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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发展,违法犯罪的手段由物理性识别向技术性识别的裂变,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失范性传播入罪存在诸多司法适用困境.具体而言,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数量危害性评价错位,社会信赖度与安全感流失;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入罪标准与法益侵害程度脱节,为黑灰产业链的泛滥提供裂变的空间;未区分信息敏感程度的内在差异性,行为模式无法涵盖;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积量构罪层级保护失衡,罪量条件设置欠缺合理性.为解决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入罪司法适用困境,本文在规范性体系下提出刑事风险化解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明确传播数量危害结果类型的等价性与法益侵害相当性原则;"信息敏感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刑量类型化的标准;科学调整及优化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失范性传播刑罚配置,构建刑罚均衡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22.
深度合成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里一项颠覆性技术突破,该技术在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技术异化、信息失真、信息泄露等风险.应从多个维度协同治理深度合成技术所生风险:在技术层面,以技术规制技术,提高溯源防伪和反向破解技术的能力水平,发挥技术的规范功能;在行业层面,以商业伦理治理技术,强化伦理的引导作用和业内组织的协调能力;在法律层面,以法律规范技术,结合中国实际和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以《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基础,明确技术的使用边界、使用程序及滥用技术的法律后果等.  相似文献   
23.
随着太赫兹/毫米波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并应用于人体安检,小型化、隐蔽式、大范围探测的人体安检设备逐渐成熟,研发具备电磁探测功能的"透视天眼",将人体安检系统和人脸识别摄像机实现多模图像数据融合并开展深度应用,实现在开放区域的被动、无感式人员安检并实时预警,结合人脸识^系统进行身份识别、轨迹刻画和区域布控。  相似文献   
24.
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人工智能学科中发展最为迅捷的一个分支,被广泛地被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生物识别信息因其所具备的专属性和唯一性的特征在大量身份核验的场景被采集,在审慎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和对我国实践困境的反思基础上,我国应当构建完善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制度,优化生物识别技术的刑事规制界限,完善生物识别信息层次特殊保护体系,将滥用生物识别信息行为入罪,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合理开发利用与公民个人有序生活不受侵扰的基本价值诉求之平衡。  相似文献   
25.
正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前端智能感知技术优势明显,人像比对分析、车辆结构化分析相关的技术日趋成熟,具备实战应用能力。构建城市动态感知网络,能够为公安机关打、防、管、控提供有力的抓手。苏州作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在城市安全管理方面一直走在前列。苏州市公安局结合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要求,通过建设"城市盾牌",综合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科学技术,破解警务工作发展瓶颈,打造平安城市。  相似文献   
26.
当前,刷脸的属性已发生了转变.刷脸不再限于"把人认出来"的身份识别过程,而是重在人脸验证/人脸辨析基础上所进行的人脸分析或其他关联分析,已从纯粹的身份识别机制转换为识别分析机制.识别分析机制的应用正是刷脸引起社会普遍忧虑的核心问题所在.此时,刷脸的安全风险被重新放大,监视权力进一步扩张,为基本权利保护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为应对风险变迁,刷脸的规制机制适用亦出现了转向的需求,即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机制中限制告知同意的适用;在公共监控信息保护机制中引入自动化决策及风险影响评估的框架;在规制理念上向数字人权保护与场景化规制转向.对此,构建适应识别分析机制的法律治理路径要求:应以比例原则作"最小必要"检验,适用自动化决策框架进行场景化规制,通过优化架构设计以进一步降低识别分析的风险.  相似文献   
27.
人脸识别技术已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许多智能手机用户选择开启“刷脸”功能,以方便自己的生活;不少小区门禁也升级使用人脸识别设备;有的医院也开始探索尝试通过“人脸识别+身份验证”的方式挂号,以遏制“黄牛党”的倒票行为。  相似文献   
28.
《北方法学》2022,(1):15-25
刷脸支付是便捷性高的人脸识别新业态以及拓展性强的互联网支付新模式,带来了刷脸风险与支付风险勾连、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向后手自动化决策风险蔓延等新问题,现有的知情同意框架、公共监控信息规则等面临新挑战。围绕人脸识别的行业规章、司法解释、信息保护规则等新规则相继涌现,但软法、硬法交织的立法格局,尚未形成可以波澜不惊地化解刷脸支付风险的动态规范。为充分保障人格权益、促进科技向善,以强化行业自律为导向,规制刷脸支付的新方法、新手段,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以帕累托标准重构侵权行为惩戒和数字转型升级之间的关系;其二,引入贯穿刷脸支付全流程的外部审查体系;其三,围绕刷脸支付业务样态建立以变应变的多元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29.
《北方法学》2022,(1):26-35
风险社会下,为应对空前激发的安全保障诉求,公共空间开始普及人脸识别应用,产生了个人身份建构权侵犯等风险。公共安全保障不得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人脸识别在公共空间的大规模运用应以公共安全保障与个人身份保护并重作为价值目标,体现从个人信息有序共享向个人身份保护的理念转换。为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身份保护,应构建法律、技术、伦理"三位一体"的系统规制体系。具体而言,我国应强化公共场所管控者的"守门人"义务,明确开发者基于信息身份保护的设计义务,同时培育公众的"数字理性"素养。  相似文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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