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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论医疗损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损害是因医疗行为对患方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它不仅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而且还包括因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一切不利的事实和后果。对医疗损害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依据侵权法上损害事实理论进行认定,但要注意识别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只有在理论层面上全面了解医疗损害的适用范围,才能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裁决医疗纠纷,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论损害他人商誉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损害他人商誉罪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罪过形式是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  相似文献   

4.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宜采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权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形式;"损害事实"应当发生于网络上的侵权,并具有可补救性;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比传统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更具复杂性;主观过错既表现为一种心理状态,又体现为一种行为活动.  相似文献   

5.
损害的含义     
罗马法谚:无损害即无赔偿。损害在侵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即是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也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但是对损害的概念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是困难的。从立法上来看,除奥地利民法典对损害作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外,几乎再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典对损害的概念做出一个定义。损害是与权利和利益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可归责于某人的事件使民事主体遭受到的不利益。损害的含义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是作为事实存在的损害,第二是在法律上可予赔偿的损害。前者是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后者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三、我国的因果关系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到底应该采用哪种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但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为通说。传统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都是建立在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理念之上,即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制约关系。这种学说严格区分原因与条件,认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着决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的,称为原因;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只起一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联系的,称为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成立因果关系。这两种侵权行为尽管有很多的不同,但它们在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大多为一因一果,即一一对应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6,(2):82-95
事实与法律在本体论和规范论上都不能实现泾渭分明。这决定了损害也有二象性,既可分为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等理想类型,又可依事实或法律属性建立众多现实序列。在实体法上,从法律效果的角度反观损害致其本质上无法纯化为事实。要件交错性从外部要求综合其他要件整体判定损害,损害的结构形态则在内部使损害明显包含了评价要素,两者均使损害负载了法律属性,并对规范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程序法也须结合损害的二象性设立具体制度。真正的证明对象应限于损害的事实成分。证明标准须按照损害的具体类型予以调整。事实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损害都存在推定问题,但适用范围存在差别。以"得利"替代"损害"和损害法定是损害证明的重要替代机制。  相似文献   

8.
黎宏 《人民检察》2023,(20):8-14
在依据危险现实化说判断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查明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何种介入因素,然后以行为时所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损害结果到底归属于渎职行为还是介入因素。在介入因素属于渎职行为的伴随因素或者为渎职行为所诱发时,最终的损害结果仍然应当归属于渎职行为,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二者之间不存在这种伴随或者诱发关系时,则只能将损害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9.
陈少青 《法学家》2020,(2):57-72,192,193
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权利外观实施表见行为,第三人对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向行为人给付对价并取得相应财产,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民法对第三人财产予以保护,不利后果转由真实权利人承担。但是,刑法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关系强行转换导致的处罚漏洞,阻断了将该理论适用于犯罪认定的现实可能。在规范层面将财产损害分为损害发生与损害分配,刑民对损害发生的认定相互契合,均将第三人作为表见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与此同时,刑法对损害分配不作评价,在法律事实的相对性层面,刑民又各自分立。第三人是遭受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隐瞒自己并非真实权利人的事实,致使第三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转基因农作物越境转移可能对输入和输出的国家和地区造成损害。在其法律责任问题上,既有学说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出发,认为转基因农作物越境造成的损害应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从规范分析角度看,此种观点具有局限性,污染者负担难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而被证成;相关国际条约并未明确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的责任形式,而是允许缔约方适用现有国内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去解决。依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及时充分赔偿原则应为统帅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原则。依照该原则,面向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以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为核心构建类型化的责任体系。应依照因果关系的确证性对相关事实进行类型化区分,对因果关系可在经营者层面确证的损害适用民事责任,对不能确证的则适用国家责任,同时还应通过立法补正和法律解释的方式推动类型化责任体系在规范层面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1.
刑法对任何行为的惩罚都要有正当化根据,要坚持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刑法都呈现泛化倾向,我国经济刑法也明显存在调整范围过度的现象。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秩序,这种理解难以符合市场经济本质和前行方向,容易引起经济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经济犯罪是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而导致对其他平等主体或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的伤害(危险),对其法益要从实质上解释,形式上只是违反特定经济制度或秩序,不产生具体法益侵害的行为,应由经济行政法调整,不宜纳入刑法范围。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要重视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限缩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2.
Theories of legal causation that identify the concept with probability-raising generate false positives where the defendant's conduct raises the probability of harm but brings about that harm in the wrong kind of way. Moreover, what the law seeks to deter is not conduct that raises the probability of harm, but rather conduct that is dangerous. A legal or proximate cause is one that harms the plaintiff through the causal mechanism that sustains the lawful generalization that the defendant's conduct was dangerous.  相似文献   

