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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众司法参与具有参与主体的非组织性、参与行为的不可控性以及表达意见的无序聚集性等非理性特性。非组织性的网络公众参与导致参与个体认知的非理性、司法机关与网络公众之间缺乏良性的双向互动机制,以及司法运作过程缺乏透明度等,是网络公众非理性司法参与的主要原因。实现网络公众司法参与理性化的目标,需要从选择和建立网络行业协会的参与模式、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和司法网络回应机制、加强司法信息体系建设,以及规范网络公众司法参与行为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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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商誉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存在重大缺陷。为了完善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的立法 ,文章提出 :整合我国目前商誉权的法律保护方式 ,即不再适用名誉权条款对一部分商誉利益进行保护 ,以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设置的竞争关系为前提 ,将侵害商誉权行为作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统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条款 ,规制各种侵害商誉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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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运行中尽管新《信访条例》赋予了信访具有解决社会纠纷这一功能,但由于信访制度在目的、对象、性质及方式定位与其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没有实现有效的衔接,导致信访在解决社会纠纷中责重权轻,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只有将信访的目的、对象、机构、方式置于纠纷解决的框架下,才能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具备纠纷解决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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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征、原因及治理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的触发性、参与者无直接利益诉求性、成员无组织性及群聚群散性的特征.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引爆,并非源于偶然的事件,而是经济社会在非协调发展中长期积累下,遭遇偶然事件而必然发生的结果.要有效治理无直接利益诉求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关键在于:一是必须保障公民在利益博弈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谈判权、表达权、知情权:二是政府必须转变传统的治理模式;三是要强化地方政府应对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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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维稳运行机制是一个由特定系统不同层次的运行主体及其不尽相同的目标和动力要素有机结合的、按一定规律和方式运行的基层社会维稳全过程的总称,涉及主导和执行维稳活动的中央政府及基层政府,参与基层维稳活动的民间组织和社区,以及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普通民众等整个基层维稳工作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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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司法参与视角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与社会公众对司法运作过程及结果的普遍认同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具有的信任感和认同感的程度反映。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应有的信任和尊重,体现着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司法公信力的生成的规律,须从公众司法参与这一视角进行思考。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不仅依靠在司法运行中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还有赖于完善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的构建,以及公众司法参与模式的创新,这是由司法公信力的交互性、开放性特征所决定的一个有机联系和相互协调的综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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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治视阈下基层维稳的惯性思维展呈为:重视体制维稳而忽略制度维稳;重视维稳结果而忽略维稳过程;重视事后补救而忽略事前防范。这种管治型的维稳思维导致的结果是政府的维稳与民众的维权陷入非理性博弈状态。要有效矫正基层维稳的管治思维定式,应当从“管治”走向“共治”,让民众从维稳的对象转变为参与维稳过程的主体。只有从民间组织介入、完善基层维稳问责评价体制和提升政府公信力入手,才能有效解决当前基层维稳工作中“共治”思维缺失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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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基层维稳进程中,面临的最大困境表现为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无法实现良性互动,破解这一难题的理性选择在于需要人们以新的眼光看待非政府组织参与其间的价值及其限度。通过非政府组织参与基层维稳过程可以有效发挥其代表民众进行利益表达、实现信息的双向传递和集体行动及交往理性化的价值。但是,在当前的政治语境下,应当理性地看待非政府组织参与基层维稳的价值,因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基层维稳的空间、功效、动员力和公信力等都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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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信访运行机制陷于困境的主要症结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上访群众之间在信访运行机制上因目标发生冲突所致。因目标发生冲突的信访运行机制,不仅消解了政府的公信力,危害了政府执政的根基,而且异化了信访制度的功能,使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非理性诉求现象不断滋生蔓延。因此,要改革目前信访的压力型机制,将上访群众的行为视为一种常态的政治行为,以促使群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有效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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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桂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8,(4)
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事关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事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战略举措有效落实的顶层设计,必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必须坚持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共同审视,保证宪法修改方向的政治正确,保障宪法修改有序推进。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共同审视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现实逻辑,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理论逻辑;宪法修改遵循的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逻辑;宪法修改内容的确定必须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的现实逻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