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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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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本文对我国内地、台湾和澳门地区未遂理论背景的分析,进而对犯罪未遂立法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2.
论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行为,在理论上统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一方面是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另一方面又是对该种犯罪从宽裁量刑罚的情节。鉴于我国刑法只在总则中对其作出规定而分则条文尚未涉及,究竟什么犯罪处罚未完成形态?什么犯罪不处罚?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中留下了较大的价值取向空间。是否对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那么,对一些犯罪处罚未完成形态而对另一些犯罪不处罚,其价值取向理由何在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  相似文献   

3.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4.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相似文献   

5.
中国预防性犯罪化实践逐渐趋于成熟,形成了当前的规范图谱:从司法上未遂入罪化到立法上预备实行化;从打击为自己的预备到打击为他人的预备;从规制犯罪的预备到规制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规范上的演变轨迹具有教义学上的基础论证和罪情上的契合动因:恐怖活动和网络犯罪原则上具有由可能的危害性大和危害的可能性高二者复合而成的高风险特质。但是,用基本教义分析两者的规范现状,对照《反恐保护主义法》、《网络犯罪公约》等国内外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预防性犯罪化的流程链条上的系统漏洞,需要体系性的补足和提升,实现刑法理论界对于刑事实践景象的有效知识供给和适时引领更新。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总论中,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理论和中止、未遂理论一样是属于未完成理论中的一种,但是仔细分析,犯罪预备理论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本文将从犯罪预备的理论本身,司法实践以及处罚范围来谈谈犯罪预备理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7.
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之犯罪化与轻刑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雷 《犯罪研究》2008,(5):19-28
在国际刑事法律公约的订立和各国刑事立法过程中,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一直是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的基本问题。腐败行为犯罪化的意义还在于,随着国际和国内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廉政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廉洁和不廉政行为范围更加扩大,那些原来属于职业道德规范规制的对象,随着人们对这些腐败行为的犯罪化的立法要求和呼声的高涨,这些行为便有可能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对象。而轻刑化是指对于犯罪的处罚倾向于用较轻的刑罚取代较重刑罚处罚的刑:事政策措施,它表现为用较轻的刑种(如监禁或有期徒刑)取代较重的刑种(如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者在同一刑种中用较轻的处罚(如3年以下轻的刑期)取代较重的处罚(如10年以上重的刑期),甚至包括本应用剥夺自由的刑罚取而代之用剥夺财产刑(如没收财产或罚金)和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措施惩治腐败犯罪。在国际上,轻刑化作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趋势,正日益引起各国的重视。从表面上看,犯罪化和轻刑化是两种的对立的刑事政策,但实际上,这两者是可以兼容并蓄的。因此,对腐败犯罪行为的犯罪化与对该行为在处罚上的轻刑化并不矛盾,两者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可以达到高度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王永茜 《法学杂志》2013,34(6):123-131
现代刑法扩张的新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法益保护的提前化;二是刑事处罚的前置化。法益保护的提前化主要表现在将特定风险领域的集体法益作为对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直接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刑事处罚的前置化并不是减少了对于犯罪构成的刑事违法性的要求,而是减少了对于实行行为触动刑事处罚所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的要求。预备犯、累积犯和抽象危险犯都是刑事处罚的前置化的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类型既是更周延地保护法益的有效手段,又是可能过分扩大处罚范围的有问题的手段,立法者不能随意地、普遍化地设立刑事处罚的前置化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9.
张新 《法制与社会》2011,(8):242-243
犯罪预备理论是犯罪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仔细考量,这项规定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对国内外预备犯的处罚模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我国预备犯处罚模式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不同国家基于本国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对犯罪预备形态的处罚原则也不尽相同。社会的变革与震荡深刻影响着立法者的立法观念与刑事政策。犯罪预备形态作为一种犯罪现象,如何予以刑法上的规制,体现着法的事实分析和法的价值分析的对立统一。应当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从一般价值到法的价值,再到刑法价值的思维路径,探寻犯罪预备形态真正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1.
证券犯罪特征的犯罪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晓光 《河北法学》2004,22(11):56-57
证券犯罪是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个必要环节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同时证券犯罪还具有法定犯罪、白领犯罪、共同犯罪、贪利犯罪等特征 ,对此深入分析可以使我们在预防和惩治证券犯罪时更加具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12.
