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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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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2.
菲律宾单方面对中国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中国已多次对外宣示"不接受、不参与"之立场。强制仲裁实难解决南海争端。中菲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即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菲方亦无必胜把握。由于两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争端未被提交仲裁,菲方若败诉,可能在不违反判决的前提下提出许多法律理由将其持续在南海对抗中国的作为"合法化",中方若被判败诉亦可如此。判决并不具备解决中菲南海冲突及争端的法律效力,两国针对核心争端的各自立场及法律论点不会因本案判决受任何影响。  相似文献   

3.
2013年初,菲律宾不顾中方反对,将其与中国在南海的有关争端提交国际仲裁。菲方强推仲裁,不仅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还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明显涉嫌"滥用程序",法庭理应判定不具仲裁管辖权。菲方主要观点及要求大都自相矛盾,显然属于不实控诉,暗藏借仲裁之机进行舆论宣传的不良企图。本文将逐条反驳菲方照会,并厘清相关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相似文献   

4.
目前中菲南海争议由于菲律宾强行提起国际仲裁和美国军事力量的强力介入,已经由权益之争转变为秩序之争。要谈论东亚地区的国际秩序,首先应该关注二战后确立的国际规则。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原始主权在战后得到了国际法的确认和国际社会的认可。美国为维护其霸权地位强行介入南海问题,通过拉帮结派和武力威慑来制造霸权语境,以主导其所谓"法的秩序"。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仲裁法庭受理菲的仲裁诉求,实行强制仲裁,事实上已经介入了中菲领土争议并发挥了非中立的作用,这给地区稳定和政治解决南海问题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5.
初步裁决对《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对于未被《公约》和中方声明明确排除的诉求作出初步裁决确立管辖权、而对被明确排除的诉求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的作法,具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性。初步裁决乃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本案的希望已经不能寄托在仲裁庭内,而只能寄托在仲裁庭外。初步裁决所确立管辖的事项不涉及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对中方的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声索国,影响南海大局;同时,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习惯和《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够逐渐扭转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规定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要认清初步裁决的枉法裁判性,以国际法维护权益,阻止仿效滥诉行为。  相似文献   

6.
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中菲两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强制仲裁的义务,因而菲律宾启动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无需中国同意.但是,菲律宾启动该仲裁程序,违反了中菲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国有正当理由不予接受.中国的不接受在强制仲裁程序中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本身的进行,因而中国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肯定比消极对待更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因此,中国应该参与仲裁庭的组建,并与菲律宾积极谈判和协商,争取终止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庭最终建立起来,则中国应出席仲裁庭,坚持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按照“南方蓝鳍金枪鱼案”裁决的推理与裁定,仲裁庭最终应该裁定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7.
高兰 《国际观察》2016,(4):42-56
现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重大缺陷,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的视角看,都存在不公平性。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适用于主权和领土争议,因此也就不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处理。菲律宾对中国提出南海仲裁案的背后推手是美日等国。基于现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缺陷,为了解决南海争端,中国采取外交谈判优先的战略,美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外采取了以军事优势为基础的海洋威慑战略,日本则实行国际干预架构下的海洋同盟战略。采取上述不同战略的根本实质在于中美日三国围绕南海展开的海权博弈。中国应倡导南海海洋治理的两个创新性理念:以法治海、以海治海。  相似文献   

8.
作为对华海上竞争的工具,美国在南海的"灰色地带行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模糊性,其中包括《公约》下军事活动界定的标准不明。事实上,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作为《公约》的遗留问题,一直备受理论界关注,但时至今日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仍然争议不断,加之当下还面临着传统海洋强国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海洋大国的利益冲突加剧、主权国家的海上活动形式日益丰富等新挑战,导致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根据国际司法实践,在军事活动的界定中法庭或仲裁庭主要关注主体因素、行为方式和活动目的,这三个要素构建起了以海上活动的主体为初步证据、重点考察行为方式、在有限范围内兼顾活动目的的界定思路。对中国而言,以实证视角审视作为美国南海典型"灰色地带行动"的"航行自由行动",有助于客观全面认识其法律性质,进而从国际法层面有力回击美国的海上霸权行为,助力完善应对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的中国方案,最终在实现强化南海维权执法的同时,避免冲突失控,妥善处理波谲云诡的南海局势。  相似文献   

