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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死刑适用的根据在于其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趋轻变化.“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共同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了完整的诠释框架.被害人存在罪错的是否适用死刑应当分情况处理;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案件中没有明显的从重情节或者还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原则上应当判处死缓;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的,一般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但可以与其他从宽情节一起对量刑发挥趋轻作用,从而弱化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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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故意杀人罪是最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他人加害 ,或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 ,被害人的过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往往不予考虑。为了减少和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在立法上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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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可能少地判处和执行死刑,是轻刑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实行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将这一刑事政策贯彻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现阶段从立法上或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了控制: 一、我国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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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二者适用的界线不在罪责层面,而在伦理层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原则,是刑事政策导入刑法的结果。由于在强调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则应当被解读为"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罪行",因此,被害人宽恕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加害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被害人宽恕的因素,那么可以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如果加害人犯下了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那么即使其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法官仍得基于普遍正义的考量依法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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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死刑是利弊均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保留死刑,是取其利,严格限制死刑,是防其弊。这一政策建国初确立后历经“严打”亦未改变,今后一段时期也不会改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死刑,必须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以及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必须重视死缓制度的适用,应从罪行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的分担和犯罪情节的差别等方面把握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坚持少杀。最高法院应当按照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解决多年来死刑复核程序违法操作且名存实亡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设立若干分院,健全死刑复核机构;明确死刑复核期限,提高死刑复核效率;细化死刑复核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并科学、公平地分配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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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金某携刀赶至某县中医院找殴打其女儿的聂某算账.将赶来劝阻的医院保卫科副科长李某误认为是聂某,持刀刺中其腹部一刀,致使李某腹腔内下腔静脉、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引起循环衰竭而死亡。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开庭审理,改判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的改判有一个重要原因,即被害人亲属与金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金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金某,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本案是一个运用被害方谅解制度的成功范例,其中有很多地方值得总结。死刑案件被害方谅解制度是指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以下称被害方)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以下称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表示谅解被告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法院根据其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根据特殊情况在死刑以下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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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及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根据刑法谦抑性和刑罚个别化原则,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的适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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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相混淆的现象,致使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内容宽泛,沦为一句法律套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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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紧紧围绕刑法关于死刑和量刑的有关规定 ,在澄清和阐明刑法相关基本理论基础上 ,明确提出并深入论证了五个问题 :(1)罪名与罪行的关系 ,法定刑是判断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是“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志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判处死刑的选择范围宽于判处死刑 ;(2 )量刑情节是决定可否判处死刑的唯一根据 ,如果案件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决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3)即使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 ,都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范围 ,只能对之适用“死缓” ;(4 )禁止将同一罪行的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从重处罚情节 ,摆脱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的理论羁绊 ,是防止死刑滥用的当务之急 ;(5 )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轻刑主义倾向 ,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机率远远高于应当判处死刑 ,严格根据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适用刑罚 ,是避免滥用死刑的重要保障。作者认为 ,死刑的存废受制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 ,虽然主张经过一个相当时期的社会发展 ,逐步在中国废止死刑 ,但是又认为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 ,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式和摆脱错误的理论误导 ,探索依法控制死刑的科学方法 ,建立防范死刑滥用有效机制 ,是当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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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作为一种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在刑法上的效果有三:(1)构成要件事实,如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负次要责任的,为追讨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等;(2)排除违法性事实,即正当防卫;(3)量刑事实,在防卫过当中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其他犯罪中可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其中,作为量刑事实的被害人过错行为涉及个罪,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近年来,“被害人过错行为”在死刑裁量的研究中涉及较多,也出现了要求修改刑法将其由酌定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呼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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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我国死刑裁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危害结果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力戒死刑适用"唯后果论"的倾向;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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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论的一个切入--以故意杀人罪为线索的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死刑限制论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现实选择的情况下,在立法上有必要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刑种配置,根据故意杀人罪的不同情况,配置其罪刑系列,同时将被害人过错的酌定从轻情节法定化;在司法上适用死刑应该"慎重谦抑";在解释论上有必要通过实质解释为削减死刑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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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的适用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处死是指犯极其严重之罪且又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的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从宽情节。对死缓后的处理应在二年缓期期满后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