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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6)
<正>SDPR-2014-0460013鲁价费函[2014]51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14]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省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附件。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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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鲁价费函[2014]53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字[2014]2号)收悉。同意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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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成办函[201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釆购机制加强政府釆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釆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3]185号)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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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1)
<正>杭政办函[2014]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1月5日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发[2013]9号和省编委办《关于杭州市部分机构调整备案的函》(浙编办字[2014]286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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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鲁价费发[2014]6号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研究生学费标准(一)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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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鲁价费函[2014]56号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堤防养护费现行收费标准的函》(鲁黄财[2014]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我省黄河大堤各收费站点收取堤防养护费标准详见附件。除陈山口收费站外,当日已向任一站点交纳堤防养护费的车辆,凭收费票据过往其它站点不再交纳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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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5)
<正>鲁价格二函[2014]10号省机关事务局:你局《关于征求省级机关汉峪住宅区公寓房租金标准意见的函》(事管函字[2012]4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汉峪省直住宅区公寓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基准租金为5.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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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23)
<正>(11月1日至1 1月15日)收国务院文件: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10月29日)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10月31日)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10月31日)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10月27日)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10月2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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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
<正>杭政办函[2015]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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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4)
<正>杭政办函[2014]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六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4]5号)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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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8)
<正>鲁价费函[2015]50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5]20号)收悉。同意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相似文献
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3)
<正>鲁价费函[2014]86号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调整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4]11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其收费标准按照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情况见附件。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收费按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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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杭政办函[2014]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7月18日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为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质量强市建 相似文献
16.
《贵州政报》2015,(1)
<正>黔府函[2014]243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设站收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黔西、林泉、黄泥塘、六龙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44年12月30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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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鲁价费函[2014]1号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申请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规财字[2013]12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省输血质量控制中心依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室间质量评价服务,核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个医疗机构每年1300元。评价项目包括:红细胞ABO血型(正定和反定)、RH(D)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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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24
<正>黔府函[2014]25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凯里南、大寨、兴仁、丹寨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4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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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
<正>黔府函[2014]23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两河口主线收费站,黄板、松桃北、松桃南、苗王城西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44年12月25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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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21
<正>黔府函[2014]24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海龙、乐理2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34年12月26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