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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需要改进的几项工作□张长生一、需制定列席人员守则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出席率低的问题一直没有较好解决。有些“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采取应付态度。该政府领导列席会议的,来个部门领导;该正职列席的,来个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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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12)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各地在开好常委会会议方面,已摸索出许多好的经验。但是,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列席人员对人大常委会会议认识低、重视差。有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把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视为负担,采取消极的应付态度。主要表现在:①开会精力不集中,人在会场心在外;②不按时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现象突出;③该政府领导列席会议的,让部门领导代为列席;该正职列席的,让副职代替。——工作报告不规范。表现在:①称谓不规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称谓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称谓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可一些地方有的称"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有的称"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代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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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人大议事、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是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重点规范的内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议事办法),都分别规定了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范围,明确了列席职责,提出了列席会议的要求。这些规定是组织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类列席人员与会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法制化、程序化的重要举措。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我们正确认识,认真思考,以健全和完善列席会议制度,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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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意见》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谈话;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由联系或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谈话。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予以追责。对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立规",对未经请假不列席会议者依法追责,用制度规范约束列席人员,湖南省娄底市开了地方人大监督的先例,为严肃会风会纪、规范列席人员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进一步强化列席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各地人大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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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对于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多年实践,各地均已形成制度。在依法举行常委会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同时,根据会议议程所涉及的内容,每次都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还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和县(市)人大代表或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但是,在坚持这项制度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消极现象,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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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有些地方召开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时,竟忽略了安排本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至于要不要列席,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监察委员会的法定性质和宪法地位所决定的。以往通常简称的"一府两院",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设了"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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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都收到了一份"代表列席会议意见反馈表"。在这张表格上,代表不仅可以对所列席的常委会会议议题、日程安排、会务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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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和平区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在这次会议上,有一位特殊身份的成员首次列席会议,他就是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聘请的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法律专家咨询组参与、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在提高法律监督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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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宜列入“审议意见”□邵道生在地方人大召开人代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时,普遍都根据会议的内容,约邀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这些部门负责人常常发表一些意见,有的地方也将这些意见归纳为会议的“审议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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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召开代表大会时.列席人员过多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列席人员人数大大超过正式代表数.形成“500名代表、600名列席人员、600名各类工作人员”的开会模式,“列席泛化”现象较为严重。会前,人大常委会为确定哪些级别、哪些范围、多少人列席会议而伤透脑筋.开会时,主席台上“人满为患”,桌子加了一条又一条.一排又一排。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台上台下人数持平或是台上人数超过台下人数的“头重脚轻”的怪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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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形式,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长列席本级人大会议是权利,更是义务,这两种列席分别是人大代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接受监督的一个路径。但是,当前地方人大会议列席泛化,增加了公共财政的支付,加大了会议成本,挤占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和服务。解读地方人大会议“列席权”,依法将列席人员控制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对形成节俭高效会风、保障人大代表履职的合理经费和服务有积极意义。笔者梳理了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列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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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定"列席的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十分明确地表明,以上人员不是可列席可不列席,而是一定要列席。其目的是让这些对象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随时解答代表可能提出的一些问题。这有利于他们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二是"决定"列席的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就是说,除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