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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罪刑法定——以我国刑法第三条之检讨为切入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通过对刑法第3条的功能障碍的揭示,描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在使罪刑法定主义法典化的过程中的努力与缺陷;通过对具有形式违法性但无实质违法性的行为的处理,勾勒出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在使罪刑法定主义现实化的过程中的进路及不足;通过对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功能尤其其出罪解释机能的发掘,软化了罪刑法定主义在中国的“法典化”和“现实化”过程中的僵硬和断裂,以最终实现为罪刑法定主义正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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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中不包括绑架罪并且该款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述方式。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其绑架并且“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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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之重构:基本依托和意义所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描述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维持、改良和重构的三种倾向后,本文从正面对于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德、日理论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应于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可以避免刑法适用的三个危险,同时有利于刑法的保护机能尤其是保障机能的实现。在清晰地描述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含义之后,论文着重阐述了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意义所在——在避免刑法适用的危险、发挥刑法的机能、繁荣刑法理论和便利国际交流方面,采纳德、日的阶层式体系都较之于沿用我国现行的平面四要件的体系具有优越性,特别是,德、日阶层式的体系在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比如在正当防卫可否和共犯的成否等问题上,由于其违法与责任的阶层区分,而具有了平面式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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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规范既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保持基本的明确性,又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张力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其必须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在刑法用语的明确性和概括性之间如何保持平衡,对刑事立法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慎重设置兜底式规定,避免绝对确定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恰当对待刑法规范的例外规定等,有助于在刑事立法上实现上述平衡.与此同时,刑法用语也应该尽量避免粗糙、追求精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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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刑法修正案的几次修正,中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逐渐形成了基本格局,并从严密法网和降低结果要求两个维度体现出了强调环境保护自身价值的明显倾向。但总体上说,人本主义的刑法本身仍值得坚持,而填充侵犯环境犯罪作为独立一章则需要慎重。降低环境犯罪的结果要求不等于规定了行为犯,而过失危险犯立法的主张不如所谓复合罪过立法,严格责任立法则实无必要。中国环境刑法的进一步完善,远景规划是追求立法双轨制、在行政法规中制定罪刑罚则,乃至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危害环境犯罪法》。而就当下来说,更容易实现的目标是,进一步严密环境犯罪的法网范围,同时,完善相应的刑事制裁体系,以便更为有效地应对各种环境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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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场合的被害人同意即针对财产转移的处分意思,不是单纯的瑕疵同意而是无效同意。如此理解,能在关于被害人同意的一般理论中获得说明,与将本罪理解为关系犯罪的见解并不冲突,且能在“诈骗罪的盗窃罪化”这一现象中获得印证。否定一般场合被害人的情报搜集责任、弱化诈骗罪的关系犯罪属性,是在考察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责任侧面与要保护侧面关系时,一种动态平衡观之下务实的政策选择。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同意无效,意味着承认诈骗罪是将被害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一部分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立法化,认可了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同意无效说并非对立思维的产物,也能与诈骗罪要求实质财产损害的立场兼容,不会导致该罪的法网大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