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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3-27
从“逍遥镇胡辣汤事件”到“潼关肉夹馍事件”,民间小吃协会商标维权屡次引发舆论风波。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商标维权问题存在两个症结点: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与其被注册成私人商标权之间的矛盾,以及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试图以普通商标来追求地理标志的维权目的。类似胡辣汤等民间小吃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可以从明确协会维权目的、加强地理标志申请审查管理、通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等角度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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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巴马香猪”成为广西第一个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成功的“土特产”。今后凡是巴马瑶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以外的香猪都不得称为。巴马香猪”;而在巴马境内,也只有按规定生产的香猪才能冠上。巴马”的名号。所谓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 相似文献
3.
吕克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86-87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作为一种集产地来源、产品质量、集体利益为一体的指示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着地理标志被淡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被忽视及地理标志被滥用等问题,对其进行完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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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局、质监局、农业部这三种体系在权利性质、注册程序、法律效力、权力行使上存在冲突,导致农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陷入困境。制定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修改完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成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规范地理标志权的行使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6.
方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2):47-49
从表面上看,地理标志在我国可以受到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等全面的、多重的保护,但实际上,这两种保护制度之间矛盾的存在导致: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由商品检验检疫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权的冲突;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期待地理标志权与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解决地理标志保护体制之间的冲突应当把握保护在先权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或服务基本来源的重要标志。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文章分析中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初步提出了弥补这些不足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杨德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2):46-49
内蒙古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截止2010年12月31日,内蒙古地区通过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商标局三种认证途径共取得了35件地理标志注册。内蒙古地区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存在着如下不足:保护模式单一,人文因素产品不受重视,区域发展不平衡。保护品种不全面.涵盖范围过窄,国际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开拓。针对以上问题,内蒙古地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实施整体发展战略,实现地理标志控制主体的科学化,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考评和奖励制度。与绿色食品的发展思路相结合。 相似文献
9.
刘义程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地理标志是TRIPs所规定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合理利用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对于发展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效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贵州是一个农业大省,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因此应充分利用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积极推进农副土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战略,以促进贵州农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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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理标志是一种俱乐部物品,是存在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传递机制,是生产商基于信誉投资的动态质量决策的结果。地理标志保护能使生产商获得产品经营垄断权,为生产商带来贸易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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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的汝瓷历史悠久,在我国宋代被列为五大名瓷(汝、官、哥、定、钧)之首,汝瓷烧制技艺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汝瓷被评为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今年年初,汝州市荣获“中华名窑瓷魁之乡”称号,这是汝州市打造汝瓷文化品牌,推动文化汝州建设,强力实施“文化名市”战略结出的硕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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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杨红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肯定了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主张我国应当采取的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介绍了地理标志权的特点、效力和保护,指出了我国目前所存在的立法缺陷,主张应在立法体系方面将地理标志权纳入商标法范畴,由商标局统一行使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相似文献
16.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在探索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地理标志保护是最佳选择。地理标志除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来源、保证品质、保护商誉、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期可以无限期等的适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点外,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群体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同,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的优点正好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商标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只要利用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其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就可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为挂靠政府部门的协会或其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不得影响在先权利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应允许非商业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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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15-20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分别有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专门法和商标法协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四种。结合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和我国国情,我国应采取商标法和专门法协调保护的立法模式,还应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目前应注意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层次以及处理地理标志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地名商标可注册性及合理使用问题在欧美立法和实践中分歧较大。美国采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只保护地名的使用。以法国为典型的欧盟国家存在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水平高。在TRIPS之外,双方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来实现各自在多边谈判中未能充分实现的地理标志利益诉求,这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我国《商标法》第10.2条存在缺陷,既不利于县级以下地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和培育,也未能较好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间的冲突问题。未来《地理标志法》应立足于地理标志国情,借鉴他国相关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20.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现状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截至2010年,广西共有58个产品分别获得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的广西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农产品、手工艺品和工业品等种类,其中农产品90%以上。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之所以呈种类多和以农产品为主导的特色,不仅在于广西是一个多民族居住的地方,而且与广西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条件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