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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在进行,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权力的行使者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就其实质而言是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能有效行使权力,又能制止超越、滥用职权等对权力的非规范运用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韩惠祥 《法制与社会》2013,(36):154-15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监所监督、民行检察等各个方面工作都有很大的影响,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在本文中,本文点论述刑诉法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并就检察机关应该采取哪些有力措施,促进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获取线索难、主体特殊查办难、案情线索掌控难,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监所检察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应以坚定的法制观念和高尚的法律操守作为基础,以尊重事实注重证据为核心,并涵盖侦查方法科学化、侦查过程规范化、利用科学技术固定证据有效化为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从国际司法的普遍情况来看,废除死刑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做出了很多努力和积极的尝试,死刑的废除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6.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是一段比较特殊的年龄段,很多问题在这个年龄段都有特别的规定,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上也不例外。本文以这一特殊年龄群体作为研究目标,首先简要阐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概念、刑事责任的等内容,进而顺理成章地引出其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上是否有可能的议题。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初衷及司法现状的经验等各方面综合论证,得出其不满足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条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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