人参与基本社会活动。文章分析了现行监护体系存在的立法理念滞后等缺陷,在介绍国外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状况并借鉴其立法经验基础上,建议有效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尊重老年人意思自治并构建专门的成年监护制度,以便形成适应我国老龄社会现实需要的监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现行监护制度已不能有效保障老年人参与基本社会活动。文章分析了现行监护体系存在的立法理念滞后等缺陷,在介绍国外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状况并借鉴其立法经验基础上,建议有效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尊重老年人意思自治并构建专门的成年监护制度,以便形成适应我国老龄社会现实需要的监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监护监督是指对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监督,目的是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与201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均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然而,实证考察却发现,无论是未成年人监护还是成年人监护领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都十分突出,实有必要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约制监护人行为,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正>什么是民法精神?有学者认为,民法精神是自然人人格平等,法律在调整本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时对双方实施同等保护,这也是民法的直接宗旨,民法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最终都派生于这一宗旨[1]。笔者比较赞成这一观点并概括为:民法精神是以"平等理念"为核心,包括意思自治等各项基本原则在内的综合体。在我国,随着"人本主义""以人为本"观念的确  相似文献   

7.
子荷 《中国减灾》2013,(8X):23-24
<正>善待孩子,这是成人世界应承担的责任;孩子的命运也是在考验一个社会的良心。本刊记者搜罗了国外在孤儿监护、校园安全、校车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国家是孤儿的最终监护人从中世纪开始,一些西方国家便开始确立儿童保护"国家家长"的原则,这种理念演变为近代以来"国家亲权"的法律原则,即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接管父母的监护权。因此,欧美的孤儿院,不但收留那些被父母遗弃的孤儿;那些因家庭暴力或父母被剥夺监护资格的儿童,也会被政府机构强制带到孤儿院。孤儿院大部分支出由政府拨款,  相似文献   

8.
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是私权设置的一道双向防护网,其在帮助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也防止公权力坐大导致的撤销宽泛化,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域外大陆法系各国随着"私法公法化"的监护制度大变革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规定,鉴于我国《民法总则》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撤销或恢复监护资格事由设置不够周全、忽视财产权保护等问题,建议将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利与客观事实阻碍纳入撤销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并增加恢复撤销实质条件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的问题折射出法律上的缺陷.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实施家庭保护并非可以"无师自通".他们在履行其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和必要的指导造成的,而且很难靠家庭自身的力量予以解决.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建立怎样的制度保障、监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其职责?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采取怎样的惩戒措施?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10.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平衡意思自治、保护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国外民法对意思表示错误的研究比较深入,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采用错误这一概念,而是以重大误解取而代之,且规定粗陋。本文从与重大误解制度比较的视角,以历史发展路径、法理基础、结构效力差异、立法完善构想等四个部分论意思表示错误,以求为我国意思表示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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