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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卫过当而故意杀人的场合,能否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有不同的理解。肯定说可能会导致重复评价,而否定说可能导致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规定大打折扣。在将防卫过当细分为质的过当与量的过当、针对严重不法侵害的过当与针对一般不法侵害的过当的前提下,就会发现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既可能是"情节较轻"也可能不是,此即本文的"二分说"主张。判断是否"情节较轻",不能以存在法定的从宽情节甚至是减轻情节为基础,而恰恰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主客观情况,具体地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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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诉法》确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可对符合要求的不法未成年人决定不予起诉,实现司法处遇非犯罪化。该制度关涉到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司法权力的制衡,然而,学界缺乏对其存在根基的理论支撑。实际上,刑罚机能及标签理论为未成年人司法处遇非犯罪化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检察机关决定未成年人司法处遇非犯罪化也是我国的现实选择。因所附条件的义务属性,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生效不需以审判机关的同意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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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风险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过程中因"人为决定"而产生的风险,属于风险社会所指的生物安全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人为性等特征.不少国家已经将基因编辑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只是规制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此也予以关注,但是,基于预防导向将风险发展走向不明确的行为犯罪化,就需要说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即解释刑罚何以适用于基因编辑行为.分析基因编辑犯罪的刑罚正当性根据,也有利于反思、考察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基因编辑犯罪中,将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作为刑罚正当性根据更加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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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犯罪学中少有专门以战争和有组织暴力为研究对象的著作,马莱斯维奇的理论研究让战争和有组织暴力研究重回犯罪学乃至社会科学的主流研究视阈。通过回溯被遗忘的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传统社会科学的军事主义研究维度,独创性构建"经年累月的强制官僚化"和"离心式的意识形态化"相结合的研究范式,马莱斯维奇分析了现代性和有组织暴力的本体论之间的不协调,同时对战争与民族主义、社会分层、宣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新解读,从而极富创造性地使我们得以洞悉战争、有组织暴力及其现代特别形态—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机理和运行机制,进而知道如何科学应对当代恐怖主义的挑战,最大限度地远离战争与暴力,珍爱并永久守护和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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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5)
按我国传统的通说,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或公开)夺取他人财物,这是由“盗窃”和“抢夺”的字面含义得出的当然结论,具有科学合理性。不从字面含义理解“盗窃”与“抢夺”的“新说”,认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这种主张不仅无法合理说明,为何不能采取通说却要采用这样的标准来区分盗窃与抢夺,而且增添了区分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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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罪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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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5)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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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3)
传统诈骗罪理论中,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交织重叠,不仅带来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难题,也破坏了诈骗罪归责关联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本文尝试在解构诈骗罪关系犯特征的基础上提倡诈骗罪的不法本质是交易基础信息的操纵,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中国语境下的重构:行为人在财产交易沟通过程中操纵交易基础信息——对被害人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交易或安排——行为人非法获利(或被害人遭受财产交易损失)。这一理论重构将被害人角度的构成要件要素如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等删除出构成要件,能够凸显行为人信息操纵的归责链条,清晰勾勒诈骗罪的归责路线,并通过信息错误风险管辖思想替代争议颇多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于轻信等被害人教义学思维限制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