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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9 毫秒
1.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间接正犯作为责任共犯说的产物,随着不法共犯说成为主流难以自洽。间接正犯中利用有责性阶层阙如者实施犯罪的情形可以通过共犯理论得以周延,在此语境下废除间接正犯的概念并无不妥;而利用不法性阶层阙如者实施犯罪的情形即使在不法共犯说的框架下共犯也难以成立,在此语境下间接正犯的概念予以保留。不法共犯说之下,间接正犯只应包括利用他人不具不法性的行为实施犯罪的情形,如此一来,共犯与间接正犯的界限泾渭分明,间接正犯着手等问题也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3.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最初进入德国判例时,主要是用来限制极端的主观理论,没有独立的地位。之后至今,规范的综合判断理论,也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支配和主观利益理论,成为区分共同正犯与共犯的主流理论。但由于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明确贯彻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且支撑判例中主观理论的法政策背景也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有望在德国未来的司法判例中占据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4.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5.
在共同正犯的归属原理中,整体模式强调行为的整体性,将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个别模式主张行为的个别性,仅仅将他人行为作为个人行为因果链条的延长线,使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演变成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归属原理在对共同正犯进行诠释时都无法自圆其说,共同正犯的立法规定更多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依据,未能给共同正犯的合理性提供充足理由。现有的错位的共同正犯概念阻碍了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以及共犯区分理论的发展。共同正犯从本质上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是认定共同犯罪性质时的附庸产品。  相似文献   

6.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7.
间接正犯概念的缘起致使间接正犯最初以直接行为人为非故意犯罪为限。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间接正犯本质和类型的阐释,印证了间接正犯由替补者到独立地位的变迁,使得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扩张至直接行为人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8.
潘星丞 《岭南学刊》2010,(2):60-64,78
犯罪参与制度重在解决共犯的成立和处罚问题。区分制基于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的论理考量,区分正犯和共犯,使不同参与形式决定不同的责任评价;但其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的难题。单一制基于回避区分难题政策考量,不区分正犯与共犯;但其有忽视罪刑法定和使刑罚裁量恣意化的危险。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与责任评价无关,不是区分制;刑法中缺乏划定参与人处罚范围的"一般规定",缺乏刑罚裁量的详细规范,也不是单一制。  相似文献   

9.
论正犯     
姜敏 《求索》2007,(3):101-103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其刑法都会涉及到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的正犯是共犯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理解共同犯罪的纽带。我国刑法没有正犯概念,也没有对共犯的分工做很详细的说明。但是要很好地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进行合理的定罪量刑,我国的刑法还是应该重视正犯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机能作用。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正犯概念、正犯理论、正犯和共犯的立法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考量,以期对我国的正犯理论和共同犯罪学说与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0.
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以他人作为媒介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而有时由于被利用人不具备一定的条件,不能将二者作为共犯处理,针对这种情况,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概念。随着犯罪参与基础理论的发展,对其概念的认识也不断发生着变化,在如今以限制正犯概念及共犯从属性为通说的理论背景下,需要我们认真审视间接正犯概念的定位问题。  相似文献   

11.
论片面共犯     
关于"片面共犯",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实践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和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应当否定"片面共犯"的观念.多数"片面共犯"实质上是间接正犯,而"片面共犯"中的"片面的共同正犯"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的竞合.  相似文献   

12.
我国实务界对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有滥用以入罪的趋势,表现在对幕后起到组织、教唆、帮助作用的共谋者即"预定不参与实行行为的共谋者",与因故未参与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又不具有支配力或者重要影响力的共谋者不加区分,一律以实行者的犯罪形态定罪量刑的现象.本文从讨论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和我国的共犯理论及两者的关系入手,提出对后一种共谋者应区分不同情形或否定犯罪成立或以犯罪预备论的观点,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13.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4.
本案被告人黄宁宁因与他人相约自杀涉嫌故意杀人罪,他说此前在大学四年因为学习成绩极差,经常挨批,被校方警告,对学习越来越提不起精神,不跟任何人交流,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每天都在煎熬,本该美好的大学生活却如同地狱一般。他要逃离,却又不知所措,那时候就有自杀的念头。  相似文献   

15.
关于教唆自杀,国内学界主要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很少从社会学视角考察。从社会学角度看,教唆自杀是故意通过欺骗、引诱和怂恿等方式引发并强化他人的自杀意念,在明知他人将采取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死亡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自杀方式由其自己完成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教唆自杀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互动过程,往往特定情境下围绕情感冲动而展开,自杀者大多有个人心理问题。从教唆的主体看,教唆自杀可分为他人教唆、团体教唆和网络教唆。教唆自杀有其独特的过程,教唆过程贯穿着两个主体逻辑:教唆者逻辑和自杀者逻辑。  相似文献   

16.
无身份者究竟能否成立身份犯之正犯,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在学理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肯定说"与"折中说"存在诸多问题,不应被视为正确的解决路径;而"否定说"尽管在结论上是正确的,即无身份者绝对无法成立身份犯之正犯,但是该学说难以解决行为因素在复行为犯领域的障碍。因此,必须对"否定说"进行修正,即无身份者之所以不能成立身份犯之正犯,原因并不在于"实行行为属于身份犯所独有",而在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在实质的不法内涵上存在本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和"与他人建设一个共同世界"的积极义务。  相似文献   

17.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18.
邪教犯罪不是一般的有组织犯罪,而是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有组织犯罪.邪教犯罪的危害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不同,它至少侵害了四种刑法法益对其成员实行精神控制,非法限制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进行恐怖暴力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造故杀、自杀、自焚、自残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疯狂的敛聚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打击邪教犯罪,必须正确理解邪教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这样才能发挥刑法打击罪犯,保护社会利益的功效.  相似文献   

19.
李元华 《理论月刊》2001,(12):90-91
抢劫罪的方法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一直是刑法学界和司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至今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人的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客观基础和条件,但是实践中为了定抢劫罪而将故意杀人包括在抢劫罪中的作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不利的。本文就此问题从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体系设置。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20.
<正>网络暴力作为一种以网络为渠道和载体,对他人集中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或者其他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不友善信息的行为,导致他人人格贬损、名誉受损或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是网络空间中非常突出的不文明现象。情况严重的网络暴力可能会严重影响他人身心健康,使其因遭受严重精神和心理压力而神智失常甚至自杀,从而严重侵害他人权益,也破坏网络生态,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或者犯罪。近年来,我国逐渐完善网络暴力相关立法,强化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执法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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