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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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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中菲两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强制仲裁的义务,因而菲律宾启动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无需中国同意.但是,菲律宾启动该仲裁程序,违反了中菲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国有正当理由不予接受.中国的不接受在强制仲裁程序中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本身的进行,因而中国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肯定比消极对待更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因此,中国应该参与仲裁庭的组建,并与菲律宾积极谈判和协商,争取终止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庭最终建立起来,则中国应出席仲裁庭,坚持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按照“南方蓝鳍金枪鱼案”裁决的推理与裁定,仲裁庭最终应该裁定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3.
南海争端解决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发现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加紧了对南海权益的争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有些国家不顾中国的反对,大肆开发南海油气资源,抢占岛屿、岩礁,使南海处于多国占领、无序开发的状态,严重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利益。近年来,国际社会关于南海争端的解决方案花样百出。这些解决方案归纳起来大致有武力解决、法律解决、政治解决和“共同开发”四种模式。综合地看,这四种解决南海争端的模式各有利弊。  相似文献   

4.
钓鱼岛争端并不仅仅在于岛屿本身的归属, 还涉及到在中日海域划界中的地位, 以及周围地区的资源开采等方面的问题。当海洋法争端升级时, 国家应先寻求政治手段缓和局 势, 同时积极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置的争端解决机制, 采取行动, 以防止自己在公约的框 架内处于不利境地。所以, 分析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 总结各缔约国对该机制的态度, 以及国家 之间过去和现在解决不同类型的海洋法争端所用的方法, 会对我国解决钓鱼岛争端及进行海域 划界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菲律宾单方面对中国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中国已多次对外宣示"不接受、不参与"之立场。强制仲裁实难解决南海争端。中菲仲裁案的管辖权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即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菲方亦无必胜把握。由于两国在南海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争端未被提交仲裁,菲方若败诉,可能在不违反判决的前提下提出许多法律理由将其持续在南海对抗中国的作为"合法化",中方若被判败诉亦可如此。判决并不具备解决中菲南海冲突及争端的法律效力,两国针对核心争端的各自立场及法律论点不会因本案判决受任何影响。  相似文献   

6.
南海主权争端之所以越来越复杂,甚至是迷雾重重,是因为有些国家制造了解决主权争端的法理迷途。文章认为,走出南海主权争夺的法理迷途需要明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解决主权争端;"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原则充满战争危机;旧金山《对日和约》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条款是违法条款。  相似文献   

7.
初步裁决对《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对于未被《公约》和中方声明明确排除的诉求作出初步裁决确立管辖权、而对被明确排除的诉求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的作法,具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性。初步裁决乃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本案的希望已经不能寄托在仲裁庭内,而只能寄托在仲裁庭外。初步裁决所确立管辖的事项不涉及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对中方的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声索国,影响南海大局;同时,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习惯和《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够逐渐扭转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规定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要认清初步裁决的枉法裁判性,以国际法维护权益,阻止仿效滥诉行为。  相似文献   

8.
与中国有关的专属经济区渔业争端及其解决途径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毅 《东北亚论坛》2007,16(2):21-26
近年来,与中国有关的渔业争端有增多的趋势。对于因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扣押中国渔船引起的渔业争端,可以借助《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协商谈判、调解之解决程序,并考虑利用海洋法法庭在解决“迅速释放”问题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优势,就这方面的渔业争端接受海洋法法庭的管辖。而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涉及领土主权事项和划界争议所引起的渔业争端,其治本之策在于解决划界问题,对此,可以声明不予适用强制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础上渐进地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张晏瑲 《亚非纵横》2016,(4):44-56,123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相似文献   

10.
2016年7月12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出炉,仲裁庭延续了其在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当中的错误思路和做法,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这两份裁决的错误之处很多,其中仲裁庭滥用解释权,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最严重的错误之一。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仲裁庭滥用解释权不仅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约文解释的基本语言逻辑、上下文、目的与宗旨、嗣后惯例以及善意原则,而且还不符合国际裁判机构关于条约解释的普遍实践。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有仲裁庭刻意偏袒甚至帮助菲律宾、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权缺乏有效规制、强制性仲裁缺乏权威性等多种原因。其结果是既严重侵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又严重破坏了《公约》的权威性与完整性。中国政府应当坚决揭露和批判仲裁庭滥用《公约》解释权的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1.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争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从阐述中国—东盟争端机制的特征入手,分析了该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12.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援引国际法,对南海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诉求。本文将这些国家的领土主张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并指出其在国际法适用上出现的重大误区: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领海基线,从而曲解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以个别概念否定中国对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历史性权利的精神;片面解读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相似文献   

