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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契约理论解释了劳动关系的多重属性,以新的解释视角克服了古典契约论的缺陷.虽然契约始终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但劳动关系是一种长期契约,具有不完全性,选择、交换和未来意识共同交织于一体,关系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调整着劳动契约.用关系契约解读劳动关系,能够更加理性和客观地界定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为劳动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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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榕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6):5-11
群体性暴力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隐患。群体性暴力事件一般是在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诸多原因促使下发生,其实质在于国家与弱势社会群体间契约关系的严重失衡。大力弘扬契约精神,让契约精神在国家与弱势社会群体之间归位,政府和公民都培养政治理性和社会理性,将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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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6):74-79
现代社会中,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和对劳动关系双方身份的区别对待,使得劳动关系突破了古典契约所坚持的绝对自由和形式平等观念。现代劳动关系更重视有限自由、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平衡、实质平等等目标。劳动关系在突破古典契约观念的同时,也包含了自由选择、交换、相互依赖等契约因素。劳动关系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而形成的关系契约,本质上仍然符合契约的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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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载曦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23(3):51-54
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和快速发展给企业契约理论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审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关系契约,其特殊性在于契约的多重性和递进谈判。从缔约主体、劳动主体在契约中所起作用和地位、契约内容的层次等方面研究,可以揭示高新技术企业契约的多重性、递进谈判等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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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实质是人力资本与非人资本的有机合约,这个合约的特别之处在于人力资本的心理契约特性。企业人力资本心理契约具有劳动的不确定性风险、劳动回报的期待性和合约维续的重复博弈性。企业人力资本管理应营造企业沟通文化氛围并构建全方位激励机制,以驱动人力资本心理契约的维系,履行柔性化的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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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的,契约精神打破了传统中国建立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人伦社会,其现代性意义不仅在于它以经济契约手段和法律契约形式实现中国现代化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它作为“公共精神”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分离的现代公民社会,符合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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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青年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是一种契约关系,但青年教师心理契约的含义、内容和一般的劳务性心理契约又不同。研究高校青年教师心理契约问题要结合我国当前高校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从其历史和自身特点以及师资规划、工作分析、招聘、考核、培训开发、绩效管理等心理契约的相关影响因素与青年教师心理契约的关系进行分析。另外,高校青年教师心理契约破裂与违背的表现和原因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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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是组织和个人双方对彼此之间付出与回报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其约定的核心成分是双方隐含的、非正式的相互责任。这种责任是没有明确规定和成文的。心理契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隐性契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心理契约管理得当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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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是婚姻的必然构成要素,并在发展周期上进入扩张阶段。婚姻法在处理婚姻内部关系时并不排斥与合同法携手,但其与契约法在横向连接时,只能囿于财产关系领域,让二者的链接显得过于单薄和缺乏稳固性。婚姻法与契约法横向联姻的突破口"关系契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婚姻的契约属性。同时也承认婚姻契约的开放性,对婚姻的其他构成要素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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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讨论新《劳动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实施的交易成本,并把法律执行的具体条款作为约束条件进行解释,运用模型分析法律的制度绩效,以推出一些经济学意蕴:制度变迁从另外一个方面把过去在劳动雇用过程中没有界定清楚的经济权利界定清楚,提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效率;新《劳动法》所调整的雇佣关系是最优契约选择的劳动契约,它是不完全契约约束条件下的雇佣关系准租金最大化的制度选择;在契约执行范围内,新《劳动法》不会“养懒人”;在非正式约束方面,新《劳动法》的契约精神一旦形成,可以节约劳动契约实施成本和减少对雇员的人力资本产权保护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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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晨航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94-104
契约是人们相互交往的方式之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在于个人自由意志受到尊重,其衰落则在于契约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位的丧失。国家为了克服因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契约实质上的不平等,通过立法或判决的手段,来确立契约义务的内容,或者填补契约义务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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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对称情况下的劳动契约运行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乡镇煤矿工人工资被压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难保障等现象的共同点是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对生产的贡献。而劳动报酬被压低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契约的权利不对称性质。扭转劳动契约的权利不对称情况,有利于经济更好地增长,有利于经济增长施惠于更多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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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契约文书的研究随新材料的大量刊布而不断发展,但契约研究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即这些契约是如何制作的,尚缺乏充分讨论。在多数契约均为“代笔”的情况下,上述问题的重点在于考察契约的代笔方式为何。就此,清水江契约中的“依口代笔”与“依稿代笔”可以成为分析的关键:相较于旧说,前者并非指“依口录词”,而应被理解为“依议写契”;后者亦非“照词抄誊”,而是指依契约议定而完成草稿誊正。据此,代笔写契的性质不应是“听写”或“誊写/抄写”,而是具备主体表达可能的“书写”,代笔人的角色因而也远非“打字员”而已。在此意义上,契约并非完全是“记录”,而有可能是被“书写”的,关于其性质的理解或应从事实记载转变为一种“说法”或“叙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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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是行政合同的本质精神。行政合同在充分体现“平等,自由,对价,合意”这四大契约本质的同时,借鉴并运用了其他一些经典的契约制度。行政合同中的契约精神对于限制行政权力发挥着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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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现实和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社会的契约化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契约交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契约失灵现象严重,交往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构建现代社会的契约文明需从培养公民的契约意识,建立健全契约交往健康运行的各项保障机制及加强契约伦理建设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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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债法分则中的普通私法实体契约,民法上和解还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实为兼具实体性契约与程序性契约属性的混合契约。民法上和解的程序性表现在:和解契约的缔约目的在于程序意义上的终止纠纷;和解契约的内容包含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和解契约之立法多为程序性法律规范;和解契约具有公法上的程序性效力;和解契约的主体须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解契约独立于实体性契约:和解契约的可诉性仅限于程序性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