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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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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是依照《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设置,并根据《公约》授权负责组织处理特定国际投资争端的常设专门机构。《公约》作为一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而缔结的,专门规定解决国家同外国私人之间投资争议方法的多边公约,自其生效以来,受到国际  相似文献   

2.
为了便利解决一个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世界银行在一九六五年发起缔结了《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世界银行公约,下称《公约》),并据此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下称“中心”)。自1966年《公约》生效和“中心”成立以来,它们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寇云凤 《河北法学》2000,(4):103-105
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后,在利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时,所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国际社会仍未达成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实体法公约,现存的几种可利用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解决方法来阐述这一问题。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较好的处理这一国际难题成功案例。比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更具优越性,体现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5.
上海律师如何面对WTO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9年10月,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双边协议签订以后,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大大加快。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律师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一是客户数量大增,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签订,促进了一大批外国客户的进驻和我国客户的外派;二是服务的品种有大的增加,原有非关税壁垒的打破,将促进许多新型的贸易方式,包括新型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手段出现;三是新型的律师服务业领域不断涌现。按照WTO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定,WTO争端将在专门的机构内解决,为律师业开拓了新领域;四是中国加入WTO,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6.
《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相似文献   

8.
《海洋法公约》在我国已生效十余年了,然而近年来我国同邻国有关海洋管辖权属的争端愈演愈烈,探索和平解决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便成了当务之急。充分利用《海洋法公约》,建立有关属于自己的海洋管辖制度,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争执无疑是解决我国面临的海洋权属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9.
张新军 《中外法学》2011,(6):1121-1134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化解以至于最终消除周边海域争端的一个政策提案,它的提出甚至早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政府立场始终如一,今后也没有改变的迹象。《公约》第15部就争端解决的程序,设定了一个非常复杂但又巧妙的制度;《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也为最终划界前化解以至于消除争端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对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两者均为我国处理周边海域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提出了初步的要求和基本的框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我国处理周边海域争端的一个政策归结,无论是从《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上,还是《公约》设想的各国划界最终解决争端前的临时安排中,都具有正当性和现实性。搁置争议并不是懈怠争端解决。恰恰相反,在搁置争议这一前提下,争端可以通过谈判中的对抗和互动,构筑在法律和事实主张上的共识并彼此尊重关切。临时或永久的共同开发安排,有助于争议海域的稳定,同时化解和消除对立并最终有助于争端的解决。  相似文献   

10.
我国政府已于 1998年 10月 1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并承诺将于近期批准加入该公约。这就使我们不得不从《公约》的角度 ,来重新审视我国与《公约》相关的法律制度。其中 ,劳动教养制度由于和《公约》第 8条第 3款“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之规定不相符合 ,因而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同《公约》接轨的障碍之一。如何使劳动教养制度既发挥其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的积极作用 ,又使其与《公约》协调接轨 ,是法学界需要着力研究的一个问题。将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化 ,似不失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11.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12.
再论卡尔沃主义的复活——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秀丽 《现代法学》2014,(1):121-135
晚近,一些国家为应对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修改宪法、法律和合同,限制或放弃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甚至终止双边投资条约和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一系列现象是卡尔沃主义不同程度复活的表现。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原因在于经济危机引发的对新自由主义的质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国对保留规制权的诉求。在这种国际潮流和背景下,中国应支持和提倡改革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在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审慎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  相似文献   

13.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生效以来到1983年年底已有89个国家参加,其中大半是资本输入的亚非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还没加入。原因是公约虽载明投资者的本国不得为他行使外交保护仅,但有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害怕外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有些发展中国家中,外国私人投资不多,所以尚未予以慎重考虑是否加入;也有的是等待观望。公约未得拉美国支持,因为它们坚持卡尔沃条款(Caluo Clause),只承认争端应由当地国管辖,依当地国法律解决,认为不得享有优于本国公民待遇。外国人既然本国人由本国法院管辖,受本国法律支配,外国投资者也应由当地国管辖,受当地国法律支配。阿拉伯国家中也有未参加的,这是因为它  相似文献   

14.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实践对适格投资的界定从"依从型"路径到"限制型"路径的转变揭示了适格投资界定的发展新趋势。"限制型"路径的采用是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授权性条款的片面或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仲裁庭在对投资进行界定时应扭转"限制型"路径的趋势,遵从"依从型"路径,将更多的适格投资界定自主权交由当事国,并鼓励东道国积极利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之授权性条款,唯此才能促进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正义价值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5.
域外取证作为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是涉外诉讼赖以进行的一项必要程序.1970年3月订于海牙的《民商事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是关于域外取证的专门性公约,批准加入它对我国显得尤为必要.对照《海牙取证公约》和我国现行的司法协助制度,两者在原则上并无大的差异,所以加入公约从法律上看并无实质性障碍.但是,在一些问题上,两者亦存有差异,以下通过对两者的对比,来对我国加入《海牙取证公约》的可行性加以阐析.  相似文献   

16.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4,(3):97-1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17.
随着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作为一个隶属于世界银行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机构在投资争端解决的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是ICSID对案件的管辖权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为了扩大自身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作用ICSID在晚近的实践中出现了积极扩大其管辖权的倾向。  相似文献   

18.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以下简称《公约》)是继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后成为迄今世界上第二个正式生效的关于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界  相似文献   

1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是改革旧海洋法,调整各国海洋权利冲突所取得的成果。但是,由于各国的利益不一致,政策各异,公约的某些条文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和不够完备,因此,公约生效后,肯定会发生解释和适用公约的争端。这些争端,就其实质而言,乃是国家间海洋权利冲突的继续和表现。这些争端如得不到解决,不但影响公约的效力,而且破坏国家间的正常关系。因此,采取一定的方法解决这些争端,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但有利于公约的执行,也有利于维持国家间的正常关系。  相似文献   

20.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结历史表明,长期的协商和谈判并未促成缔约国间就投资一词的含义达成统一意见。同时,由于ICSID仲裁庭的组成依个案而不同,对于投资的界定每个仲裁庭的方法也并不完全相同。根据ICSID仲裁庭过去的判例,仲裁庭主要依据两种方法对投资进行界定。ICSID仲裁庭应当在充分地尊重缔约国因接受ICSID仲裁体制所让渡的主权权利的基础上,严格地解释《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投资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确有必要改进仲裁庭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界定投资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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