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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晖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67-70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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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带病投保隐瞒病情,因病去世后,其近亲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能否免除理赔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以往的惯例,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般不承担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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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1):110-1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近日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由于新的经济、金融和社会情况不断出现,基于保险行业自身的特点,相关的法律永远是不完备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存在未规定互联网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互联网保险退出机制仍不完善、互联网保险合同要约撤销与撤回并不明确等问题。应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定网络保险合同条款,鼓励创新并建立互联网保险新型险种备案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互联网保险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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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6月,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3万元的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2007年8月,胡某在追讨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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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去年8月与上海市保险例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建市联合调解与咨询机制以来,带动辖区各法院积极与同业公会联系,以委托调解和约请调解等方式,共促成200余件保险合同纠纷达成调解或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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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调查核实给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人兑现承诺、投保人实现保障的过程,在人身保险中称之为理赔。那么,当被保险人出险时,保险受益人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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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24):3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相似文献
9.
巨灾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损失融资方式,其主要作用是损失补偿,并不天生具有防灾减灾功能.但是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保险合同内容以及适当的政府干预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巨灾保险合同可以利用费率优惠、免赔率调整、扩大承保责任、按照重置价值承保和降低共保比例要求等保险技术手段,调动被保险人的防灾减灾积极性,而政府则能够从建筑规范、土地使用规划、房地产交易灾害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税收优惠和灾后政府救济方式等几个方面予以干预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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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本条例中的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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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意味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一些媒体认为深圳成为中国巨灾保险试行的首个"样本"。2014年6月1日起,深圳市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巨灾保险协议》,作为全国首单巨灾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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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18-122
保险人向投保人预收保险费之后,正式出具保险单之前的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该期间内的保险责任分配问题已经成为了近年来保险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话题之一。在厘清"保险空白期"中保险责任产生的基础之后,根据我国现有的对"保险空白期"内投保人的救济途径,结合国外已经成型的制度和理论,站在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权益的立场上,可探寻适合中国国情同时又可以解决"保险空白期"中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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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驾驶超载货车出事故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及附在后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加10%绝对免赔率"为由,提出增加10%的免赔率。保险公司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案情回放】个体运输户张某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货车,2014年4月12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不计免赔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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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保险法》上地位特殊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几年,我国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发展迅猛,预计未来几年,因争夺保险受益权而引发的纠纷将会大幅增加。但是,面对发展的保险业,法律调控机制无论是理论准备还是立法司法都突显不足。针对我国《保险法》在受益人制度方面暴露出来的立法缺陷,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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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认为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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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118-120
鉴于保险商品之复杂性,在保险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时常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之行为。借鉴域外先进之立法例,我国未来保险法制亦应对保险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保险人销售之规制产生于保险业服务监管规则整合统一的背景,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之信息偏差性与消费者保护理念之间的矛盾。应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和适应性原则,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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