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典型的加重构成犯主观罪过结构是"故意+过失"型,但立法不断突破"故意+过失"型的罪过结构。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提出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和重大过失的理论,认肯"过失+故意"型和"过失+过失"型加重罪过结构的存在,对于解决与责任主义协调的问题大有裨益,且能有效限制加重构成犯的适用范围。引入重大过失理论,对加重构成犯主观罪过结构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3.
客观归责理论的创新性仅体现在:它利用归责这一古老的概念,将众多原本分散存在的、用于限制构成要件成立范围的学说汇集成了一个整体。尽管该理论提出了个别有益的洞见,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试图对结果犯不法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努力并不成功。第一,客观归责理论掩盖了一个本应先于结果归责而展开独立判断的核心问题,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举动。第二,仅仅从客观方面出发,无法合理地解决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之风险的问题。第三,把结果归责的问题放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来处理的做法显得操之过急,在此之前应当先行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性考察表明,本质上源于自然主义时代的传统犯罪论体系亟待修正。  相似文献   

4.
对于过失犯主客观要件的争论存在两个面向上的混淆。就评价标准而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层次的逻辑关系;就行为构造而言,过失的本质不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而是主观上违背义务的无认识状态。仅凭客观构成要件不足以承担规范评价的任务,若通过客观归责提前排除过失犯的成立将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规范归责应容纳主观要素,过失的认定是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结合。当行为人认识到了足以证明某一危险的事实情状,本来能够通过履行规范所期待的内在注意义务从而保持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能力,但却违背了这一期待,使自己没有能力避免构成要件的实现,因而成立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是注意义务的事实基础,注意义务则是过失认定的规范核心,过失归责应以危险制造为检验重心。  相似文献   

5.
在德国刑法学中,客观归属论能妥当地通用于故意犯和过失犯的见解已成为通说。虽然对于导入作为限制结果归责的客观归属论,日本主流意见的态度比较消极,但从一定的规范性基准来进行判断的客观归属论的思想,却可以在近年来日本判例中窥见端倪,尤其是在“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被害人对危险的承担”、“基于中立行为的共犯”等问题上,有明显的客观归属理论倾向。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条文设置、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性质的等方面存在问题。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应当分别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结果加重犯的客观结构,理论上通常认为是基本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一行为双结果形态。然而,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实为一种双行为双结果的结构,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行为与后续行为累积造成,且基本行为本身蕴含发生重结果的风险。从主观结构看,结果加重犯也不似通说那样广泛,存在基本犯罪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或故意,及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而基本犯罪是过失加重结果是故意的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此种情形只能成立该重结果的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买质竟合。  相似文献   

8.
过失实行行为是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过失实行行为的本质在于制造并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对过失实行行为客观不法的认定,应坚持结果回避义务此一形式标准对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的决定作用;结果回避的不可能性导致结果回避义务的无效性;当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不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时,应否定过失实行行为的存在;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制造并实现了不被容许的风险,方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风险升高理论是对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行为与不法结果在无法确证因果关系时仍应予以客观归责的补强。  相似文献   

9.
假定因果关系理论与合义务择一举动理论在传统理论中是两个相互平行的判定因果关系的原则,似乎互不干涉。但是,两个原则之间仅是因为对结果的表述不同,二者之间不仅存在交叉,而且难以分辨。实际上,假定因果关系理论与合义务择一举动都是为了解决存在假定结果与现实结果、抽象结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能否对行为人归责的问题。在这点上,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等介入因素影响力的判断标准各自存在缺陷。可以通过结果的具体化、风险升高理论、义务型结果归责的解释进路广泛承认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义务违反者,再通过预见可能性限缩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了目前污染环境罪案件司法适用的特点;探讨了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梳理了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的争议,该罪客体应从刑法传统理论的认识深化为公民的环境权、生态安全本身,客观方面为情节犯,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对过失犯可另行规制,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法定刑升格困难,缓刑适用应立足于当前国情,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聚众斗殴致死伤的情形,从客观行为来看可以分为死伤者与致死伤者处于同一方和相对方、死伤者为第三方、致死伤者为第三方等四种类型;从主观心态的角度来看,可以划分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对于上述致死伤情形的归责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借鉴美国的重罪谋杀规则,应当认为:对于死伤者和致死伤者处于同一方时,不宜转化;对于死伤者和致死伤者处于不同方时,致死伤一方单方转化;死伤者为第三方时,宜转化;致死伤者为第三方时,引入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含过失。  相似文献   

12.
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不在于设置过滤标准,关键在于精细重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须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以行为是否制造、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为判断标准,从物理和心理两方面来进行限定客观要件;同时在判断主观要件时区分"确知"和"应知",原则上"确知"可以认定主观故意存在,而"应知"则不宜认定帮助犯,但当正犯表现出"可得辨认的犯罪倾向"时帮助者不得援引信赖原则阻却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13.
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使得不法内部之争成为刑法理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发挥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客观归责的限制功能及在犯罪认定时的优先考察性。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标准的一体两面。  相似文献   

14.
客观归责理论是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不允许性风险的实现原则是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判断,因此,栖息于不允许性风险原则之下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机能亦是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检验.过失犯的认定中,尤其像发案率较高的交通肇事罪,必须核实结果是否属于特定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以妥当认定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15.
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是过失理论中两种不同的形态.如果坚持"行为共同说"的立场,那么二者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坚持"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只有共同过失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竞合过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犯罪共同说"的语境中,竟合过失与共同过失在客观面、主观面以及归责原理上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在竞合过失的归责原理上,要根据...  相似文献   

16.
共同混合过错新探林维共同混合过错是指二人以上行为人,其中有犯罪故意的行为人通过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由于若干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相互作用、联系,其主观心理互不一致,包括犯罪故意与主观过失,因而称其为共同混合过错。共同混合过错同间接实行犯(间接...  相似文献   

17.
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相似文献   

18.
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基本要素,其判断基准存在三种主要学说.客观说认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当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限,主观说认为应当依据个别化的注意能力确定注意义务,折中说则尝试进行主观说和客观说的调和.双重标准说把注意义务区分为两个阶段,分别用一般人标准和个别化标准进行判定,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过失参与他人故意犯罪,是应当作为故意犯罪背后的过失正犯而被溯及的归责,还是应作为过失共犯而禁止溯及的归责,取决于对过失犯持扩张的正犯概念还是限制的正犯概念,也引发了当前一元的限制正犯论与二元正犯论的对立。风险社会背景下民众对社会安全的渴求,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背后的过失参与者的归责,而二元正犯论是学说上寻求的刑法信条学原理上的说明。二元正犯论所带来的过失归责范围的扩张以及对个人自由不当压制的危险,可以通过引入信赖原则的法理来缓解。信赖原则法理的适用基准,应当根据过失参与行为的危险性,具体的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20.
虽然我国实务上明确根据客观归责论说明裁判理由的案件很少,但客观归责论所揭示的规范判断方法对于判断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限定处罚范围都很重要,因果关系的相当性说与客观归责论的差异也是根本性的。客观归责论所指明的刑法规范判断方向是完全正确的,至于是否非得使用客观归责论的相关术语,是否必须按照制造风险与实现风险的进路进行思考,并非问题的关键。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分析实行行为违反何种行为规范以及其危险性何在、其是否直接指向结果等,就可以认为实务上承认或接受了客观归责论的规范思考。当然,实务上应当针对行为危险性是否存在、结果如何具体地进行归属的判断等较为复杂的情形进行规范维度的审慎检验,并应关注客观归责论在正当防卫等领域的适用可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