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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相对于产品己经存在缺陷而言,是通过修理、更换甚至销毁产品而实现的施;相对于因缺陷而导致普遍性损害尚未发生而言,是针对未来损害的一种预防措施。因此,其法律责任的功能既具补救性,更具预防性。正因如此,产品召回制度相应的导致了法律责任一些新的发展趋势。第一,责任构成要件:从现实损害到未来损害。当传统的"法律义务——惩罚性或补救性法律责任"的法律治理模式己无力应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挑战时,就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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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5)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损害救济、启动机制、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制度性质等方面具有区别于合同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独特功能,成为独立的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突破了传统私法主要保护单个主体民事权利的模式,直接以消费者群体作为保护对象,以消费安全作为保护内容,其利益基点已经从保证交易利益转向市场安全,直接指向国家利益;已经从保护特定的人和产品转向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直接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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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做一个基本的介绍,将重点解释该项制度的有关主体以及它们存在的法律关系,并介绍召回制度的具体程序如何运行,接着就我国目前召回制度的运行现状并由此引发的问题做相关介绍,最后,有上述反应的问题,就如何完善和改进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思考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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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源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但《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却存在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将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改进移动源管理模式,实施有差别的移动源区域防治与合作制度;还应将排污缺陷作为移动源召回的条件之一,从而建立以生产者责任为核心的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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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波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29(4):123-128
尽管2007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又进一步提高了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效力及许多配套措施.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同时问题食品的召回也遭遇了执行难的困境.真正落实我国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其核心在于明确食品召回制度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监管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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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规定,将明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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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体系中,当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召回,这种义务不因发展风险的抗辩而免除。在流入市场后,经营者仍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医疗机构,由于其对医疗产品使用的决定性导向作用,不能排除自身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因召回义务不履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构成医疗产品侵权。此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侵权损害的避免具有积极的保障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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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34):34-38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