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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资源税的定位不清导致了实践中的错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无法充分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作为国家前期地质勘察的投资回报,不应成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组成部分。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改革和完善: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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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随着人类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变革 ,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及权利的观点已被接受。具体到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而言 ,其理论依据为 :生态安全原则 ;权利之间协调发展原则 ;自然权利原则 ;生态正义原则。至于具体的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资金筹措方式 ,可采用国家财政拨款、征收生态安全保险金等多种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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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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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侵权法的发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日本的环境侵权法并非单纯由过失责任原则直接发展为无过失责任原则 ,而是经历了从客观过失理论到过失推定 ,再从过失推定到无过失责任主义的演进过程。日本法制在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上将损害赔偿与排除侵害分割开来 ,各自开创新说。且排除侵害制度的重心在于权利本身 ,即对何种权利于何种程度上承认排除侵害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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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文章论述了绿色主义应当成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民事主体的变革———将未来世代人视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关于动物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民事权利的扩张———独立的环境民事权利的引入,物权法的变革,侵权制度的变革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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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第二代,其现在及将来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环境法、能源法的伦理学基础上,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上,将从经济增长优先转向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能源法将更加限制常规能源的使用和开采,激励可更新能源资源的投资和经营。中国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总体趋势是更加绿色化,以顺应国内及国际的双重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