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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志强 《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2.
3.
4.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5.
刘红臻 《当代法学》2021,35(2):59-68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能力做出了系统安排,明确了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经济法处于宏观经济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地带,《建议》关于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的部署,对经济法提出了优化制度安排、提升制度效能的要求,也为其进一步发展指引了方向.宏观经济治理的经济法之道,应放置于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中来探寻.经济法致力于宏观经济治理的着力点在于其将国家治理宏观经济的问题转变为法律治理国家宏观经济治理权力的问题,在于其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设定的体制结构和程序机制,即以通贯良法善治逻辑的体制、机制和程序设计来确保科学合理公平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有效市场”和“良法善治”的内在要求与基本逻辑,经济法对宏观经济治理的制度安排应遵循“法治与正当程序”原则和“民主与多元共治”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宏观经济治理权的体制性配置和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机制的设计,核心领域是国家规划法、现代财税体制、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定、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程序的多重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程序是法学(法律)的一个独立范畴。由于语境不同,中西方对“程序”的理解有较大的差异,国内学者对法律程序进行解释时存在误读现象。完整地认识程序,需要完整的观察视角。只有从人权、法治、民主和经济等多元视角来诠释法律程序的价值和功能,才可能较完整地认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7.
对于作为建立国际经济法科学体系根本的国际经济法地位的确认,我国法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共识。本人就此谈一点粗浅的见解。 一、我国国际经济法体系建立之初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法的引进与体系的建立,始于已故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姚梅镇教授,其将日本学者樱井雅夫的《国际经济法研究——以海外投资为中心》第一章译成中文,并明确提出“国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立法禁止流质契约,但笔者认为流质契约是介于一般担保和让与担保之间的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担保债权的方式。因此,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9.
正确设定奸淫幼女犯罪的主观要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当前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传统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在“归责要素”意义上对刑法归责的要求;刑事实证学派引起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行为责任”到“行为人责任”的内涵转变;而现代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在原有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归责标准”意义上的新内涵:即形式归责标准与实质归责标准之间的统一。在新的视野之下,奸淫幼女犯罪主观要件的实体设定和程序设定决定着该罪保护幼女的特殊利益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双重价值追求能否协调实现。  相似文献   
10.
诉讼法学界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是针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所产生的分歧,但是,争论并没有跳出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要探究法律事实的形成,必须重新考察诉讼活动的性质,进而实现分析进路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法律事实建构论的提出就是这种分析进路转换之后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事实建构论的限度保持必要的警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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