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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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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鸿书  李宏昊 《天津检察》2009,(3):50-51,49
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和类别 所谓“一对一”证据,有的学者认为,“一对一”证据,就是指有的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对事情经过各执一词,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  相似文献   

2.
有的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人,而这两个人对事情经过各执一词,所提供的证据相互对立,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这种证据在办案中通常被称为“一对一”证据。“一对一”证据由于在证据充分性上有所欠缺,无法依靠其他证据的印证来判断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因而给监察机关正确认定案件带来极大的难度。笔者现就这个问题略陈己见。  在这些案件中,“一对一”证据是仅有的直接证据,相互对立的每一方证据都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或只有少量的间接证据。因此办案人员必须围绕…  相似文献   

3.
“一对一”强奸案件的客观证据一般较少,常见为言辞证据。检察机关对“一对一”强奸案证据审查与判断时,遇到被告人翻供,有时会直接动摇整个定罪基础。对此,承办检察官应先通过对言辞证据分析,理清案件事实主线,其次注重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确认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从而判断其有罪供述是否值得采信。  相似文献   

4.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5.
马青春 《天津检察》2008,(5):19-19,17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证据的审查相较于证据的收集,是更高层次的证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针对个别证据分析,而且就整体证据也要判断,从而达到证明目的。所以,证据审查的水准也是考量刑事诉讼智慧的重要标准。鉴于其重要,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证据审查,分析其审查内容,掌握其审查的基本方式,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瑞华 《法商研究》2012,(1):112-123
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中,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主要在三个领域发挥作用:一是用来确定自相矛盾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二是用来审查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三是用来判断被告人供述是否得到补强。作为一项旨在对证明力加以限制的证据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强调无论是证据事实还是案件事实,都要根据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源的证据加以认定,注重证据信息的相互验证,避免仅凭孤证定案,这有利于防止伪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在目前以案卷为中心的裁判方式下,法院很少关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适用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在审查死刑案件证据时,关键在于把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所谓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所收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以及待证事项进行证明时,判定某一证明结果是否采信的尺度及标准。[1]因此,进行证据审查的首要目的,就是确定刑事证据标准。一、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的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结果的准确性把握,都建立在对全案证据认真审查的基础之上,对证据的真伪进行甄别,在各证据间相互对照和比较,其所反应的事实能否相互印证,以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诸多的案卷材料中,以言词证据居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狭义上的口供)又因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对其真实性与稳定性的审查较为困难,所以在积极找寻有效的口供真实性审查方法的同时,我们又要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削弱口供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积极转变审查证据模式,取得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性.  相似文献   

9.
<正> 在刑事诉讼中,往往会遇到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如何处理此类案件,颇为棘手。所谓“一对一”,是指某些刑事案件有两个肯定与否定对立的直接证据,即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在数量、质量和证明力上似乎势均力敌,不分上下。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大抵有如下几种:①在同案被告人供述中,  相似文献   

10.
“一对一”证据是个动态的概念,“一对一”证据是对犯罪的某一阶段而言,而非全部犯罪过程都只存在“一对一”的证据;“一对一”证据不等同于孤证,尚有其他间接证据印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一对一”证据是可以发生变化的,由“一对一”证据入手,可以查证其他证据,乃是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受贿犯罪中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辩解是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而其他相关证据是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虽然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关联性要弱于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但是其作用主要是增强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证明力,使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司法人员要以客观、全面、发展的认识观看待“一对一”证据案件,意识到“一对一”证据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是可以定案的,不是绝对不能定案的。同时要灵活使用“一对一”证据,以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为基础和突破口,争取获取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相似文献   

11.
“一对一”贿赂案件由于其特殊性缺乏第三人见证且知情人少,很难收集到有力的直接证据,因此收集与案件相关的间接证据便成为案件侦破的切入口.本文就此针对“一对一”贿赂案件间接证据的作用,收集方法及运用策略和原则进行论述,以期对此类案件的侦破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陈光中 《中国法律》2010,(4):2-5,56-60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活动首先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公正处理。而建立和健全证据规贝。才能保证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使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事实真相。因此,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化程度及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3.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隐蔽性强,物证人证少、证据较为单一,证据审查中存在较多难点。注重客观物证的收集审查、区分不同证言采信标准、在“一对一”情形下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搭建证据链条,强化对下指导,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有利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有效办理。  相似文献   

14.
证据调查即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证据调查都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其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在实现其对于事实探知的价值同时也平衡考虑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核”注重的是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而忽略了法官具体审查证据的程序性规范;注重的是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而忽略对于证据的审查核实;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因此,我国对于“证据审核”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对之通过有效的程序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应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5.
在某些案件中,仅有原告和被告针锋相对的两个证据,即一对一的证据。这种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不仅要考虑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案件情形采取相应的证明标准,还要考虑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在廖宗荣案中,依法根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所作的记载可作为现场笔录来使用。如果没有相反的可佐证的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个人的利害关系,该记载可以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但该证据因系通过一人执法程序收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具有合法性,故而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相似文献   

16.
贿賂案件证据“一对一”,通常是指案发后,贿赂一方说贿赂事实存在,一方说贿赂事实不存在;或一方说贿赂数额多,一方说贿赂数额少,所收集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形成谁也否定不了谁的局面。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是我们侦破贿赂案件,认定贿赂事实普遍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贿赂案件之所以常常出现证据“一对一”的现象,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从贿赂案件的特点看,  相似文献   

17.
王平 《四川审判》2002,(3):5-6,10
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18.
龙宗智 《法学研究》2023,(4):169-188
我国诉讼证据审查的基本逻辑是,以“三性”审查为基础,以“定案根据”确认为依归,同时审查判断证明力,进而认定事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审查则呈现为证据资格与证据效用两分格局,其证据法着重规制前端证据资格,而证据“三性”以特定方式嵌入证据制度。我国现行证据审查制度具有要素清晰、审查方式较为灵活等特点,但其平面化特征妨碍了证据审查逻辑的清晰展开;“三性”审查缺乏精准界定及必要区分,且与“两力”关系不清晰。改革完善证据审查方式,首先应准确界定“三性”内涵,厘清“三性”与其他证据审查要素的关系,并适当调整其适用方法。其次,应在司法解释规范中使用证据能力概念,强化“可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规范,加强证据准入的前端控制。最后,保留部分定案根据规范,维系后端控制要素,形成前后端控制并重的二元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9.
赵豪 《证据科学》2023,(4):432-447
行政主体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存在于“刑事—行政”案件中,系“两法”衔接机制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制度供给和理论研究不足,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缺乏必要指引。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天然区别,司法机关在行政事项的处理中也与行政主体存在专业能力差距。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所主张的事实并非定论,仍需行政主体依职权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并非一定低于刑事案件,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在衔接基础之外也存在证据能力门槛。行政主体需要明确证据载体的实际形态,在此基础上分类处理各类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衔接。同时,行政主体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质证权利,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20.
所谓“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一方供述了行贿或受贿的犯罪事实,而另一方又予以否认,全案又无其他有力的证据可资证明,使得证明有罪的关键性证据和证明无罪的关键性证据形成“一对一”僵持的状态。因此,“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的实质就是关键性证据的“一对一”。实践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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