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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6):110-120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界定因未有效区分公司法律形态、未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导致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相同情形被恣意区别对待,不同情形被恣意同等对待的弊病。虽然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以界定法人清算义务人范围的形式,进一步明晰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但前述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未科学界定的弊病,并未彻底消除。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应在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区分公司类型、厘清公司控制权本质,实现区分界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封闭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和董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特性,法定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控制股东和董事。 相似文献
52.
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可借鉴外商投资管理中的负面清单模式,实行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即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禁止性规定,以清单形式列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使其成为内部控制不可触碰的制度"底线"。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推进内部控制管理创新,防范重大经营风险,强化对各级经营管理者的权力监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内容可从内部控制要素、内部控制业务和内部控制流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内部控制负面清单的有机整体。企业在建立内部控制负面清单过程中,需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正确处理好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关系。 相似文献
53.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28-32
近年来,农民工大量返乡引发乡村治安秩序问题频发,这一现象引起了各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对农民工返乡引发的治安问题表征进行解构剖析,发现乡村地区社会控制乏力是秩序混乱骤生的关键因素。参照全景敞视主义理论,以国家——社会互动为设计路径,在确保乡村秩序基础保障不变动的前提下,建构一条教化为先、增进监控、逐级解决、公安封底的微观立体化防控,是解决当下问题且短期可以见效的可行性进路。 相似文献
54.
范铁中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4):48-5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网络民意的晴雨表,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形成途径和传播方式产生巨大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对网络舆情的正确引导与控制,来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提高有效应对和控制网络舆情的能力。 相似文献
55.
现有大部分交通信号控制技术采用被动适应交通需求的方法,不能有效调节路网交通需求时空分布,无法有效应对交通拥堵问题的要求。以城市大范围路网交通在线仿真为基础支撑技术,以交通信号控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采用主动控制的先进理念,研究基于在线仿真的适用于大范围路网的主动式交通信号控制技术,通过重点研究和解决城市大范围路网OD在线估计、干线主动式信号协同优化控制及区域主动式信号协同优化控制等关键技术,提出符合我国城市道路管理特点的主动式交通信号优化控制技术体系,对于有效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当前城市交通信号控制智能化水平的现状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相似文献
56.
汤传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3):83-86
伸缩警棍是当前一线执法警察常用的单警装备,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引起一线执法民警的高度关注,并且熟练掌握相关攻防技术体系以及实战技术,以此更好发挥伸缩警棍的功能价值。 相似文献
57.
《政法学刊》2021,(6):5-11
"伪P2P平台"先行归集资金后借款的运作模式,使其更容易触发非法集资犯罪红线。从"正常经营"到"集资诈骗"的转换,可能存在诸多"介入因素"将平台的运营割裂成不同阶段。对于"数额犯"来说,"数额"的认定关系着行为人的入罪与出罪。在平台运营由"介入因素"分为不同阶段的情形下,"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不能解决后行为人对参与前的"一般行为"应否负责的问题。而以"事态的控制"作为集资诈骗"行为"的修正与补充、以"整体性思维"的推定集资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能够解决"伪P2P平台"背景下集资诈骗的责任归属问题。对"伪P2P平台"集资诈骗行为人数额的认定应避免"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僵化适用,以"整体性思维"判定行为人的"入罪"数额,扣除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数额作为"出罪口"。在多阶段的行为人非法集资犯罪中,则应以"非法占有"的事实为准厘清行为人之间的责任,避免对平台吸收资金的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58.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范畴的界定奉行形式主义,仅承认经过选任所产生的形式董事.该种形式主义的董事界定路径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涵盖存在选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为董事但为董事行为者,支配或影响公司行为的幕后主体更是在董事责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而失却其固有价值,进而沦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较于形式主义的董事范畴,实质主义的董事范畴能够全面覆盖各类董事的外延类型,锚定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及其责任边界,避免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对公司组织体产生的过度干涉,夯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建构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内的实质董事范畴,共同与形式董事构成完整的董事类型体系.对事实董事的界定应当建立在我国董事职权的本土规范基础之上,排除非属于履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对影子董事的认定应当重在认定行为人操纵公司董事的行为,并放弃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构成条件的实质董事,与形式董事负担同等法律责任,以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淳化公司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59.
汪琪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3):123-125
现代企业进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须接受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挑战,固定资产的经营活动已经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已经呈现出诸多方面的问题。企业若要得到更好的发展,急需提出可行性的解决对策,进行改善企业内部资产管理方法,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