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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学者们争议较多。状态犯不应成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前提,事后行为应是独立的犯罪,所侵害法益的范围及程度不应超过前行为。在对事后行为不可罚的原因进行解释时,无论是照搬大陆法系的法规竞合理论、构成要件理论,还是修正后的禁止重复评价理论、吸收犯理论,均难言准确合理。在实践中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应当把握四个方面:前行为成立犯罪并既遂、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行为的主体应具有同一性、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延伸关系”。  相似文献   

2.
社会相当性理论作为社会行为论的一种,既是解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依据的理论武器,也是犯罪实行行为判断标准的理论依据。社会相当性理论不仅考量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恶,同时更侧重行为本身的恶。因此,相对于单纯的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在解释实行行为的刑法意义上更有说服力。  相似文献   

3.
儿童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直接层法益"与"间接层法益"双重法益。"直接层法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与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为核心的被动性的性权利,"直接层法益"为个人法益;"间接层法益"为性道德等社会法益。而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基于"性的隐秘性"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的社会法益。法益具有立法检视功能和区分功能,客观上需要将儿童网络色情犯罪与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分离,进而设置独立的刑事规范,并对儿童网络色情信息范围、犯罪行为类型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重新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4.
“深度伪造”的滥用会侵害公民权利、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等多种法益,因此有必要借助刑法手段予以有力抗制。然而,我国现有刑法评价体系尚无法有力应对并呈现刑事扩张化风险。对此,可在司法解释层面引入预防主义,通过比例原则明确“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需罚性判断,并借助宪法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限缩刑事规制范围。结合以法益关联性对虚假信息作类型化分析、摒弃唯数量论、限缩主观要件范围的基本教义,在规范层面明确刑法干预“深度伪造”技术的合理限度。通过建构个人信息阶梯型保护体系、企业合规体系填补刑法的空白区,实现技术发展与社会秩序维护等基本价值诉求间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5.
周兆进 《前沿》2013,(22):71-72
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主要存在所有权说、占有说、修正说.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此说对于违禁品、违法财物等作为犯罪对象时不能很好解释;占有权说不能很好解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修正说是相比较为合理的,但是过于繁琐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上的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下,所有者以及其他本权的占有者恢复权利,不发生侵犯财产法益的问题;未经法定程序没收的财产利益也应该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相似文献   

6.
抽象危险犯应当被节制。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犯罪本质所决定的,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的抽象危险行为的需要,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学说有排除单纯违法秩序的行为、反证、排除无具体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排除无法益风险的行为等学说。抽象危险犯节制的立法设计主要有立法论限制、实质违法性限制、轻微不法限制以及中止犯限制。  相似文献   

7.
目前,网络猥亵行为后果严重却缺乏合适罪名规制,司法机关只能通过猥亵概念的扩张乃至类推解释将其入罪。传统法益观点无法为网络猥亵的界定提供帮助,也缺乏说理功能,因而需要对猥亵犯罪的法益进行重新解释。猥亵犯罪的法益应界定为个人法益中的性维持权,性自由是违法阻却事由而不是本罪保护法益。性维持权以法益主体的人身为核心,不涉及法益主体人身控制行为。单方发送性淫秽信息、偷窥、偷拍等行为不符合猥亵行为定义,属于类推解释。虚拟性侵中不存在法益主体,没有刑法意义。VR性侵破坏了他人的性维持状态,属于猥亵行为。  相似文献   

8.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构建而成的风险刑法理论理论根基并不牢固。风险刑法与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基本价值和精神相背离,应警惕其所带有的明显的重刑化发展倾向。然而,风险刑法的基本理论及其风险刑法观亦包含着合理内核。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我国应将以危险犯的增加、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独立犯罪化为代表的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和扩大化趋势作为刑法立法调整的一个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9.
债务设定行为在套路贷犯罪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其赋予了套路贷犯罪以典型意义,对债务设定行为的治理可有效地预防套路贷犯罪。债务设定行为具有行为目的的非法性、行为的欺骗性、行为的互动性和法益侵害的多元性等特点。现行对债务设定行为以诈骗罪论处的规制路径无法实现对债务设定行为的精准评价,司法惩治的现实需要呼吁新的治理路径。采取法益保护前置的思路,将债务设定行为独立入罪,既可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精准评价,避免现有规制路径的不足,又能够发挥预防犯罪的效果,以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10.
被胁迫行为的定性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一。综合德日刑法与英美刑法的规定,在行为人被胁迫而不得已做出某种行为时,其违法与否的关键在于法益衡量。而在法益衡量出现问题时,就使用免责(可宽宥)对被胁迫的行为人进行特殊对待。被胁迫行为实质上并非紧急避险,行为人没有丧失自由意志且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被胁迫行为的定性本质上是一种在特定道德秩序内的评价。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未将预防必要性纳入犯罪论体系之前,应将被胁迫行为归类于胁从犯,并在刑罚上予以分级处理。  相似文献   

