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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制范畴和理论的提出,是对行政自制现象普遍化、立法和司法的功能性不足、内部行政法重新崛起等客观事实的反思和总结。行政自制理论有其独特的涵义和内容,主张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组织架构、内部行政法律规则和行政伦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积极行政,并成为一种独特的控权模式。行政自制理论是行政法的一个新课题,旨在重新思考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道路,顺应世界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为行政主导的行政法治进程提供新的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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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复原请求权与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概念,我国民法典应同时规定权利复原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确立二元结构的权利救济制度体系。权利复原请求权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以内容为准可将其划分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应在民法典总则编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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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认定,目前存在纷争,原因在于对《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实际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票据质押既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采用质押合同的形式,也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采取背书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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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赖利益作为风险刑法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之间的连接点,是刑法理论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表现。可将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以信赖利益重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观,有助于解释职务侵占罪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及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基于“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是复数的,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设置具备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非公有制单位给予自己的信赖,这里的职务既不具备管理性,也不具备持续性。相比于单一法益观和“财产+公权力”型复合法益观,“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具有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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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2,(5):143-153
数字时代的来临促进了社会运转的智能化与效率化,但也导致了老年人权利弱化现象的出现。在可行能力的分析框架下,老年人的权利弱化既表现为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困难,又表现为积极权利的维护与实现不足,权利弱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权、健康服务权、社会安全权与公共参与权四个方面权利的弱化。老年人基本能力的衰退导致其数字化思维欠缺,其复合能力的羸弱易产生数字化生存的焦虑。基于此,应加强数字时代老年人权利弱化的法治应对,在理念层面秉持以“数字人权+”为核心的综合性治理思路,在实践层面既要着眼当前完善老年人可行能力提升的法治方案,又要面向未来加强对老年人“数字沉迷”的警惕与预防,从而推动我国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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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3):80-87
对于解释学源流的理解与辨析,分解对比若干相似概念,并由此延伸到具体的刑法解释学领域,从一个较高的层面重新审视刑法解释学研究现状,明晰相关概念的具体含义,扭转当今刑法解释偏离其哲学本源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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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从属性理论内涵的多重性使得在使用共犯从属性概念时颇为混乱。对共犯从属性的内涵实有梳理的必要。共犯从属性理论并不能以一个简单的概念来概括,其是一个包括了诸多问题的理论体系。其内涵包括可罚从属性与实行从属性;而要素从属性则是实行从属性中涉及的问题。对共犯从属性内涵的分层次把握,构建共犯从属性理论内涵的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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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应当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治底线、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市场经济的基本发展方向和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属性。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对其财产基础、法律地位、内部组织治理与外部合作机制作出清晰表达,并在法治框架内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体系、农业保险制度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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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应首先明确进城落户农民是具有主体指向性、阶段过渡性、现实长存性、时代性的特殊农民群体,其土地权益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权益。当下,应详细梳理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保障困境的利益主体多元、侵害行为隐蔽等表因,解答农村产权个体归属、进城落户农民成员身份、权益属性抉择等深层疑问。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保障的策略,应以平等与自愿为价值导向,通过涉农改革进一步彰显土地权益之财产性,构建法治化与渐进市场化的有偿退出与转让机制,并依据其成员身份保留这一群体在农村的后路,使进城落户农民各取所需、进退皆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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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史云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3,(4):61-71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风险防控这一犯罪预防性责任。犯罪风险防控责任来源于互联网平台在网络治理领域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并以风险防控作为责任的价值目标。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条文规定,犯罪风险防控责任由信息核检义务、特定行为禁止义务、合理注意义务以及侦查协助义务四项基本义务构成。犯罪风险防控责任需通过确立政府监督者地位、提高义务履行标准、限定责任承载范围以及完善既有评价机制的方式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领域予以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