13.
国际舆论作为国际社会一股重要的力量,不仅有其区别于一般舆论的特性,而且通过与人类核心价值观念、国际法渊源和国际争端解决的联系,对国际法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国际舆论与国际法相互影响,并对国际争端的解决产生巨大作用。随着东海南海岛屿争端的加剧,诉诸国际法成为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但单纯依靠法律方法解决争端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在国际法框架内充分调动国际舆论的积极因素,不失为解决此类岛屿争端的明智选择。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方应重视对于国际舆论主导权的争夺。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越南学者就南海争端发表了大量论述,学术研究机构也就南海问题围绕与争端相关的历史、地缘政治、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开展研讨。很多观点把中国视为南海争端的主要对手,要通过发掘“历史依据”以证明越南对我南海岛屿拥有主权;有的主张通过国际法、国际机制解决归属问题;也有学者承认中国的法律依据具有“某种”合理性。中越南海争端是利益之争,而非战略对抗。越方也有学者认为要从亚太区域国际关系大背景考察南海争端。从长远和现实看,中越通过谈判途径解决海上争端,在争议解决前维持现状,保持和平稳定,是中越两国基本的战略选择。  相似文献   

15.
2015年10月29日,常设仲裁法院公布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将菲方提呈仲裁的15项诉求全部送进第二阶段的庭审。本文探寻第一阶段管辖权裁决之事实与法律瑕疵,以质疑相关诉求移送实体审理之正当性与适法性,并挑战实体裁决相关内容。中菲在南海存在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主张重叠,产生海域划界争端,足以排除菲方第5、8、9、12、14项诉求于实体审理范围外。菲方第3—7、10—14项诉求皆以打压中方行使主权、伸张菲方主权主张为目标,因此与领土主权争端相关,这些不具可受理性的诉求根本不该送入实体审理阶段。  相似文献   

16.
中国在2006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的声明,属于例外而非保留。而例外恰是对该条款的正当适用,即,在该公约授权下,中国有权作出此项任择性例外声明,以排除在3类特定争端上的强制程序管辖权,而"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本质上属于此3类争端范围之内,因而中国在该案中所持之"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相似文献   

17.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就管辖权而言,仲裁庭的管辖权缺乏依据,因为其裁决不仅以对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性质错误的认定为基础,而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问题。就实体事项而言,仲裁庭选择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有关规则为起点,其分析框架缺乏坚实的法理基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和相关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的解释,有失偏颇,结论荒谬,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仲裁庭对中国历史性权利证据采用双重标准,忽视了中国渔民发现、开发、利用南海岛礁的行为与有关海域的开发和利用行为密不可分,从而歪曲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仲裁庭上述裁决预设立场,偏袒菲律宾,显失公平,既不合法,又无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李开盛 《亚非纵横》2016,(4):15-31,121,122
中菲关系面临的僵局不仅仅源于"零和"性的南海领土主权争端,彼此间误解也是一个重要根源。中国对菲律宾的误解主要集中在后者的外交事务,对其地缘政治重要性与对美关系的"独立性"认识不足,同时低估了菲律宾国内因素对其外交事务的影响。菲律宾对中国的误解主要集中在后者的领土政策,以为中国的最终目标是无止境地攫取地盘,怀疑中国政治协商的诚意,以及迷信美方干预能够制约甚至改变中国政策。双边误解放大了利益冲突,导致互相误判,导致阿基诺三世执政时期的中菲关系被领土争端所绑架。两国必须走出这些误解以及由这些误解所导致的困境。当下要务是应该利用菲律宾政府更替之机,寻求妥协,控制争端,防止将来出现更大的冲突。长远来说,关键是重启和发展一个培养双边战略互信的战略框架,实现双边关系的长期稳定与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就《中巴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及其法律基础、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和程序,以及《中已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20.
韦宗友 《国际观察》2016,(6):141-154
近年来,美国显著加大了对南海问题的介入力度,其立场也日益偏颇。美国不仅将矛头直接对准中国,指责后者制造地区紧张局势,甚至直接派遣军舰进入中国南海部分岛礁12海里内的区域范围,开展赤裸裸的"炮舰外交"。不仅如此,美国还强化与菲律宾、越南的军事安全关系,大力提供军备援助,提升它们的海上军事能力和执法能力。美国还积极撺掇菲律宾将南海问题诉诸仲裁,激化中菲海洋矛盾。美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深度介入和偏袒立场,不仅使得南海争端日益复杂化,也给中美关系及两国在亚太地区的和平共处投下了阴影。双方都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南海争端演化为中美之间的对立与对峙,并进而防止该地区陷入新的冷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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