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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轻可去实”理论渊源久远,有较高临床价值,具有鲜明的中医特色,其理论内涵丰富,体现典型的中医思维特点。探讨“轻可去实”法之“轻”与“实”的本质内涵,阐述临床中运用“轻”与“实”理论调理中焦脾胃治疗脾胃病证的内涵,对脾胃病证的辨证、选方用药和剂量把握均有裨益。  相似文献   
52.
共犯人分类中,混合分类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是划分标准不一;我国法定的共犯人形式可按“两类两级”标准分类。分工分类中,组织犯是“遗漏子项”,虽已被发觉,但理论界却从主犯中寻找它的定义,将其视为作用分类下的二级子项;应在立法之外,从理论上探求组织犯定义。作用分类中,胁从犯是“多出子项”,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应将之视为法定量刑情节,而非按作用划分的独立共犯人种类。  相似文献   
53.
《中国工运》2012,(5):59-59
湖南省宜章县总工会李安雄来稿提出.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村级工会组建要“实”.维权要“硬”。组建村级工会并不难.难的是有效运行、发挥作用和切实维权。因此.村级工会要想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权中真正起到作用,就必须做到组建要“实”.维权要“硬”。而村级工会能否做到“硬”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党政的支持。  相似文献   
54.
文章从环境、环境犯罪展开谈论了设立环境污染罪危险犯必要性的问题,环境污染罪中危险犯的设立有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55.
《党员干部之友》2014,(1):58-59
虚与实是相比较而言的。比较之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物质文明建设实一点,精神文明建设虚一点;在提高人们素质的工作上,科学文化素质方面要实一点,思想道德素质方面要虚一点。实的比较好把握,虚的相对难以把握。  相似文献   
56.
抽象危险犯应当被节制。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益侵害性质决定的犯罪本质所决定的,节制抽象危险的拟制性的需要,排除不具有向实害转化的抽象危险行为的需要,抽象危险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的结构决定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抽象危险犯节制的学说有排除单纯违法秩序的行为、反证、排除无具体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排除无法益风险的行为等学说。抽象危险犯节制的立法设计主要有立法论限制、实质违法性限制、轻微不法限制以及中止犯限制。  相似文献   
57.
胡克春 《学理论》2012,(3):38-39
遗弃罪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一个罪名。关于其主体的相关问题,具体来说,其主体是身份犯,还是非身份犯,各学者有各自的观点,也有不同的理论。在阐述和分析各种理论的基础上,得出自己对于遗弃罪主体是否是身份犯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58.
风险社会的实质是人类在从现代技术手段获益的同时,却无法完全掌控这些手段,陷入对自身行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无法预测与控制的境地.风险社会的风险源于人的决策与行为,因此,如何有效管控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与控制各种潜在风险,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任务.作为社会调控最后手段的刑法也必须针对当前的风险状况及时做出回应.现行刑法基于传统的以实害犯为主的立法模式,无法有效地规制各种风险行为.危险犯的立法设计,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设置,能够将刑法的保护防线提前,从而达成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有利于对社会共同体的安全保障,是应对风险行为的有效处置手段.  相似文献   
59.
[案例]王某、李某预谋准备杀人劫财。当日11时30分许,王某、李某来到某村口蹲守等待目标。被害人张某骑自行车正好经过此地,两人拦住张某,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对张某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乱扎乱捅。张某边躲  相似文献   
60.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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