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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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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就其适用范围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不适用于"私人的违法取证行为",但对于私人采用极端反人性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非法证据"而不适用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可以经由补正而继续使用,而"非法证据"则应当彻底排除,而且这里所谓的"排除",指的是彻底意义上之排除,即,一经排除则不得再次采用;对于口供而言,不仅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该证据源,即不仅排除该口供本身,而且排除口供这一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2.
张婷 《法制与经济》2020,(3):114-115,1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规则,该规则的设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也是切实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道屏障。然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一些局限,如非法口供排除立场上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合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主体不够全面、"毒树之果"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文章认为,应当在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为该规则的漏洞进行填补,排除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严格规范重复性自白制度,扩大程序启动主体范围,对"毒树之果"进行完全排除,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3.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使得审查起诉阶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已具雏形。当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对获取非法口供所使用的非法手段界定不清楚,非法口供排除程序规定不明确,缺少与非法口供排除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司法解释效力存在争议等现实难题。建议进一步规范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的实践操作,明确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的程序设置与救济路径,进一步界定非法的内涵与外延,建立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等,从多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  相似文献   

4.
正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占有特殊地位,并且实践证明非法获取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刑事诉讼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重点是非法获取口供。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判断非法口供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要件,相对于国外排除非法口供是以供述的任意性为中心建立排除规则,我国排除非法口供的证据规则,可称为"痛苦规则",或"酷刑规则"。在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口供的合法性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争执中的事实”,我国犯罪构成的封闭型结构决定了控诉方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仅决定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还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控诉方对口供具备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除“重复自白”和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能否达到彻底排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证明力的角度对非法口供进行研究,并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行再完善。  相似文献   

7.
莫然 《时代法学》2013,11(3):43-48
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作为其子规则之一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更获得万众瞩目之殊荣,遗憾的是修改后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始终未能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口供的认证活动提供规范和引导,致使实践中法官判断非法口供的活动缺乏最重要的技术性支持而难以确保其统一性和确定性。因此,必须为非法口供的认证活动设置相应的认证标准.指导法官正确认定非法获取口供行为的范围,进而综合衡量非法行为对被追诉人权利侵害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排除非法口供的决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排除后果,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存四项不足:第一,排除物证、书证的条件存在逻辑错误。第二,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狭窄。第三,遗漏确立"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第四,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存在"借尸还魂"的可能。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调整排除非法物证、书证的行为条件、救济条件和结果条件的顺序。其次,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至全部证据种类。再次,"毒树之果"原则上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最后,审判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应当允许被重新调取。  相似文献   

9.
指供是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一种取证方法,在实践中大多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法合并使用.指供使虚假口供与其它证据形成印证,因而使虚假口供难以被识别和剔除,同时也导致非法口供更难被排除,所以指供有造成冤假错案的高度危险性.对于指供所获口供,应设置单独的口供排除规则,而不能依附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口供的排除.是否可能使无辜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并按照审讯人员意图而作出犯罪事实细节的虚假口供,是指供所获口供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审讯人员是否透露不应透露的证据或信息、嫌疑人是否会受审讯人员指供内容影响而虚假供述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指供所获口供无须排除,如对嫌疑人口供进行了其它途径的验证,或指供内容不会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0.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为法院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宜作为排除主体。定罪证明标准应以结论唯一为最高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降低标准,两者在实践中互补适用。  相似文献   

11.
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证据调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被称为"证据之王"。本文首先明确了口供的含义及其价值,继而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的现状,对我国口供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诉法采取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其功能发挥的程序机制在于全力突破口供,由供到证,以口供作为印证证明的中心,切断犯罪嫌疑人获知其他证据的可能,对口供排除的强烈排斥.刑诉法再修改后,防止非法讯问的程序规范化,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相互印证的办案模式面临严重冲击.诉讼证明应当转为由证到供的相互印证,以及时、详细地提审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对抗化.  相似文献   

13.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4.
叶丽媚 《法制与社会》2012,(29):126+152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的范围指的是采用非法收集的程序和方式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适用的排除规则不同.适用程序应当进一步的细化.检察机关负有非法证据的结果责任,证明标准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负有非法证据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只需要到达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  相似文献   

15.
对非法口供的排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虽作了初步规定,但尚未确定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口供的排除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为确保非法口供的排除,需对具体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16.
倪代建 《法制与社会》2013,(18):123+127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即庭前会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从诉讼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看,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前完成为宜,但我国目前一元式的诉讼结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裁判应当在法庭审理阶段完成。为此庭前会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应完成不同的功能,既达到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完成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又不失在法庭审理阶段应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安排,同时也应具有对非法证据排除后果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认了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表明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裁判原则。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不难预见,在今后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遇到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为积极应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文就监察调查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现实意义、法律适用、非法言词证据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有效应对举措,确保监察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实现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8.
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方式等,但对于法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未予明确,指导实务操作的是两高三部在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是否所有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均要适用这一标准值得商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的分析应以概念的厘定和认识论的澄清为逻辑起点,我国检察机关在证明证据合法性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适用"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9.
从纸上谈兵到水滴石穿——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构造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2,20(2):187-203
高举人权保障大旗的刑事诉讼立法淡化了刑事诉讼构造的路径选择,但是,基于一种结构缺陷,我国新近立法所确立和完善的审判前供述排除规则很容易沦为"纸面上的法"而难以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一方面,因为没有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分离与法官和陪审团的分权,一元化的法庭可能会造成非法获取的口供从大门排除又从窗户跳进,而"口供排除"和"宣读口供"的两阶段在质证上存在着叠床架屋,更有为普遍地采纳审判前供述这一传闻证据"背书"的反其道而行之的趋势。另一方面,控辩不平等导致庭审最终落入长于法律辩论而轻视事实调查的旧习,而法官也陷入到底是积极调查还是消极听审的内在职责冲突之中。因此,本文设想以案例指导跳脱立法中心主义的虚无缥缈,以配套程序摆脱实质判断标准的人言人殊。  相似文献   

20.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万毅 《证据科学》2011,19(6):657-666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需注意概念、效力、标准、程序四个重要的技术问题。非法证据是以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切勿将非法证据误判作瑕疵证据。就效力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射程"应当及于侦查前程序。就判断标准来讲,除典型的刑讯逼供行为之外,疲劳审讯也应当纳入"等"字所指范畴予以禁止,而突破社会基本道德底限的威胁、引诱、欺骗性取证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程序上审查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取得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方仅承担"争点形成责任",同时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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