11.
从构成要件该当性、保护法益侵害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合并进行诉讼,能够在全面把握共生犯罪的同时查明派生犯罪的前提性事实,准确认定犯罪,防止出现撼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擅离职守”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是准确司法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所在。从犯罪性质上来讲,基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注意性构成要素理解,该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   

13.
刑法学理论由犯罪论和刑罚论组成,其根基是刑罚论而不是犯罪论。"刑法学"是建立在"刑"之基础上的"法"的一门科"学",以刑罚论为根基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才是实现罪刑法定的最佳选择。刑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根本目的是保护法益、保障人权,从刑法的目的看,刑法学理论的根基是刑罚论。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看,刑法学理论的根基是刑罚论。  相似文献   

14.
为了破获案件卧底警察实施陷害教唆,包括唆使他人实施未遂的犯罪,唆使既遂但尚未完成的犯罪,唆使犯罪既遂且完成的犯罪.卧底警察实施不同的陷害教唆诱使他人犯罪,由于其行为不符合教唆犯的主客观条件因而不具有可罚性,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教唆犯.  相似文献   

15.
在犯罪论的理论体系中,忽视规范评价及规范要素是比较普通的现象,基于此,犯罪论构造应注重规范性要素,特别要注意刑事政策、伦理的犯罪本质观、可规范评价的行为理念、受道德考量的行为规范等要素和规范,以表现刑法所应当具备的规范(价值)评价。  相似文献   

16.
论犯罪客体要件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要件对准确定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说的犯罪客体理论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承担犯罪构成要件之重任。为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本文在基本坚持通说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引入法益理论,实现对犯罪客体要件的重构,并具体阐述了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以及法益、法益主体、法益侵犯以及法益受到侵犯的程度等犯罪客体要件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17.
间谍罪是中法两国国家安全犯罪中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根据《法国刑法典》中间谍罪有关条文的表述,按照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险性的大小,间谍行为的既遂形态有严格等级划分。我国《反间谍法》规定的五项间谍行为划入《刑法》间谍罪的规制范围之内仅只有两项,因此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间谍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两国间谍行为既遂形态的差异,为中国间谍行为规制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8.
"原因自由行为"是现代刑法学的一大课题。虽然现今刑法理论通说均已承认它属于具有可罚性的一种犯罪行为类型,然而,依据责任主义的一般规律,无责任则无犯罪。如果认定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那么,主张原因自由行为不适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之规定的理论依据又何在?笔者从分析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与调和路径入手提出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19.
曲伶俐 《求索》2011,(5):139-141
对于犯罪论体系,学界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分类: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和以中国大陆、前苏联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其中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更具影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犯罪的成立理论体系,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了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从一般到具体、从积极到消极的操作程式。对其检视应坚持公正的立场、正确的比较方法,以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对接的逻辑性、实用性为检视标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以法官认定犯罪的思维进路为基准,借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成分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认定,虽然需要融入技术的方法以增强刑法教义学的自主性和应变性,但其仍是关涉具体个体切身利益的小数据问题。以数据为中心的数据主义将中立的数据本身平移为数据犯罪的法益,不仅抽空了法益的本体论和目的论价值,而且以相关关系取代因果关系,导致数据犯罪的认定走向极端的预防性扩张。因而,数据犯罪的认定仍需向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刑事法治回归,以数据本身所征表的数据信息为中心来建构法益,确保其与具体数据犯罪的法益发生直接关联;以针对数据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创设侵害法益风险(不法)的功能且现实化为不法结果为前提,限定数据犯罪因果关系的范围。藉此明确刑法问题与技术问题的界限,将小数据保护与大数据流动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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