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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DES:美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核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施NPDES许可证制度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核心 ,该制度对美国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改善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本文对该制度的立法沿革、规范范围、颁发根据、许可证种类与内容、法律实施机制以及最新适用趋势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 ,以期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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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我们民族先后做出三次历史性的政治抉择:第一次是放弃帝制,建立民国;第二次是抛弃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幻想,建立人民共和国;第三次是选择法治,确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第三次选择,同其他两次选择一样,是由少数“先进的中国人”做出的,因此,我们民族面临着把这种选择变成公民的选择的历史任务,我们的国家机关作为今天的法治推行者面临着由传统的“治”者向法治下的被治者的角色转换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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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明治时期的自由民权思想家宫崎民藏提出了环境共有思想,而日本环境权说则被公认为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学界对西方环境权说的接纳方式是实施了西方观点和日本"传统"观点的一次对接。日本接受环境权说不仅具备文化心理条件和思想资料的储备,而且还有着更深厚的民族文化土壤。而环境共有思想正是通过其根植于日本本土文化中的一脉相承的民族思想——自然观,为现代日本环境权说提供了充分的本土文化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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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利益享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概念,而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在环境的整体利益和综合利益之下发生的人类个体的单独的、分配性的利益关系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与之相联系的权利是财产权、人身权,而不是环境权。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侵权是对财产权、人身权等的侵犯,而不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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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研究面临的两个难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国宪法学界在新世纪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先进的宪政理论与落后的公民之间的矛盾;二是共通的法治理论与具体的国情之间的矛盾.宪法学者需对此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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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时代的法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类解决个体与整体之间关系的法则主要有自然法则作用下的有力者居之、个人主义的"有理者居之"和团体主义的"共享而后自有之"三种。以"弱肉强食"为特点的有力者居之与当今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不应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选择。"有理者居之"在当代表现为有权者居之,而权利内容的增加和权利主体的增加都只能使业已紧张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加剧。权利对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只对全部环境利益中的极小部分有效。"共享而后自有之"是应对环境危机的最佳选择,是生态文明时代应遵循的社会法则。"共享而后自有之"法则所规定的生态文明时代的法理的核心内容有三点,即适应自然、整体优先和义务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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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者都把公民环境权当成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但在明确了人们常说的环境公益实际上包含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两种情况之后,便容易判断环境权这种属于个人的权利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是为环境公共利益而为的诉讼。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拒绝接纳环境权假说。这种诉讼既不需要以所谓的个人环境权为理由,也不以实现个人的环境权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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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地位,以“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相关作品为依据,可以判定法治保障体系中的保障是资源性保障,是法治体系内部的保障,既不应把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各种外部条件都当成这个体系的保障对象,也不应把法治对其他事业提供的保障、决定国家各项事业成败的根本保障意义上的保障都添加到法治保障体系里。法治保障体系应当提供保障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科学技术资源等五类资源。这个体系的横向结构包括按资源类型划分的科学技术资源保障、设施设备材料资源保障等五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法治人才保障体系存在由两层次双标准体系构成的纵向结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