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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人民陪审团属于外挂式陪审模式,其与专业法官的关系,实际上是司法专业化审判与民众社会化审判关系在程序上的反映。人民陪审团可以有效地改变审判格式化的局面,使案件的审判具有个体人格化的特性。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中,应当使具体规则与人民陪审团的价值目标相统一,以免民众审判与人民陪审团沦为司法权与法官的附庸。  相似文献   

2.
法治及其形式合理性有着先天的局限性,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困难案件".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的职能包括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贯彻社会价值观念、修正法律规则.陪审团在困难案件的审理中具有维护、修改、补充和促进形式合理性的法的作用.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依照形式合理性的法断案是一条准则,但困难案件的审理作为一种例外,应当有陪审团参与审判.  相似文献   

3.
彭小龙 《中国法学》2012,(3):160-177
民众参与审判主要包括治安法官、参审法官和陪审法官三种制度类型,其案件分布呈现趋同性和差异性两种规律。前者是指各国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民众参与专门案件审判。就后者而言,治安法官主要审理涉及私人纷争、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陪审法官和参审法官主要审理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究其原因,案件类型不同,民众参与审判的意义、制度设计及实践运作亦有所差异。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轻微案件审判,与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律均发生明显背离。这种背离有其客观原因和现实意义,但在充分发挥民众参与审判的作用方面仍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相似文献   

4.
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永安 《中国法学》2012,(3):147-159
以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同责"为基轴设计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脱离了传统城乡二元社会正在转型的现实背景,不可避免地将改革导向"精英化",并难以避免各种异化现象发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必须与二元转型社会结构相适应,以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为基础,构造参审制与陪审制结合、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共存、常识判断与专业判断并行的陪审制度二元结构体系。在以平民陪审践行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也可以以专家陪审补足法官职业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质。  相似文献   

5.
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大规模的宪政改革和司法改革。改革者们对实行70余年的法院组织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了影响深远的变革。在这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措施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陪审团制度的建立。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并非初创。在1864年进行的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中,俄罗斯就曾经以英国为模式,建立了陪审团制度。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不复存在。苏联时代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陪审法庭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普通的刑事和民事审判中,一般由职业法官一名和…  相似文献   

6.
完善中国刑事陪审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少林 《法学评论》2005,23(4):78-83
刑事陪审制既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同时,还能增强司法独立。在由陪审法庭尤其是陪审团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较之单纯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更能凸显审判职能的独立、中性与权威性,也更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由此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强化,控、辩两大职能也能在中立而权威的审判职能面前实现平衡,刑事诉讼的结构得以合理构建,国家展开刑事诉讼的目的能够得到协调实现,刑事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也能得到彰显。本文在借鉴西方各主要国家尤其是俄罗斯刑事陪审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陪审制进行法哲学思考,针对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陪审制的设想,该设想的核心内容是:在保留我国现行的混合式陪审制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审案陪审团。  相似文献   

7.
钱俊 《法制与社会》2014,(12):111-112
对抗制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争论双方于居中审判的法官或者陪审团前表明自己观点,并由其做出其认为符合事实公正的裁决的一种诉讼模式。这种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则表现为控辩双方的对立,只要当最有说服力的一方能让法官或者陪审团员们相信其对案件的论点即是真相时,正义就被认为得到了伸张。职权制则是指法庭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的一种诉讼模式,多被运用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8.
近来,日本政府宣布将恢复和修改陪审法,建立陪审团制度,实现接近市民的司法.人们希望重新采用陪审团制度,以避免或尽量减少法官的错误裁判,并提升公众的司法信赖感.在陪审制度的类型选择上,日本政府面临英美陪审团制度和欧洲大陆混合法庭制度两种选择.在文化上,日本社会的等级制性质,对权威人物的高度信赖,日本人的团体意识及维持和谐的愿望,有利于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在社会方面,日本社会的大多数人属于受过良好教育的、同质性的中产阶级,这有助于陪审团制度的功能与目标的实现.在法律上也没有阻止日本重新引进陪审团制度的障碍.因此,日本将会促成更可能是一种以英美模式为基础的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9.
王星译 《法学》2023,(12):140-154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陪审流于形式”的弊象饱受诟病,而在制定法层面,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失衡”使“参审虚化”现象进一步加剧。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模糊地规定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义务,缺少可具操作性的程序指引。欧陆事实问题清单制度和英美陪审团指示规则并非解决我国司法顽症的最佳路径。法官指示的理论基础(或曰义务来源)在于实质真实发现,而非贯彻司法民主。为防止法官滥用指示权,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作限缩性解释,即指示内容仅限于与罪责实体事实、证据适用相关的特定法律问题;指示作出仅限于合议庭评议环节。同时,还应当确立判断指示是否适当的“形式+实质”的双重审查标准,并辅之以程序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0.
人民陪审制是国家赋予国民的司法民主保障机制,而非可供法院选择的审判方式。陪审适用应当由法院职权本位向当事人权利本位转型。陪审请求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关于案件第一审是否适用陪审及陪审程序如何具体建构的诉讼权利,具有程序性、自愿性和约束性。陪审请求权包括积极的陪审请求权与消极的陪审请求权、任意的陪审请求权与限制的陪审请求权、狭义的陪审请求权与广义的陪审请求权。应区分陪审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中的具体功能定位,对当事人的陪审请求权及其行为要件予以差别化配置。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制的公信力,为陪审请求权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程序保障和制度激励。  相似文献   