刑事一体化是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科学三方面及其内部各方协调一致,形成有机统二的完整系统。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犯罪心理学在关于“犯罪”这一基本概念上,应当与处于规范地位的刑法学保持一致。犯罪心理学是刑事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同时,由于其独特的学科性质、研究视觉和研究方法,使其在一体化的刑事科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政策与刑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政策可表述为:国家或政党基于犯罪态势而制定的控制(预防)犯罪的方略,可分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指导刑法立法的刑事政策是基本刑事政策;影响刑法司法的刑事政策是具体刑事政策。只有在较长时期内涉及全过程的主要的刑事政策才是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它相对于基本刑事政策而言,指在犯罪控制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起作用的刑事政策。就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来讲,刑事政策即基本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刑事政策高于刑法;就刑事政策与刑法司法来讲,刑法则高于刑事政策即具体刑事政策,具体的刑事政策只能在刑法的框架内运作,但可以影响定罪与量刑。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立法非常活跃的时代,刑法理论不可能只是单纯地解释刑法,而是需要同时关注刑事立法本身.刑法理论不仅要规制司法,而且要规制立法.刑法理论尤其是法益保护主义与有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学说,对刑事立法起着重要规制作用;刑法理论必须对刑法条文作出有价值的判断,促进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如果能够通过修改理论或者重新解释应对社会生活事实的,就不应当修改刑法;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都是不完善、不全面的,但刑法学绝不是始终拘泥于条文的形式论解释的枯燥无味的学问;刑法学者应当善于了解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勇于反省自己的前理解,正确对待自己的偏见,从而使旧法条适应新时代.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与解释并不是对立关系,批判性解释可以使刑事立法的形式缺陷得到弥补,也能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奠定基础.刑事立法也应当善于类型化,从而为解释提供应有的空间,使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5.
16.
主观主义与中国刑法关系论纲--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主观主义作为西方刑法学说史上的重要思想,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地位却是尴尬的———刑法主观主义往往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其本身所存在的合理内核却被人们所忽视。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以及中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都与刑法主观主义存在密切的联系,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不容抹杀,学界需要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法治系统中,立法与司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子系统。研究刑法学方法,①对于这两个子系统的良性运转,进而促进刑事法治系统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一立法完善,对于中国刑事法治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工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刑事立法,始终贯穿着这一主题。(一)立法完善的含义与意义完善之意,指(使之)完备美好。②立法完善,即通过立法程序使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备的过程与结果。刑法的立法完善亦然。废除、修改非正当、不合理的规定,增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内容,是刑法立法完善工作的基本方式。制定立法解释,是刑法立法完善工作…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主观主义与中国刑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主观主义与中国当代刑法理论翻开历史画卷 ,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朴素的真理———人类社会自从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以来 ,对犯罪者科以刑事责任 ,一般都是通过刑罚的力量来实现的 ,“然而科人以刑责 ,何以能实现正义 ,亦即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如何 ,是乃刑法思想之根本问题 ,每因时代不同而异其见解。”①一般认为 ,在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问题上 ,西方刑法学说史上最经典的对立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的论战 ,两派争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主观主义 (又称行为人主义 )与客观主义 (又称行为主义 )的对立。② 客观主义学派和主观主义学派…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杜宇 《法学研究》2009,(1):78-91
最近十年的刑事责任研究基本停滞,无法实现理论之明显提升,其重要原因在于,责任论始终以刑罚为唯一关注,使得刑事责任论与刑罚论难辨你我,无法获得超越于刑罚论的实质性内核。“刑事和解”的出现,为我们展示了对责任的另一种理解可能,从而为摆脱责任论的研究困境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以和解的责任观为线索,对传统责任论的核心内容展开深入反思,可以看到:责任的承担,不仅要面向国家,而且要面向被害人和社区;责任的实现方式,应从“刑罚-保安处分”的二元格局,迈向“刑罚-保安处分-刑事和解”的三元格局;责任的基本诉求,则应在传统的惩罚与预防的框架内,导入恢复性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20.
刑事一体化倡导一种新的研究视野,对于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用刑事一体化的大视角来审视,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须进一步阐释和完善。面对刑事一体化的思路,犯罪心理学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创新。创新才能促进发展,才能使犯罪心理学有更好的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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