9.
余民才 《亚非纵横》2016,(4):32-43,122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单独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对《公约》附件七仲裁实践的延续,是它在中国拒绝参与的情况下对待中国反对其管辖权意见的最明智选择。这种程序对仲裁庭本身和菲中两国具有潜在重要影响。仲裁庭对菲律宾的某些诉求享有管辖权的裁决延续了案件实体问题程序。中国的一个适当选择可能是参与这个程序,菲律宾的一个正确选择应该是与中国谈判达成一个共赢的解决方案,单方面或者与中国共同申请终止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10.
了解俄罗斯法律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对于赴俄投资的中国企业维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2013年俄罗斯联邦启动仲裁法律制度改革。2015年12月29日,俄罗斯颁布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仲裁审理)法》,并通过《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修正案。该法案旨在改革并完善俄国内仲裁制度,推动俄罗斯仲裁制度与世界接轨。然而,国际投资者甚至俄罗斯商企界人士对俄商事仲裁机构缺乏信任,建立俄罗斯国际仲裁中心迫在眉睫。在俄仲裁法律制度改革背景下,适度运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仍是中国企业解决涉俄投资争端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1.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专门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 成立至今处理的大 多是关于“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的案件, “蒙特·卡夫卡”号案即是此类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法庭 对“蒙特·卡夫卡”号案的审理可知, 法庭在有关“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规定“临时措施”以及有 关海底争端的案件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 这使法庭在处理海洋法争端方面处于独特的重要地位。 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法庭不是处理海洋法争端的唯一机构。实践中, 更多的海洋法 争端被提交到了国际法院。基于此, 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2.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就管辖权而言,仲裁庭的管辖权缺乏依据,因为其裁决不仅以对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性质错误的认定为基础,而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问题。就实体事项而言,仲裁庭选择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有关规则为起点,其分析框架缺乏坚实的法理基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和相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解释,有失偏颇,结论荒谬,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仲裁庭对中国历史性权利证据采用双重标准,忽视了中国渔民发现、开发、利用南海岛礁的行为与有关海域的开发和利用行为密不可分,从而歪曲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仲裁庭上述裁决预设立场,偏袒菲律宾,显失公平,既不合法,又无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樊文光 《亚非纵横》2016,(4):57-68,123,124
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  相似文献   

14.
孔令杰  王看  刘聪聪 《亚非纵横》2016,(4):69-86,124,125
自菲律宾于2013年1月提起仲裁程序以来,南海仲裁案成为国内外媒体追踪报道的热点话题。查明国际主流媒体关于此案的报道情况,梳理其常用报道手法,界定报道中常见的事实错误,比较总结其与中国官方媒体的对抗焦点,显然有助于我国在最终裁决出台后做好关于该案的外宣工作。2013-2015年间域外主流媒体报道情况的调查研究表明,它们共采取了先声夺人、片面报道、曲解事实等八种报道手法,存在中国主张整个南海的主权等八个常见事实错误,与中国官方媒体在案件起因、中方立场政策合法性等六个方面存在直接的观点对抗。国际主流媒体对该案的报道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片面性、误导性,影响国际社会对案件形成客观认知,严重削弱了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国际话语表达。我国宜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基本原则,积极采取必要和适当措施,加强该案的外宣工作,努力将该案对我国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亚太地区战略环境的深刻变化,印度和美国的防务关系在“印太战略”和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Quad)等机制的作用下不断升温。然而,新德里对华盛顿的“海洋航行自由”行动的态度颇为微妙:一方面,印度在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时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保留性要求,对美国在印度近海实施的“航行自由”宣示活动感到不满;另一方面,在中印边界争端和南海局势复杂化的背景下,印度在国际场合多次提及尊重南海“航行自由”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对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以“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名,表达了口头支持,并通过同日本及东盟国家的海洋安全合作增强印度在南海的军事存在,但避免直接参与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巡航活动以防过度刺激中国。印度对于美国军舰在印度洋和南海不同水域“航行自由”活动的认知差异及其应对措施体现了鲜明的实用性和利己性,特别是以维护“海洋航行自由”为幌子介入南海事务,加剧了中国周边外交局势的复杂程度。  相似文献   

