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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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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
王琪 《法制与经济》2010,(2):15-15,17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社会性别建构在其理论提出之初,只是在哲学层面上作性别平等的探讨,而后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形成,则带着一定的政治目的将社会性别建构进一步运用到国家法律实践中。本文注重从哲学理论出发探讨性别平等,再以性别平等为基础推及婚姻性别基础,主张在婚姻性别基础中应消除对同性缔结婚姻的排斥,从道德及立法上给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等的社会保护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宪法平等规范作为平等理论的实证化,以书写符号的形式清晰而直观地存在于法律文本中,被称为平等条款。事实上,平等规范的内容很难在极具政治性、政策性和抽象性的平等条款中就文字范围内得到全面、完整的表述,而在相当程度上依赖合乎理性的论证和推导。笔者认为,平等规范的性质讨论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从法要素及其适用方式的意义上探讨平等规范的外在结构,阐明平等规范作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两种面向;其二是针对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价值冲突,在内容上对平等规范进行扩张性诠释,将实质平等的理念纳入到宪法平等规范中。  相似文献   

5.
刑法平等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平等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上的反映。刑法平等原则包括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两个方面。立法平等包括三个层次,司法平等包括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秦奥蕾 《法学评论》2021,39(6):130-140
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受国家的保护"和"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对婚姻的基本立场是保护性的.婚姻保护立宪目的证立所展现的逻辑性表明其兼有制度保护与权利保护面向,包括:保护婚姻与家庭同构传统及在同构秩序中婚姻承担的生育与经济功能;对女性给予特别保护来实现婚姻家庭结构中的性别平等;保护以爱情作为婚姻结合或婚姻解除关键要素的婚姻自由.上述立宪目的构成了婚姻立法应该尊重的基本宪法价值.离婚冷静期设置意在维护婚姻家庭结构稳定性,具有正当性.但不加区分的绝对性的离婚限制忽略了婚姻宪法保护内涵的多元价值构造,且未能考察这一限制造成的对特定相关人的可能损失,未采取分类化立法.应该考虑建立离婚冷静期设置的例外情形,通过更周密的规范设计保障婚姻自由以及透过婚姻自由的其他权利.  相似文献   

7.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形式要求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积极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统一结婚模式,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我国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从无效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被撤销婚姻的后果三个层面作出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我国婚姻法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六年来,在无效…  相似文献   

8.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未在婚姻状态"条款有违婚姻自由原则。认为已婚者变性之后会导致婚姻法所禁止的同性婚姻的观点,是因为混淆了"同性结婚"与"同性婚姻"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易性癖患者话语权的缺失导致了"未在婚姻状态"条款的利弊失衡。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不认为已婚者变性应当先离婚。"未在婚姻状态"条款无助于关于已婚变性者与其原配偶之间关系争论的解决。这几个理由表明,"未在婚姻状态"条款应当被删除,易性癖者做变性手术前是否离婚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相似文献   

9.
陈会林 《政法论坛》2021,(2):180-191
法律规定婚约,是现代世界立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也是我国前现代的立法传统,但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了婚约。这一回避婚约的立法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制革新,正式形成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基于"征文考献"来看,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的因由可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约被视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形式,二是婚约入法被认为是倡导婚约、干涉婚姻自由,三是婚姻立法学习成文法典不规定婚约的外来经验。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对社会和司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婚姻立法应该规避的是婚约中妨害婚姻自由平等,不利于促成姻缘、稳固婚姻的内容,而不是完全回避婚约。  相似文献   

10.
叶琼 《法制与社会》2013,(12):179-180
现今就业市场上普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我国目前性别就业歧视的表现为就业机会不平等、工资和福利待遇上的不平等和职业生涯的不利处境等。女性平等就业具有重大的意义,要不断完善立法等,切实保护女性职工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论法律平等理论之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立法平等乃法律平等之本体 ,其他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皆因附于其上而具有意义 ,社会主义法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其自身必须以内涵完整的法律平等为取向。法学理论应当尊重法律发展的这一现代逻辑 ,克服阶级本质决定论的消极影响 ,摒弃片面、狭隘的实施法律平等论 ,重构以立法平等为核心、以适法平等为保障的立法平等与实施法律平等辩证统一的法律平等理论。  相似文献   

12.
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相似文献   

13.
罗杰 《河北法学》2012,(1):78-79,80,81,82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联合国推动性别平等、性别公正的主要战略,强调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应遵循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社会性别主流化追求"性别平等"是对传统"男女平等"的提升,是男女平等的实现保障;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在我国反家暴立法中已有初步尝试,并面临诸多障碍;应继续坚持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立足社会性别平等立场,检视现行反家暴法律规范,正视女性的弱势地位,推动我国反家暴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14.
刑法规范协调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法规范配置原则。它包括刑法规范平等原则与刑法规范均衡原则等两个派生原则。前者主要指实体平等与立法平等。它包括罪刑平等,但是并不限于罪刑平等,而是表现为刑事权利平等、刑事义务平等与将其包括在内的接受刑事评价特别是刑事责任平等三个方面。后者特指刑事立法均衡。它包括罪刑均衡,但是并不限于罪刑均衡,而是表现为将其包括在内的刑法规范形式均衡与刑法规范内容均衡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婚姻关系是一种合乎伦理的关系,婚姻法应当承认婚姻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反映社会最普遍的道德要求,这是马克思关于婚姻立法的一个基本观点。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中,这一基本观点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这或者是把爱情作为婚姻道德的唯一考虑,或者是排除了对婚姻道德的考虑,是需要深入探讨的。一、正确理解经典作家关于婚姻道德的论述  相似文献   

16.
在国家紧急权力发动的具体情形、由谁决定紧急状态的存在以及对紧急权力的监督等关于紧急权力宪法条款设计的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三个核心问题上,德国从1919年的《威玛宪法》到1968年的《基本法》,经历了从概括条款之立法到列举条款之立法,从独任制之立法到合议制之立法,从监督能力欠缺之立法到监督能力维持之立法的转变。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的紧急权力条款则存在要件规范和监督规范之缺损和主体规范之空泛等缺陷。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等方面完善我国紧急权力宪法条款之设计。  相似文献   

17.
评述《婚姻法》的几处修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春梅 《法学杂志》2001,22(4):56-58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婚姻法在作相应修改后已经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改革开放 2 0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变化 ,继承和发展了 1 980年婚姻法 ,新增了若干具体制度、具体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婚姻立法的空白 ,丰富了婚姻立法的内容 ,使婚姻家庭制度更趋完善。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分则中新增了若干制度 ,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 ,明确了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及其效力 ,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等等 ,为执法部门和司法审判机关提供了可操作的条款 ,…  相似文献   

18.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相似文献   

19.
夫妻忠实义务被最高法院界定为不可诉条款,并且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浅尝辄止的保护严重限制了它在实践中的作用发挥。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应该尽快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明确界定,使婚姻法形成既倡导相互忠实尊重的婚姻关系、又打击和惩罚破坏婚姻关系等违法行为的立法格局,以兹实现"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似文献   

20.
加拿大女权主义法学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加拿大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兴起,对以男性为主导的法律观提出质疑,并以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出台为契机,深入探讨了新旧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由此强调法律应当对不同性别区别对待,揭示法律平等的误区,呼吁创制承认性别差异的法律,为女性获得法律权益创造实质平等的条件。女权主义法学的种种主张对加拿大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对待性别因素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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