13.
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问题已引起学界的关注,研究的焦点在于诉讼欺诈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等问题。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在构成上的独特性为,行为人通过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为规制诉讼欺诈行为,在立法上应赋予案外第三人一种申请撤销已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Attempts to prevent prenatal harm have led to a number of court cases resulting in interference with pregnant women. These include incarceration and the imposition of medical and surgical treatments thought to prevent prenatal harm. We argue that the legal sanctions that have been used and/or are proposed for use against pregnant women in order to prevent prenatal harm are (1) morally unjustified even where they might be legal, (2) are morally and legally unacceptable because they violate important moral values captured in our legal system, and (3) are morally unacceptable and would make bad law because they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harm they would be instituted to prevent.  相似文献   

15.
论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关系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法益理论确实可以成为实质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但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性比较复杂,并非如部分学者所提示的那样一一对应。就持有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立场的学者而言,他们其实并非可以简单地归入实质刑法观立场;而主张改革完善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部分学者,反而坚持实质刑法观立场。在中国语境下,实质刑法观面临的风险与批评,主要根源就在于作为实质刑法观理论基础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太过强大的解释功能,且实质解释论的功能表现包括了保障人权的正面功能与严重侵犯人权的负面功能的两面,呈现出矛盾属性。为了防范风险,不但需要发展实质刑法观,而且需要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单面的实质刑法观或者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主张通过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实质犯罪论的限制与实质司法解释权的限制,以有效防范开放的实质刑法观可能存在的侵蚀人权保障机能的风险,因而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最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16.
刑法的调整对象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肖洪 《现代法学》2004,26(6):57-65
刑法有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直是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学界通说都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但是,如果刑法真的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话,区别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依据主要在于调整手段的不同的话,那么,为什么调整同样的社会关系要用不同的调整手段呢?是否完全只能靠立法者来决定什么是刑法的调整范畴?那么,这样又怎么能够防止立法者可能产生的误差呢?因此,刑法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研究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中来界定,而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就在于刑法调整的是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即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过错及因果关系推定是法律在前提事实(某种情境下的损害)获得证明的条件下,绕过了法官对基础事实问题的认定,而对法律事实中的法律问题(过错及因果关系有无)给出的暂时性结论。证明责任本质上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是对法律事实中事实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大陆法系,法定推定必然导致证明责任倒置。英美法系情形不同。过错及因果关系推定具有相同的正当性基础,它们在现行法中的体现尚未得到全面认识。  相似文献   

18.
协调性是竞争法律体系的根本属性,对于衡量竞争立法的科学性和竞争执法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价值。研究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可以有效防止和化解竞争法律冲突。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是由竞争法律调整目标的协调性、竞争法律原则的协调性、调整对象的协调性、法律责任的协调性以及执法体制的协调性所构成的。从应然角度分析,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应当具备形式、内容和价值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19.
陈坤 《现代法学》2020,(1):84-102
法律推理是一种特殊的推理。它既具有推理的一般特征,也有自身的独特性。法律推理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推理主体的思维方式上。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根深蒂固地具有三种思维倾向:规则取向、概念取向与自治取向。这些思维倾向是在长期的法律推理活动中形成的,因此在法官、律师、学者等专业或经常从事法律推理的主体身上最为凸显。正因如此,它们有时也被称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或法律(人)思维。一般情况下,这些思维倾向使得相关主体更有可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有助于说明判决的合法性来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限权、平等、法治等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极为重要的政治道德理想。但如果在一些相关理论问题上缺乏正确认识,它们也可能会给法律事业造成危害。为了推动法律领域内的知识增长与实践进步,我们要对这些思维倾向有充分、自觉的认识,一方面要承认它们的存在并给予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可能的风险。  相似文献   

20.
This paper considers why some harm-generating activities are controlled by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sanctions while others are subject to some other mechanism such as civi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regulation or the tax system. It looks at the ques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aw and economics approach. We seek to identify the comparative benefits of using the criminal law relative to other enforcement mechanisms and – more broadly – why certain specific behaviours are criminalized. The paper argues that an economic approach emphasizing the relative merits of alternative legal instruments for bringing about harm reduction can provide an explanation for a number of recent legal developments. It argues also that the willingness of legislators to combine the use of sanctions traditionally used in one area of the law with sanctions from other areas is more readily explicable in economic terms than in other term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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