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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本案例评析要揭示的问题。本案为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为中国某对外经济发展公司,被申请人为香港某有限公司。本案评析要解决的问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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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国私人投资者与他国政府之间(以下简称“投资者一国家”)投资争议的解决,国际上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由争议的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解决,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的介入,以使投资争议的解决非政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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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管辖权制度,是1965年《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公约)的一项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制度。了解和研究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情况,对于认识公约的性质、决定我国是否加入公约,以及指导我国加入后正确运用公约,都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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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特区范围内实施,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特区组织实施。几年来,深圳特区充分运用立法权,制定并颁布了一批法规和规章在特区内施行,为深圳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运行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予其他几个特区立法权。可以认为,研究特区授权立法问题已具有普遍性的意义。本文拟就特区授权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结合深圳特区几年来的立法和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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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探讨了外商投资合同的特殊性 ,旨在说明这些特殊性必然会给外商投资合同争议仲裁带来一些特殊问题。在此基础上 ,本文结合一些仲裁案例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新颁布的《合同法》有关规定 ,重点探讨了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外商投资合同争议仲裁中遇到的几个较突出的问题 ,包括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问题、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可仲裁性问题、外商投资合同终止及企业解散的可仲裁性问题、外商投资合同违约责任的仲裁时效问题。作者对这些问题发表了一些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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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属于政府保证(government guarantee)或国家保证(State guarantee)的性质。所谓政府保证,是指有关国家以保护外国投资者为目的,保证对外国投资者将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者许诺当某种事态发生或某种措施改变使外国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时,负责补偿其损失。①从国际角度看,政府保证可以由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单独地在各自国内法或共同地在国际条约(双条条约或多边条约)中作出。这里所述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具体是指中国政府作为资本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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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进口柴油货款纠纷,申请人为香港某石油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某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纠纷的争点是,在没有被申请人的书面委托授权或指示的情况下,其所控股的子公司的收货和付款行为,可否以及如何认定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本案评析要揭示的问题是,对母子公司行为的相互关联性及相互责任问题,可以根据“揭开法人面纱”原则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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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利解决一个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世界银行在一九六五年发起缔结了《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世界银行公约,下称《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下称“中心”)。自1966年《公约》生效和“中心”成立以来,它们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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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厂商)在中国投资,可能会同中国合作者在投资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也有可能会同中国政府在对外资的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本文统称之为外资争议。外资争议如何解决,直接关系到双方权益的得失、投资关系的进退,对中国投资环境的好坏也会带来重要影响,故而既为外国投资者所关心,也为中国政府所重视。为了保证外资争议能够获得妥善解决,中国加强了有关解决外资争议的程序立法,本文试作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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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其中第一个目标和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六项原则,必须坚持民主与法治是其中之一。从胡锦涛总书记的概括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可以看出,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民主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