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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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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到达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且能够判处死刑。然而死刑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生于死,则应该确立更为严格科学的证明标准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处理,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显然是有待完善的。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到达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且能够判处死刑。然而死刑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生于死,则应该确立更为严格科学的证明标准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处理,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显然是有待完善的。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虹 《法学论坛》2007,22(3):97-103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中证明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的首要问题.作为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准则的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根据刑事证明逐步深入的特点,构建出由低到高"阶梯式"的层次性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即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确立,是近年来学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深入研究证明标准的涵义,比较两大法系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分析国内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各种学说,反思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以期重新构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科学、理性、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4.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的启动、审理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清晰明确、符合逻辑的相关线索与材料,使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法官即应当作出启动证据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决定。控辩双方以依次轮换举证的方式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但控方的举证要达到"确信"的程度,辩方的举证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控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非法实物证据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进行,但应遵循一定的庭审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因其与事实审理程序混同而产生的程序混乱。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诉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相同,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合理性、可行性值得商榷。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公诉证明标准要宽严适度,合理可行,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多数国家的公诉证明标准都低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我国也应如此。参考美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划分方法,我国公诉证明标准应当界定为"清楚而有说服力"。为此,起诉案件的证明应当符合"实、足、合、一、信、服"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张远煌 《政治与法律》2006,5(6):137-140
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随着近年来中国司法高层和政治决策层的不断强调,已日益为司法界所认同。要切实发挥证明标准对死刑适用的控制作用,司法者应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精神实质,坚持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死刑判决的标准,在证据审查和证据采信环节严格把关,使证明标准真正成为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适用的一道防护堤。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又可为判决结果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理论探讨,以期有益于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8.
王平 《四川审判》2002,(3):5-6,10
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9.
公诉证明的理论框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琳 《证据科学》2008,16(6):689-698
公诉证明对象、公诉证据标准和公诉证明方式三个核心问题可以初步构建起公诉证明的理论框架。公诉证明对象包括事实、定罪和量刑三方面;公诉证据标准应当与法院定罪标准相一致;公诉证明方式应当吸收故事讲述模式的有益因素,从“故事”的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的角度衡量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并合理拟定举证顺序。  相似文献   

10.
公诉证明对象、公诉证据标准和公诉证明方式三个核心问题可以初步构建起公诉证明的理论框架。公诉证明对象包括事实、定罪和量刑三方面;公诉证据标准应当与法院定罪标准相一致;公诉证明方式应当吸收故事讲述模式的有益因素,从"故事"的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的角度衡量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并合理拟定举证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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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5):517-543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相似文献   

16.
杨春然* 《证据科学》2012,(4):438-448
不遵守填平原则的惩罚性赔偿与民事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最佳威慑与彻底威慑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实质上处于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甚至有时与罚金刑无异,故需要提高对被告人的程序保护,其证明标准应当具有中间性,适用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从诉求正确的可能性、举证成本、风险收益的角度看,反映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侵权行为的异常性的证明负担应当分配给原告。  相似文献   

17.
包冰锋 《证据科学》2016,(6):703-711
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8.
The standard of 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is based on the law's primary motivation to avoid false conviction even at the expense of increasing the probability of false acquittal. Individual jurors, however, have common sense motivations to make factually correct decisions by avoiding both types of error. As a result jurors may interpret the standard of reasonable doubt correctly but deviate from that interpretation in predictable ways when they apply the standard in court. This study makes three hypotheses: (1) jurors are less confident when deciding on acquittal than when deciding upon conviction, (2) conviction is associated with a downward adjustment of the interpreted stringency of the standard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and (3) a highly stringent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andard is associated with a severe downward adjustment of that stringency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The study asked 260 juror-eligible participants to examine a trial scenario. The participants first interpreted the stringency of the legal standard on a probability scale. They then judged the probability of the defendant's guilt, decided on a verdict, and rated their confidence in that verdict. The findings strongly supported all three hypotheses. Application and implication of the study were discussed.  相似文献   

19.
20.
蔡奕 《行政与法》2006,(3):94-96
在行政执法中,市场操纵的证明是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它行政程序参与人按照法定的范围、方式、标准和程序,运用证据查明、阐明和认定与市场操纵相关的特定事实或争议事实的法律活动,是连接行为事实与法律责任的核心环节,在证券执法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证明构成要素的各个层面,对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和中国内地行政执法中市场操纵的证明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和提炼出一般原则和主要特点,以期为中国的证券执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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