11.
王学棉 《北方法学》2012,6(4):113-119
美国民事案件的陪审权利规定在1791年批准的第七修正案中,其规定在普通法诉讼中,金额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随着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合并,以及新型民事案件的出现,第七修正案规定的陪审权利该如何适用是美国民事诉讼必须面对的问题。具体的判断标准随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刘兰秋 《中国司法》2005,4(8):99-104
2004年5月28日,日本第159次国会公布了《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以下简称《陪审员法》)。该法律对地方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作出了修改,确立了陪审员制度①。本文拟对引进陪审员制度的背景及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介绍,并评价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一、日本引进陪审员制度的背景在日本刑事诉讼历史上,曾于1923年(大正12年)制定了《陪审法》,并于1928年实施。大正《陪审法》所规定的陪审制度是一种陪审团审判制度,适用范围为相当于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而且被告人享有拒绝接受陪审的权利。在1929年适用陪审审判的案件有143件,但…  相似文献   

13.
王平 《法律适用》2015,(2):96-100
司法公信力建设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人民陪审是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基本路径。当前,人民陪审制度由于功能定位不清、运用规则缺失、人员结构偏差,导致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陪而不审"、陪审意见缺乏代表性、公众认可度不足等长期为人所诟病。而当下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就是司法审判与公众的沟通不足。因此,人民陪审制度需要着眼于陪审制度的功能本源,适应新形势要求。本文从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定位、选任机制、参审方式、意见表达和规范管理5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  相似文献   

14.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大热点.长期以来,该制度收效甚微,且衍生性问题不断.理论上,人民陪审的逻辑结构存在两种具体形式,即政治优位逻辑与司法优位逻辑.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不应该继续坚守政治优位逻辑,即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视为政治制度,而应重视其司法属性,以司法优位逻辑为取向,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要追求的核心目标.基于这种新的逻辑和目标定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围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的司法功能而展开,通过聚焦于相关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改革来增强庭审的实质化与科学化,从而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担负起合理的制度角色.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世界上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通常有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例如陪审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陪审团,在审判程序中负责认定犯罪事实的有无,而在陪审制之下,还配置有职业法官,负责指挥程序的进行,并且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之后,负责量定刑罚。美国、英国等都是实行陪审制的国家。另有参审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如2名)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一起决定犯  相似文献   

16.
丁盼  姜琪 《法制与经济》2013,(8):41-42,44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文章以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为视角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实施现状,谈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17.
康黎 《北方法学》2012,6(4):76-81
美国死刑量刑程序经历了一个正当化的历史过程,早期的陪审团废法现象催生了死刑陪审团制度,死刑陪审团制度的建立又引发了死刑案件审判的两分式改革并使死刑量刑程序得以独立,特殊的"凌驾陪审团"规则体现出美国司法界力图保持死刑裁量中职业法官与平民陪审团间的权力制衡。  相似文献   

18.
蔡辉 《广东法学》2005,(1):62-63
陪审团制度由英国殖民者带进北美大陆,美国独立后把这一制度继承下来,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将“得到陪审团公正的审判”确立为刑事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既然是被告的权利,被告当然可以放弃。于是联邦最高法院规定:被告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而主动认罪,但必须得到联邦法院和美国检察官的同意。可在很多州,被告放弃陪审团审判只需得到法院的同意并不需要州检察官的同意。  相似文献   

19.
俄罗斯刑事陪审团制度始于1864年亚历山大二世改革,在沙俄时代存在了50余年。1917年陪审团被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取代。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定恢复刑事陪审制度,至今已经有17年。在这个过程中,俄罗斯陪审制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建立民主法治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克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但由于俄罗斯法律传统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与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导致俄罗斯也出现了很多批评陪审制度的声音。俄罗斯联邦目前对刑事陪审制度充满信心,并为完善该制度而不断努力。  相似文献   

20.
杨馨馨 《法学论坛》2016,(6):140-147
调整陪审员参审职权,实行“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带有英美法系陪审团的色彩;“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对事实做出认定”,又保留了大陆法系参审模式的制度因素,成为两大法系的结合体.在对参审职权调整前后审理范围、职责权限、审判模式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分析职权调整后存在“共同认定”与“个人负责”、“自主表达观点”与“无独立事实认定权”、“防止误判救济”与“司法改革方向”等实践困惑.为使参审职权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运行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在明确“法律审”与“事实审”范围界限的基础上,对“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进行事实认定”的内涵进行重新解读,借鉴日本“裁判员法”,提出建立相关事宜告知制度、增加陪审员数量、推行简易陪审、陪审更新等制度改进措施,以期解决陪审职权调整后陪审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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