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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刘某所在的单位是个集团公司,母公司在温州,底下有很多子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所有子公司的主管和销售人员都必须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工资和社保费由各子公司承担。现在刘某被调往另一个子公司任职,又同这个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提出辞职,应该向谁提出?如果向总公司提出,总公司会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要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刘某与子公司的合同  相似文献   
2.
时文朝 《政策》2003,(1):25-26
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统计科提供的信息:到2002年11月,湖北省信贷存差已达685亿元!这一现象引起社会各界自上而下的广泛关注。巨额存差是如何形成的呢? 从短期运行状况来看,银行信贷存差是由存款和贷款两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企业和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存款增长较快,成为存差形成的基础;贷款有效需求不足,贷款增速减缓,是形成存差的直接原因;分业经营下的体制约束,缺乏存差资金向信贷转化机制,是存差形成的内在原因。从长期趋势看,存差的形成是经济运行结果在金融领域的集中反映,是伴随着商品相对过剩而出现的,在它的背后,是供给相对过剩,生产能力过剩,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信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忽略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紧缺现象,存差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我们应努力避免两种倾向:一是放任信贷存差发展和扩大,二是信贷资金盲目向大城市、大企业和大项目集中。 总之,存差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要正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这一现象,更要站在战略高度、全局的高度对其进行审视分析。  相似文献   
3.
汤伟勇 《法制与社会》2012,(10):247-248
伴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稳步提升的态势,我国已然是进入汽车的消费时代,人们一方面在享受汽车带来的舒适便捷的同时时,一方面却也面临着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类刑事犯罪频频发生的现实,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正是基于此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规定了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都构成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对于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人们已然出现了困惑,学术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则更是中说纷纭,笔者认为纠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在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特性的理解和把握上出现的偏差.为此,就很有必要对那些由于危险驾驶所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地理解与界定.  相似文献   
4.
汤珍 《法制与社会》2013,(24):267-268
在法治社会显著进步的今天,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部分学者持支持态度;也有学者坚持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认为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本文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持支持态度,认为其存在有其必要性,但从立法层面来讲,危险驾驶罪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处罚领域,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突破。但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许多质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辨析,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正泱泱万物,芸芸众生,生乎天地之间,遭遇的命运常常是得失相因、祸福相依。史有"塞翁失马"的故事足以说明这个道理:"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现实生活中,"李以苦存,井以甘竭"本身就蕴含着"安危相易、得失相生"的辩证哲学,而虎死于皮、鹿死于角、熊死于掌、象死于牙,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人们,因高贵而得祸者不胜枚举、屡见不鲜。大千世界,宦海浮沉。荣华富贵、功名利禄,虽然让人向往、使人迷恋,但其间也有着"福"与"祸"相生  相似文献   
7.
人才的频繁流动导致竞业限制纠纷的增多,而竞业限制纠纷相较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有一定新颖性和复杂性,其中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一定难度。学界对竞业限制研究的关注点多集中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分析以及其中所涉及的各项权利冲突保护等理论方面,而实践中发现该类型纠纷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竞合问题为重要审理难点值得研究和探讨。本文以承办并已生效的案件作为样本,从个案中的违约行为认定标准出发,探讨由此产生的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竞合问题,以裁判理由为载体,延伸思考法理及司法规律。  相似文献   
8.
王键认为,多数慢性病在恢复缓解期,以气虚、阴虚为本,湿阻、瘀血、痰浊为标,宜从泻邪存元立法,并需辨明气阴亏虚先后主次。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根据临床症状考虑邪气与元气的盛衰,针对性用药。  相似文献   
9.
《中国工运》2014,(12):54-54
案例:赵某是某机械厂的维修工,他与厂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双方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约定赵某需在机械厂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2011年11月,赵某离职。在职期间,机械厂曾安排其参加4次(合计15天)由供货商举办的培训,为其报销差旅费8662余元,培训内容为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操作。机械厂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不满3年即离职,应自行承担培训费用,且无需支付他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共计3500元)。机械厂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返还在职期间培训费用8662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3500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机械厂的请求。  相似文献   
10.
李一男曾经从华为出走创办了"港湾",后被华为收购,而在2008年再次跳槽加盟百度出任首席技术官。2010年1月,李一男离开百度加盟中国移动,任12580运营公司CEO。在这"几连跳"期间,让人觉得意味深长的是,百度可能只是他的一个跳板,毕竟他擅长的是电信行业。笔者猜想,可能是当初在华为的《竞业禁止协议》导致李一男才没能进入电信企业,而选择了互联网。过了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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