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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陈发桂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0,(5):89-92
本意是使我国吏治进入"能上能下"有效运行的官员复出机制,却面临着非公开化、非责任化、非透明化、社会认同度低的困境。要有效解决被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完善问责的基础,明晰官员的职责和构建相应问责程序,这是建立被问责官员正常复出机制的前提;二是转变问责的模式,由"权力问责"转变为"制度问责",使被问责官员复出具有制度上的正当性;三是建立官员复出的回应机制,使体制外的"权利问责"与体制内的"权力问责"、"制度问责"形成完整体系,以减少官员复出的外部阻力;四是建立多元化的问责主体,以提高官员复出的社会认同度。 相似文献
12.
当前,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滋生与蔓延已经对国家的有序运行、法治政府的建设及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危害。公务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公务员的内在思想信念和法律意识、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分配问题及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监督不到位等因素有关。要有效治理公务员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借鉴新加坡的廉政制度,通过高薪及财产申报制度来有效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二是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对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立法遏制;三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防止公务员在资源配置中出现职务犯罪的现象;四是完善公务员的考核与监督任用制度,从体制内防范公务员职务犯罪;五是加强公务员的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使其自觉抵制犯罪诱惑。 相似文献
13.
听证会的制度缺陷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程度,使听证会制度在确保决策民主化方面的功能流于形式。建立听证会透明的协商机制与民主的沟通机制,是保证决策民主化及公众参与制度化的基本前提。提高听证会代表的代表性、扩大听证会的范围、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是公众参与制度化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4.
我国基层维稳运行机制的理性化建构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维稳问责机制的日益强化与公众利益诉求的日益凸显,导致基层维稳运行机制朝着非理性方向发展,正面临着运行成本非理性、运行行为非理性和运行目标非理性的困境。建构基层维稳运行机制的理性化,需要改变目前基层政府直管的维稳模式,实现基层维稳主体的多元化;改变维稳的压力型模式,形成激励型维稳运行机制;扩大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空间,将基层维稳的目标从静态稳定转变为动态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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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维稳运行中民间组织介入缺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民间组织的介入有利于缓解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之间的张力,有利于整合参与资源、引导表达方向、降低表达成本、控制表达范围,有助于基层维稳理性基础和组织基础的再造。要有效实现基层维稳机制的理性化运行,应当在基层维稳过程中实现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协同关系。 相似文献
17.
陈发桂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2,(1):105-110
当前,我国的基层维稳机制在缺乏制度化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存在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重视政府体制内维稳而忽视公众参与;重视策略性维稳而忽视制度性维稳;重视善后补救而忽视事前制度建设。这种维稳机制形成的原因在于基层政府与民众间的互动渠道不畅通、博弈过程中主体权利不均衡及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缺乏组织依托。要有效解决目前基层维稳机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基层社会管理过程中塑造多元共治的维稳新机制,让民众从维稳的对象转变为参与基层维稳的主体。具体路径应当从强化民间组织介入、完善基层维稳问责评价体制和提升基层政府公信力入手。 相似文献
18.
陈发桂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5)
长期游离于法律与政策边缘的小产权房,由于其成因的复杂性、数量的广泛性、管理的无序性及效应的敏感性,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处置,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面临的现实难题.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置应当理性对待,不能再纠结于应该"强拆"还是"转正"这一传统的处置思路.当前应当根据小产权房所占土地的不同用途采取区别对待的处置思路:对于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在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应尽量做到合法处置和合理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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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环境下公民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对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公民通过网络形式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面临的困境表现为:司法机关对网民的诉求缺乏有效的网络回应平台、公民无序化及非理性的参与、缺乏制度和程序保障的参与、忽视对司法程序关注的参与,将严重影响法院审判的独立自主性及造成司法裁判在吸纳民意时面临巨大困境.要解决网络环境下公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的现实困境,就必须强化司法民主化进程中网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通过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规范网络民意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司法网络平台的建设,使公民与司法机关在网络环境中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传统债法理论及立法例在对债务承担进行分类和制度设计时 ,混淆了两类不同的划分标准 ,理论和立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比较分析 ,认为债务承担以第三人承担的量和质为标准 ,综合分为全部承担、部分承担和连带承担 ,并在探讨相关理论基础上提出对《合同法》第 84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