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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法域的"主义之争"有其特殊的阶段、问题甚至概念,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当代意义更是对机关分化不足的确认,经理中心主义则提示了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我国公司业务决策权力在机关之间分割,缺失决策权威与权力中心,造成了公司业务中决策主体的缺位、义务设定的落空和责任识别的困难。司法对公司行为的评价囿于决策问题本身而非"机关的决策",从而加重了司法判断的负担,难以实现取向决策程序的方法论变迁,难以通过信义义务实现贴合交易语境的审查。对公司机关决策权属规范的再造,应首先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权力中心,从而将公司行为的评价难题转化为通过信义义务的决策责任追究问题,同时应在贯通权责逻辑的前提下为封闭公司保留分权的自由度。 相似文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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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村基层权力监督体系建构是一个重要的现实命题和学术命题。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必须具备五个方面的要素,即制度约束、外部监督、民主参与、权力制衡和协同治理。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作为基层公权力运行与监督模式的典型,在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中具备并加强了这五个方面的要素。浙江省作为基层公权力监督改革的试点省份,正在推进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数字化转型克服了线下运作中的制度缺乏刚性、信息不对称等弊端,提升了制度运行刚性、外部控权力度、民主参与效能、权力制衡韧性和权力监督合力,从而提升了监督效能。 相似文献
5.
商业数据界权包括确定其权利的性质和权利的归属。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建成,为数据界权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前提。数据界权首先应基于个人信息与数据、商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等基本范畴的厘清。基于商业数据的固有性质以及工业产权的历史逻辑和制度内涵,商业数据与信息保护类工业产权具有深度的契合性,有必要将商业数据纳入工业产权序列,作为数字时代具有标志意义的一种新型工业产权,并可以成为与商业秘密相对称的商业数据权。商业数据界权需要确定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可保护条件。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包括受保护数据的合法性、集合性、管理性、可公开性和商业价值性,即以合法形成的规模性数据集合为客体,并采取管理措施的可公开性技术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息。商业数据具有单一性、复合性和动态性,商业数据权暗含着所涉权利的分层性,其权属界定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将复杂或者貌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遵循投入原则、分层原则和责任原则等三原则。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的发展启动了资本逻辑,在带来巨大贡献和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这就必须要应对人工智能的资本逻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使人工智能赋能新时代。在应对人工智能资本逻辑的过程中,面临着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人工智能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人工智能的伦理与道理规约缺位、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体系尚待完成四种现实困境。这必然要求应对人工智能资本逻辑的中国方案的出场:一是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而为应对人工智能的资本逻辑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二是价值引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新发展理念,从而为应对人工智能的资本逻辑提供价值观上的认同;三是道德规约,用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准则与伦理规范来约束人工智能的设计、实验、推广和使用的全过程,从而为应对人工智能的资本逻辑提供道德上的约束;四是全球治理,构建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利益共同体,构建全球参与、共同维护、共同保障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安全共同体,推动各国“深化交流、增进共识、加强合作”,“共推发展、共护安全、共享成果”,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涉警网络舆情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梳理涉警网络舆情的影响因素,运用熵权法、层次分析法和组合权重法进行分析,建立涉警网络舆情风险等级的评价预测模型,可以对涉警网络舆情的风险等级以及发展变化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实现对涉警网络舆情的精准防控。 相似文献
9.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4)
发展不充分的压力迫使物权制度变革:现行物权向现代物权提升。分享经济的实质是分享权利,排他性物权却拒绝权利开放。依物权"状态二元结构"模型,将总体物权按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进行"二元分置",排他性静态归属物权与开放性动态利用物权分别独立。以不完全契约的物权意思表示,从现行物权中分离动态利用物权并保障其独立运行;明确动态利用物权的独立地位并将其置于社会公众领域,让权利便于辨识、分享并能形成竞争性利用格局。多功能属性的利用物权表现为系列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意思,权利行为的相互性与社会化需要物权立法安排运行轨道。分置并认可利用物权的独立与开放等特性,可让农地"三权分置"问题定分止争。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从结构主义整体观出发的研究表明,随着AI学习和创作的发展,传统版权法的"作者中心主义"和严格的"三步检验法"不能适应AI技术变革的需要.为了促进创新和AI技术的发展,合理使用应当扩张并进行制度重塑.首先应以"合理使用"这一术语替代"限制与例外".其次,随着AI创作的兴起、人类作者角色的淡出和作者的"袪魅",应当重构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将合理使用提升至与版权保护比肩的地位.再次,应当将为了AI学习、创作使用版权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如果AI"输出"的作品与原作品实质相似,则应当属于版权人的控制范围.最后,我国著作权法应当采用灵活的、有弹性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