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93篇
  免费   2篇
各国政治   1篇
工人农民   1篇
法律   61篇
中国政治   6篇
政治理论   2篇
综合类   24篇
  2019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3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6篇
  2012年   4篇
  2011年   5篇
  2010年   7篇
  2009年   9篇
  2008年   3篇
  2007年   4篇
  2006年   12篇
  2005年   11篇
  2004年   5篇
  2003年   12篇
  2002年   5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9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21.
自助加油是一种新型加油方式。自助加油这一行为使得消费者与加油站之间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加油站若未尽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若未按正确的操作流程加油或因其他行为而给加油场所的安全带来威胁,给加油站及加油站的工作人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受害人既可要求违约赔偿也可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若给加油站内其他消费者或停留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受害者可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另外,加油站属于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2.
违反竞业禁止的民事责任包括雇员责任、董事责任和相关第三方责任等.只竞业禁止义务人实施了竞业行为,就构成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雇员承担的民事责任主是终止契约、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而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民事责任主是被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第三方只是恶意主动与雇员串通并损害原雇主的利益,就应追究第三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责任.  相似文献   
23.
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要求连带债务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理所当然地归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联结点上来考察,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应属普通共同诉讼,而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24.
从法律责任角度重新认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八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传统法理学者存在不少与部门法理论和法制实践相矛盾的观点,这与法律责任理论的错误有关。本文从法律责任角度,对我国传统法理学中若干基本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25.
对关于尸体在法律上的本质表现之不同主张稍作梳理和评论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尸体法益之主张并作初步探讨。最后指出侵害尸体法益的行为样态及责任承担方式 ,以资对尸体法益作周密保护。  相似文献   
26.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27.
加害给付,这一典型的违约性侵权行为自其诞生以来,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难题———在传统民法的侵权和违约二元救济体系下如何给受害者以公平的救济。本文试图从现代社会债务体系扩张这一大背景下重新审视责任竞合理论和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划分,为消除加害给付在理论上存在的悖论作一些尝试。  相似文献   
28.
正确把握合同所蕴含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定位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处理错综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关键。  相似文献   
29.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30.
白江 《北方法学》2014,(3):18-27
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