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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起因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泛化、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的"机能过载"与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体系的权责不清。现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化与义务区分化策略具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实体性义务界别机能,但缺乏支持性、程序性义务的鉴别机能。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限定于主动的内容审查义务,违背立法原意。现行行政责令前置解释路径着眼于行政责令内容、程序的细化,存在着方法论的根本性错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适用困境的解脱应是:在确立信息网络安全国家、行业标准与明确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走向犯罪的合作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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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荣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
通常认为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科学而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争执发端于如何处置刑罚个别化问题。如何处置刑罚个别化又涉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形成和刑罚个别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两个问题。弄清后两个问题便可得到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争执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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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对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西方法学界的论述被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概括在其《刑事和解方案:一个实践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中。这些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的学说各有侧重。第一种学说是所谓平衡理论,以被害人在任何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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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别直接关联着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和犯罪的阶段形态,故"片面共犯"、罪数标准和"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了与犯罪形态有关的三个特别问题。基于事物的真相,"片面共犯"问题应按共同犯罪定性或处置,而罪数标准问题应以"犯意与刑法特别规定结合说"予以解答。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犯罪阶段形态的影响,应立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于犯罪意志的程度及最终结果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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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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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历来的学说对犯罪危害性评价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致使犯罪危害性评价晚近以来多受诟病.实际上,犯罪危害性评价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运用辩证思维把握犯罪危害性评价的属性不仅有助于犯罪危害性评价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而且对于进一步明确犯罪的危害性的学科地位也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