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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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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刑事证据规定还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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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源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来源.鉴真所具有的兼容并蓄、有容乃大的博大胸襟,急人所难、平等交往的文化态度,以诚感人、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不畏艰难、夙志不移的进取信念,是我们和谐文化建设的精神资源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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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电子证据成为法定证据种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使用电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分析电子证据鉴真的美国经验,从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电子证据鉴真的原则、内容和方法进行探讨,对于我国相关规则的建立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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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获取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由于能够客观反映电子数据获取的过程而成为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的重要依据,它既能够连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又反映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从属性上看,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具有独立的证据属性,它不仅有别于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而且有别于其他笔录类证据。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判断也具有特殊性。当前,可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引入外部监督、明确制作人员义务等方式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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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2):131-139
实物证据有着"现代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的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而鉴真对保证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近年来借鉴美国证据法,加强刑事立法工作,初步构建了以严格把握证据入口关、关注流转和保管、确立了程序性制裁措施为特点的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但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暴露出了我国实物证据的鉴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确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二是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尚未建成。应当以国家决策为指导,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为指引,循序渐进完善立法,构建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完善"子规则"体系,以期建成完善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胜利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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