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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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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瑞 《求索》2012,(8):8-10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对其进行特别立法保护的必要性,该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公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大陆地区未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特别立法中所应该规定的金融消费者及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权利和金融服务业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机构、金融消费争议的特别处理程序等四个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2.
金融消费者保护正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上具有标杆意义,对金融危机的历史审视以及立法考察昭示着:做大市场与推动金融创新,绝不能消解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不仅应该明确体现在金融监管目标中,还需要设置为达到目标的适当监管机构。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我们需要考量本国现实条件,要在金融立法和监管中培植金融消费者保护思想,并体现为具体的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以央行"牵头监管"模式为主的多层次金融消费者保护性机构。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下,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列举的消费者权利给予不了金融消费者应有的保护。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我们应该适时地以长远的眼光坚持立法科学化和现代化原则,对金融消费者需要保护的但在已有立法中尚得不到合理保护的权益加以规范,这样才能实现"十二五"规划中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  相似文献   

4.
后危机时代,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综合化使得证券投资者、存款人或保险人的身份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存款人、保险人与证券投资者依据金融领域简单划分并以不同的立法对其保护的传统法律实践方式,日渐式微,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日渐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然而,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概念在法律上至今尚未明确其定义,致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明确金融消费者立法界定,以适应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5.
全秋萍 《前沿》2013,(3):117-118
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前必须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之上,这是金融消费者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然而,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交易中迫使金融消费者陷入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知情权时常受到各类金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导致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完全贯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尤其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上存在诸多法律方面的缺陷,亟待相关立法、制度方面的改革。  相似文献   

6.
金融消费者应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现有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不专业;金融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充分。应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并强化金融产品经营者的说明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7.
加拿大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业相对稳健的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其金融市场受到的冲击也相对较小,这与加拿大日益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密切相关。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背景、立法概况、立法框架和执行机制四个方面分析加拿大联邦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有助于建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8.
王玉青 《理论月刊》2012,(2):173-176
食品大规模侵权在我国此起彼伏,给大量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精神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而行政的过分干预导致侵害人迅速破产、倒闭,司法的消极状态以及对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使消费者怠于提起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在和谐社会的发展中,须建构完善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激励消费者提起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以期制约食品大规模侵权。  相似文献   

9.
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是目前的一大热点,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多围绕制度层面进行探讨,鲜有论及在我国是否适宜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这一概念从英美引入时就存在一定的翻译问题,金融与消费者的搭配在我国语言规范和学术规范上也存在矛盾。但这一概念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监管机构也已经以立法的形式给予肯定,所以金融消费者概念是适宜在我国提出的。  相似文献   

10.
从金融消费者基本概述出发,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意义,并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外国金融消费市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对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治理面临"越治越难"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导致的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政府规制面临介入时机与介入主体的两难困境,立法滞后、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不足,等等。为破解这一难题,应从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以及消费者三个层面出发,创新治理形式,完善相关立法,严控风险,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张桐 《人民论坛》2011,(12):102-103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上兼采"共同意思说"和"共同行为说",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平衡受害人与行为人利益关系的发展趋势。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析当前大陆法系各国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应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3.
陈涛 《桂海论丛》2019,35(6):124-131
通过对中国大陆目前建设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深入阐述与分析,然后根据中国大陆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一些不足。从而在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机构、纠纷解决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便更好的保护中国大陆的金融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14.
邱兰棣 《前沿》2014,(21):132-133
由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所导致金融交易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在接受金融服务及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凸显,其相关权益亟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又是其他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本文立足于探索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立法现状并且剖析其缺陷,找出完善的方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5.
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使其在网络消费过程中经常遭受一些诸如网络消费诱导、网络虚假宣传、网络诈骗、网络物流侵权等新的侵权形式,消费维权遭遇取证困难、申诉无门、维权程序复杂、格式合同、电子支付风险等难点。因此,可在目前相关立法、司法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网络消费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中,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过错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在监护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立法例中,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立法被认为是监护人"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法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对此类案件中监护人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辅之以公平责任。建议未来立法明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中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消费者撤回权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近来出现"职业退货人"的问题表明该权利也会被消费者滥用。消费者滥用该权利的原因在于,强制性的立法模式提供的倾斜性保护超过必要限度,而规则的不明确以及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低成本诱发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撤回权应有的作用,任意性立法模式应取代强制性立法模式,细化相关规定并明确相关规则以提高机会主义行为成本。  相似文献   

18.
《公安研究》2014,(8):95-95
胡文涛在《河北法学》2014年第3期撰文认为,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金融消费者保护进入人们视野以来,在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呈现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横向性立法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统一化保护、扩大金融安全网的适用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周全保护等趋势。我国应重视授予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权力,并着力构筑统一的金融产品销售规则,明确扩大金融安全网适用对象的同时建立显性的、规范化制度。  相似文献   

19.
和传统的作为侵权责任相比较,不作为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的一种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们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而产生的。目前,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完善不作为侵权是我国侵权立法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相对于TRIPS协议中的“即发侵权”和“损害赔偿金”特殊责任制度,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立法不甚协调状况,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需要对即发侵权、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金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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