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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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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是依照《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设置,并根据《公约》授权负责组织处理特定国际投资争端的常设专门机构。《公约》作为一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而缔结的,专门规定解决国家同外国私人之间投资争议方法的多边公约,自其生效以来,受到国际  相似文献   

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管辖权制度,是1965年《解决各国与它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公约)的一项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制度。了解和研究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情况,对于认识公约的性质、决定我国是否加入公约,以及指导我国加入后正确运用公约,都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何彬 《法制与社会》2012,(25):66-67
在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争端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争议事项提交依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设立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去解决。《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ICSID裁决的法律效力的规定非常具有特色。  相似文献   

4.
寇云凤 《河北法学》2000,(4):103-105
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后,在利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时,所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相似文献   

6.
《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Q,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的“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世界银行发起而建立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际性专门机构。“中心”设立的目的旨在给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投资者提供一个解决投资争议时相互信任的良好氛围,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以此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中心”以30年的实践证明,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吸收投资的大国,我国政府不断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上的各种…  相似文献   

8.
潘俊武 《法律科学》2014,(4):193-200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设计了极其复杂的内部结构,其主要特点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与自愿解决机制相比,强制解决机制在整个《公约》的争端解决部分中占据更为突出的地位,为此,《公约》对强制解决的保留做了极其周密的限制。只有从内部结构上深刻地认识《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利用《公约》来解决好我国与周边邻国的海洋争端。  相似文献   

9.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实践对适格投资的界定从"依从型"路径到"限制型"路径的转变揭示了适格投资界定的发展新趋势。"限制型"路径的采用是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授权性条款的片面或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仲裁庭在对投资进行界定时应扭转"限制型"路径的趋势,遵从"依从型"路径,将更多的适格投资界定自主权交由当事国,并鼓励东道国积极利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之授权性条款,唯此才能促进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正义价值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0.
<正> 《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的投资争议公约》(下称《公约》)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中心仲裁的自治性质,使国际中心仲裁完全独立于各国法律制度之外。《公约》第44条规定:"任何仲裁程序应依照本节规定,以及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照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发生任何本节未作规定的程序问  相似文献   

11.
投资条约仲裁是高度法律化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是克服合同国际仲裁、东道国当地救济、母国外交保护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不足的产物.ICSID公约较好地平衡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法律化,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接受.现代投资条约与ICSID公约仲裁机制的结合导致了从投资合同仲裁到投资条约仲裁的大转型,...  相似文献   

12.
方威 《法制与社会》2013,(33):111-112
人类不断利用海洋资源,国际上的海洋竞争越来越激烈,复杂多样的国际海洋争端纷至沓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作为各自维护自身海洋权益的“海洋宪法”而签订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洋争端上具有绝时优势和重要意义,本文就联合国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仲裁的现状和具体作用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3.
聂云飞 《经济与法》2003,(11):54-55
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争端解决机制自从1995年1月1日WTO成立以来一直非常活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下称DSU)第22条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的规定。该条有关中止减让的措施被喻为“给WTO装上了牙齿”.并认为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键成就,也是国际经济法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相似文献   

14.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结历史表明,长期的协商和谈判并未促成缔约国间就投资一词的含义达成统一意见。同时,由于ICSID仲裁庭的组成依个案而不同,对于投资的界定每个仲裁庭的方法也并不完全相同。根据ICSID仲裁庭过去的判例,仲裁庭主要依据两种方法对投资进行界定。ICSID仲裁庭应当在充分地尊重缔约国因接受ICSID仲裁体制所让渡的主权权利的基础上,严格地解释《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投资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确有必要改进仲裁庭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界定投资的方法。  相似文献   

15.
刘鹏飞 《北方法学》2009,3(3):153-160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作为国际社会首个专门针对文化多样性并涉及文化产品和贸易的公约,对文化贸易的国际规制将会产生重要影响。该公约虽然为各国保护文化产业和文化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并不能有效地保证文化多样性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保护。从文化贸易争端解决途径来看,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先天不足,这将导致文化贸易争端的最终解决可能仍需要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结果会使公约的正面作用被严重削弱。  相似文献   

16.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4,(3):97-10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领域正在着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制度创新是我国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的重大战略决策,也不可避免会催生自贸区“专属投资争端”的产生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需求。针对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争端,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还应考虑涉自贸区商事争端诉讼解决的“集中管辖”与法律适用上的大胆突破;在鼓励投资者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尝试突破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授权下的友好仲裁;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发生的“涉自贸区投资争端”,不宜将其提交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而应通过构建适合自贸区特色的临时仲裁机制,并将用尽我国行政与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仲裁的前提。  相似文献   

17.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以下简称《公约》)是继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后成为迄今世界上第二个正式生效的关于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界  相似文献   

18.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了。①截至1987年10月9日,共有62国签署了公约,其中资本输出国12个,资本输入国50个。在这些签字国中,有19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其中资本输出国4个,资本输入国16个。公约生效的条件有二:第一,由5个资本输出国和15个资本输入国批准、核  相似文献   

19.
张新军 《中外法学》2011,(6):1121-1134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化解以至于最终消除周边海域争端的一个政策提案,它的提出甚至早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政府立场始终如一,今后也没有改变的迹象。《公约》第15部就争端解决的程序,设定了一个非常复杂但又巧妙的制度;《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也为最终划界前化解以至于消除争端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对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两者均为我国处理周边海域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提出了初步的要求和基本的框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我国处理周边海域争端的一个政策归结,无论是从《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上,还是《公约》设想的各国划界最终解决争端前的临时安排中,都具有正当性和现实性。搁置争议并不是懈怠争端解决。恰恰相反,在搁置争议这一前提下,争端可以通过谈判中的对抗和互动,构筑在法律和事实主张上的共识并彼此尊重关切。临时或永久的共同开发安排,有助于争议海域的稳定,同时化解和消除对立并最终有助于争端的解决。  相似文献   

20.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认真分析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国家执行豁免问题、裁决不执行的后果等,从而进一步明晰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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