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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余勇 《刑警与科技》2008,(22):86-86
人脸识别是一种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它用摄像机或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进而对检测到的人脸进行脸部的一系列相关技术,包括人脸图像采集、人脸定位、人脸识别预处理、记忆存储和比对辨识,最后达到识别不同人身份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2.
刘毅 《刑警与科技》2007,(10B):52-54,56,58,60
不久前,在生物识别领域出现了学术界和企业界关于人脸识别准确性的一场争论。从科学发展的角度看,任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都离不开科学实践的检验,也离不开科学理论的争鸣与探讨,安防科学领域也不例外。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争论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人脸识别产业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次争论也反映出生物识别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突出的应用技术发展与市场应用需求之间的矛盾。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应用的需求,产业的发展,已走到了一个急需突破的瓶颈期。[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3.
针对公安行业人脸识别实战化应用的发展方向,探索了人脸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思路,提出了以实战为导向、以大数据引擎和AI能力引擎为支撑的建设指导思想、数据流转设计和技术架构,总结了人脸识别结合大数据在公安实战业务中的若干建设经验和实战技战法。通过AI能力引擎在多地公安实战中证明了人工智能下的大数据、人脸识别可以产生出更多有效的技战法。  相似文献   
134.
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相似文献   
135.
人脸识别技术的验证、辨识和分析功能正在不同场景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由于人脸识别信息具有敏感性和唯一性的特点,信息处理者对其的分析与利用一旦超出原初场景的内在一致性,就有可能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财产甚至人身安全。虽然我国立法对人脸识别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了特别保护,然而单独同意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机械性会与人脸识别技术的便捷性要求相抵牾,目的限制原则与诚信原则也会因忽略场景而在适用时失去抓手。为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人脸识别技术的场景化法律规制模式,厘清场景化法律规制的概念,并在场景融合的发展趋势下明确场景划分的内在逻辑。我们应根据信息主体在不同场景中的合理预期,对人脸识别技术施以相对应的规制手段,依场景特点确立评估制度,建立尊重信息主体合理预期的动态同意模式,完善因应场景风险的责任体系,并最终形成兼顾人脸识别信息保护、流动与利用的场景化法律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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