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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对其进行特别立法保护的必要性,该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公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大陆地区未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特别立法中所应该规定的金融消费者及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权利和金融服务业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机构、金融消费争议的特别处理程序等四个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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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指出,中国台湾地区组建的财团法人性质的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作为单一、独立处理金融消费争议的机构,运行以来通过法制化的争议处理机制确保了公平合理、快速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对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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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时近两年最终完成,其突出内容之一就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法案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并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BCFP),其背后蕴含四个关系之学理辨正:第一,金融消费者理性抑或非理性之辨正;第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金融危机内在机理关系之辩正;第三,凯恩斯主义金融监管哲学之辩正;第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性之辩正。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该法将金融消费者置于重点保护地位并成立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保护,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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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消费者基本概述出发,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意义,并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外国金融消费市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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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31-132
金融消费者应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现有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不专业;金融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充分。应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并强化金融产品经营者的说明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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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紫宸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96-99
加拿大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业相对稳健的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其金融市场受到的冲击也相对较小,这与加拿大日益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密切相关。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背景、立法概况、立法框架和执行机制四个方面分析加拿大联邦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有助于建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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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综合化使得证券投资者、存款人或保险人的身份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存款人、保险人与证券投资者依据金融领域简单划分并以不同的立法对其保护的传统法律实践方式,日渐式微,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日渐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然而,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概念在法律上至今尚未明确其定义,致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明确金融消费者立法界定,以适应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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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前必须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之上,这是金融消费者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然而,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交易中迫使金融消费者陷入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知情权时常受到各类金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导致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完全贯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尤其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上存在诸多法律方面的缺陷,亟待相关立法、制度方面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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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西方国家自2009年启动金融改革计划以来,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本次金融改革的重心之一,以图重建金融秩序和恢复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后金融危机时代,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构建已渐成形。在我国,虽然金融业遭受危机的冲击相对较小,但金融领域投诉争议不断增加、消费者利益遭受严重侵犯等现状亟需通过监管改革予以完善,我国也需要加强金融微观监管的改革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本文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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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内金融创新不同于传统内地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业务创新,它同时带有国际性、开放性特征。金融私法强调金融市场所有的交易主体地位平等,着力融入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金融私法制度利益衡量体系。在自由贸易港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利益取向将更加倾向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知情权、隐私权。从金融私法的规则逻辑出发构建自由贸易港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利益保护体系,即在自由贸易港金融消费者制度利益保护体系完善的基础上,跳出传统金融管制的思维范式,强调自由贸易港金融创新需要更多转向包容性监管,激发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法律制度引导与市场内生自律机制的合力保障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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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所导致金融交易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在接受金融服务及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凸显,其相关权益亟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又是其他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本文立足于探索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立法现状并且剖析其缺陷,找出完善的方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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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正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上具有标杆意义,对金融危机的历史审视以及立法考察昭示着:做大市场与推动金融创新,绝不能消解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不仅应该明确体现在金融监管目标中,还需要设置为达到目标的适当监管机构。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我们需要考量本国现实条件,要在金融立法和监管中培植金融消费者保护思想,并体现为具体的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以央行"牵头监管"模式为主的多层次金融消费者保护性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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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从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出发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完善措施,如健全法律保障体系、设置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力度、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强化现有消费者权利的可操作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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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从普及金融知识与提升社会金融素养,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强化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与自我调解,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升级,以及设立"金融消费保障局"专业监管机构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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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113-114
金融领域的立法漏洞和法律冲突随处可见,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常常发现金融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地带,因而金融机构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遭受侵权后,常常面临"求偿难"的问题。当前,中国应借鉴西方国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经验,从立法、机制与解纷效率三方面入手,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权,使其损失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