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328篇 |
免费 | 20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7篇 |
工人农民 | 6篇 |
世界政治 | 13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7篇 |
法律 | 1753篇 |
中国共产党 | 78篇 |
中国政治 | 246篇 |
政治理论 | 37篇 |
综合类 | 201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篇 |
2023年 | 15篇 |
2022年 | 17篇 |
2021年 | 24篇 |
2020年 | 39篇 |
2019年 | 25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15篇 |
2016年 | 42篇 |
2015年 | 63篇 |
2014年 | 135篇 |
2013年 | 175篇 |
2012年 | 186篇 |
2011年 | 178篇 |
2010年 | 154篇 |
2009年 | 152篇 |
2008年 | 155篇 |
2007年 | 146篇 |
2006年 | 139篇 |
2005年 | 104篇 |
2004年 | 98篇 |
2003年 | 79篇 |
2002年 | 90篇 |
2001年 | 77篇 |
2000年 | 92篇 |
1999年 | 21篇 |
1998年 | 18篇 |
1997年 | 20篇 |
1996年 | 24篇 |
1995年 | 26篇 |
1993年 | 12篇 |
1992年 | 7篇 |
1991年 | 6篇 |
1990年 | 5篇 |
1987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34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知识产权与标准全方位交织,即标准本体与著作权的交织、标准内容与专利权的交织、标准执行与商标权的交织。知识产权竞争策略的需要、标准对先进性与技术性的追求、标准本体需要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标准执行需要监督的要求产生了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知识产权与标准的交织引发了两者间的紧张关系,标准与著作权的交织产生了纳入法律的标准著作权与可获得性的紧张关系,标准与专利权的交织导致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问题,标准与商标权的交织暴露了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法律供应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前后持续8年,“飞人”乔丹的系列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新的结果。2020年明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损害了美国NBA前球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国家知iR产权局就争议商标“乔丹及图”重新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4.
在一些文字商标或组合商标中会带有地名,我们可以把这些商标统称为“地名商标”,例如,兰州拉面、沙县小吃、金华火腿、舟山带鱼等。有时,地名商标在注册和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争议,最常见的是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凭什么被某一个经营者“占为己有”?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全社会关心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共识愈发强烈,当前中国商标、专利申请量均属于世界领先位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属管辖全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一审法院,同时管辖着北京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侵权等纠纷案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6.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7.
8.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0.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