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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职法律专业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职法律专业民法学课程教学如何体现高职特色,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高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进行研究,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探究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教学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法典化的时代,面对各部门法的帝国主义及经济法领域内的分离运动和法系冲突难题,经济法的通则化主张再度兴起,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统一主义的反应。然而,截至目前四次有关《经济法通则》的讨论,依旧存在共识不足、理论准备不充分、立法推进乏力的问题。为此,在回顾过去,传承经济法前辈经济法通则化/法典化理想的同时,我们更应立足当...  相似文献   
3.
K.茨威格特和H.克茨的《比较法总论》一书在阐释比较法的功能目的、方法历史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通过对功能性等原则的考量,有效揭示了比较法的实质与真相,但容易造成较强的"局内思维"。该书在比较范围上,重私法而轻公法;在比较对象上,重内外法比较而轻内域法比较;在比较目的上,追求法律的统一化而忽略法律个殊性。重塑《比较法总论》提供的"局外方法",应当从比较法的角色定位、功能解析、精神与方法等角度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4.
台湾“行政程序法”于1999年2月3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台湾“行政程序法”第l条规定:“为使行政行为遵循公正、公开与民主之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之原则,以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特制定本法”。台湾“行政程序法”之内容分为“总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行政计画”、“行政指导”、“陈情”与“附则”等八章,共175条。自1999年2月3日公布至今,除于2000年12月27日及2001年6月20日两度修正公布第174条之1有关职权命令失效日期之规定,2005年12月28日配合政府资讯公开法之公布施行删除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外,其余条文均未变动。台湾“行政程序法”实施之成效,包括强化民权保障、深化民主原则、贯彻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行政法总论之法典化等。晚近,大陆倡议制定行政程序法之呼声不断。本文拟略述台湾“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沿革、主要内容、实施成效、所遏问题,期能为大陆行政程序法起草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民法学理论恢宏浩瀚、博大精深,对于讲授民法学的老师而言,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讲授以及课后的安排,应是有条不紊。首先要做勤勉、严谨的课前准备;其次是规范、生动的课堂讲授;最后,要有严格而明确的课后“作业”。要为学生传授学习方法,指明学习方向,从而达到“传道解惑”之目的。  相似文献   
6.
民法是高校法科学生最重要的专业课.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入门课,是民法后续相关课程的基础课,也是法律硕士生和民商法研究生的专业基础课.在民法总论的教学中应当把握:民法总论与民法典的关系、民法与市场经济、民法的逻辑结构、民法总论自身的逻辑机构、民法总论与分论的衔接等问题,以达事半功倍之效.  相似文献   
7.
警察院校本科阶段民法学课程有其教学基础条件的特殊性,并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模式方面有其特殊定位要求。警察职业教育本位的民法课程在学科体系、教材内容、课程重心方面应呈警察教育倾向性,以形成警察特色的民法课程体系。  相似文献   
8.
民法学包括实践民法学和理论民法学,前者包括民事立法学和民法解释学,后者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民法地理学。民法哲学是抽象化思维,阐释民法存在的根本问题。民法社会学是现实性思维,解释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民法社会学可以细分为民法经济学、民法政治学和民法文化学。民法史学是纵向思维,揭示民法存在的时间性。民法地理学是横向思维,诠释民法存在的地域性。实践民法学的研究,要顺应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型,要实现民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协调,为规范民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理论民法学的研究,应当广泛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尽可能构建理论模型,预设更多的行为类型,为民法学流派多元化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9.
10.
赵晶 《法制与社会》2010,(32):233-234
只有明确民法教学目标,热爱学生与民法教学工作,合理地安排课堂教学,培养学生民法思维,以法条与规则为中心加强实践教学,才可以很好地完成民法学本科的教学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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