16.
2016年7月12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出炉,仲裁庭延续了其在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当中的错误思路和做法,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这两份裁决的错误之处很多,其中仲裁庭滥用解释权,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最严重的错误之一。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仲裁庭滥用解释权不仅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约文解释的基本语言逻辑、上下文、目的与宗旨、嗣后惯例以及善意原则,而且还不符合国际裁判机构关于条约解释的普遍实践。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有仲裁庭刻意偏袒甚至帮助菲律宾、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权缺乏有效规制、强制性仲裁缺乏权威性等多种原因。其结果是既严重侵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又严重破坏了《公约》的权威性与完整性。中国政府应当坚决揭露和批判仲裁庭滥用《公约》解释权的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7.
2012年6月21日,越南第13届国会第3次会议以495票赞成通过酝酿已久的《越南海洋法》。该法由越南国会主席阮生雄于6月29日签署后正式对外公布,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体现了越南《至2020年海洋战略》的主要精神,是越南海洋意识增强的重要标志。同时,该法企图使越南对南海岛屿的非法控制"合法"化,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海洋权利,它的出台贻害无穷。一《越南海洋法》共七章,分别是:"总则"、"越南海域"、"在越南海域的活动"、"发展海洋经济"、  相似文献   

18.
安倍价值观外交是安倍晋三内阁在当前国际体系中以西方普世价值观为政策工具来构建"海洋民主国家联盟"以遏制中国的崛起并实现日本在海洋领域战略扩张的外交战略与实践。第一次安倍内阁通过价值观外交在亚太地区创设日美澳印、美日澳、日澳以及日印等四个安全保障合作机制对中国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战略包围并实现日本在太平洋与印度洋上的海洋战略扩张。第二次安倍内阁重启针对中国的价值观外交,在推进日、美、澳、印四国战略合作的基础上积极插手南海问题给中国维护南海主权与和平解决南海争端设置障碍。安倍在亚太地区构建针对中国的海洋军事同盟,从太平洋与印度洋两个战略向度上实现对中国的海上战略包围与遏制态势,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中国的海洋安全环境。  相似文献   

19.
与中国有关的专属经济区渔业争端及其解决途径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毅 《东北亚论坛》2007,16(2):21-26
近年来,与中国有关的渔业争端有增多的趋势。对于因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扣押中国渔船引起的渔业争端,可以借助《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协商谈判、调解之解决程序,并考虑利用海洋法法庭在解决“迅速释放”问题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优势,就这方面的渔业争端接受海洋法法庭的管辖。而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涉及领土主权事项和划界争议所引起的渔业争端,其治本之策在于解决划界问题,对此,可以声明不予适用强制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础上渐进地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在美国亚太战略的影响下,俄罗斯结合多重利益的需要,以实用主义为原则,采取"选择性战略协作"的南海政策,一方面强化与中国的交流与合作,以抵制来自美国及北约的战略压力,应对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另一方面,加强与亚太国家的联系,谋求区域影响力,平衡中国带来的挑战。俄罗斯这种"选择性战略协作"的立场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海洋争端。因此,中国应针对俄罗斯的南海政策,制定相应的战略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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