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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毅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3):55-60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并且频繁地违法超车或变换车道,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2.
龚鹏飞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4):13-16
非现场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中承担交通安全违法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机动车的驾驶人.不能查明驾驶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同一顺序承担责任的主体.在非现场执法中,交通安全违法责任主体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累积记分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构建"双记分"制度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3.
何平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05-111
梳理了我国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考试制度的历程,指出了现行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考试制度存在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冲突、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不利于构建节约型社会以及为职能部门谋求利益提供了便利等主要问题。提出了驾驶证直接考试制度的构想,并主张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指导初学驾驶技术的教练员的资质要求、提高机动车驾驶考试难度以及实行新驾驶人素质跟踪和责任倒查制度等配套措施来保证直接考试制度下机动车驾驶人的质量。 相似文献
4.
立法听证——为新法“把脉问诊”
一个文明的城市离不开良好的交通秩序,人们总希望自己置身于有序、畅通、安全的文明城市里。然而,在我们海南,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现状令人担忧:君不见,行人不走斑马线,逆向行驶,闯红灯,横穿马路,走机动车道;司机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不随车携带证件,逆向行驶,酒后驾驶,乱停乱放,闯红灯,违反禁令标志,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 相似文献
5.
高哲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4):78-8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入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从保护交通安全的目的来看,"醉酒驾驶"与"追逐驾驶"与原有的交通肇事罪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都是出于对社会交通秩序的维护,但从构成要件来看,二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文章深入分析了"醉酒驾驶"、"追逐驾驶"行为,体现了我国刑法的预防功能和对于公共交通安全保护预防的提前。 相似文献
6.
7.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8.
随着公安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模式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已经显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其中最主要的表现之一便是现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 2015 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这对于公安交通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是一次重要的改革机遇,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从传统思维模式向 “互联网 +”思维模式的一次重要转变.因此全面解读改革意见的精神实质、系统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有效落实、不断促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的优化,是最大限度满足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需要的唯一途径,对于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9.
董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8-20
危险驾驶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为了规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已写入《刑法》。围绕危险驾驶的界定以及该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明确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独立罪名进入《刑法》必要性进行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10.
郭小亮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104-108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制止了我国醉驾高发态势,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不少实际问题和困惑。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认定时,对醉酒的标准应当采取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思而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应列入机动车的范围;道路的基本特点是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生活小区内的类似道路应归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相似文献
11.
罗勇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62-65
引起出租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因素很多,出租车驾驶员的心理因素是人的因素里面最主要原因。出租车交通事故频发的驾驶员的心理原因主要有:利益最大化作为驱动力是违章、疲劳驾驶、事故频发的最主要原因;侥幸心理挑衅着安全意识;搜寻路旁客源,使行车的注意集中度降低;过于自信与麻痹大意共存;多种因素引起不良情绪,影响行车安全等等。加强和改进某些方面,有效降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运营环境。 相似文献
12.
石臣鹏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4):79-84
针对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根据车辆驾驶人信息加工规律和认知心理学理论,科学分析了对交通标志设置的影响,从交通标志设置点的选择、并设问题、空间位置设置以及可变信息交通标志设置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世博会期间,上海的人流和车流将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上海交警的勤务管理工作要以排堵保畅工作为中心,以指挥疏导、秩序管理、分流控制、道口查控为主要工作,以提高民警管事率和见警率为手段,以规范执法管理为抓手,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 相似文献
14.
张鸿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1):76-80
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项通过测试人内心的心理痕迹,来探测人对某件事的感知和记忆的技术。目前在交通事故驾驶人认定中应用很少,本文拟通过研究心理测试技术在认定驾驶人身份中的应用,阐明该技术对于认定驾驶人身份的独特作用,以及应用该技术的前提条件、操作的步骤和要求等,为侦破疑难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 相似文献
15.
近两年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重特大事故相当突出。调查研究表明,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要致力于高速公路入口的监控、危险路段的监控、危险时段的监控和危险天气的监控。把这“四个监控”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会使高速公路成为安全、快速的运输大通道。 相似文献
16.
17.
刘玉增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3):51-53
均衡交通流始终是交通流组织工作的重要原则,通过实例重点介绍了交通流分配的最优化方法,为城市宏观上交通流的组织提出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徐晓慧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5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界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注重保护交通参与者尤其是交通弱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注重效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入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9.
胡东飞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121-123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罪立法完善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大型工程运输车的违法违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造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对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是有好处的。要完善相应的立法,应当从完善交通肇事罪主观罪过的认定规定、完善交通肇事罪结果的认定方法和法定罪刑配置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