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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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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否定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利于权利义务稳定的。行政行为不仅具有形式确定力,而且具有实质确定力,否则不足以防止行政随意性。本文指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为基础的,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论诉讼中附属证据性行政行为问题的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中附属性行政行为问题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其效力的问题 ,实质是其公定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具有相对公定力 ,直接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绝对公定力。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公定力的效力范围及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状态 ,灵活适用行政诉讼制度和本案诉讼的证据审查规则确定其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3.
法学界研究较多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废止、撤销等行政行为的消灭,行政行为的变更则多被作为附带的问题“顺便”涉及。然变更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质:变更的对象可以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违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变更是实质存续力和撤销或废止间关系的缓冲剂;变更就是实质存续力的产物或体现;实质存续力对变更的拘束力不如对撤销或废止强,但并非不重要。等等。这些特质决定了行政程序法中宜对变更作相对独立于废止或撤销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刘菲 《北方法学》2011,5(6):96-103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处理问题实质上是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问题。通过分析其成因及借鉴域外之经验,可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首先要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先决问题",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先决性,是否是尚未发生形式确定力的非无效行政行为。在构成"先决问题"的前提下,以行政行为对私法关系的作用效果为依据确定民事审判权的审查限度,即对确认性行政行为、形成性行政行为、裁决性行政行为分别适用民事先行、先行后民、行政附带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5.
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探究崔巍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系这一角度来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探究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实意义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政为是一组矛盾的两个方面,舍去可...  相似文献   

6.
从法理上说,行政主体作为国家机关,其行政行为无疑应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在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生效后, 便应具有行政行为的所有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据此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行政目的当然无可非议。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行政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所  相似文献   

7.
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确认行为,往往直接涉及当事人权益,甚至应负法律责任,但因其或法律未规定可诉,或已过复议期限或诉讼时效无法胜诉,而成为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这部分行政确认行为,如果与事实的确不符,且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证据,如何处理?法学理论或实务界争议颇多。一、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的认定行政确认行为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津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签证和鉴定等的行政法律行为。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可…  相似文献   

8.
行政撤销权法律控制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双重效用,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行政行为不可改变力原理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理论依据;而范围、行为类型及时间规则则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基本法律手段。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中重点设置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则对行政撤销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9.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本文考察了国外主要国家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定,认为我国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为实现行政法治,德国法学界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出了行政行为理论。作为重要的秩序构成要素,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具有与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一样的存续性。在对判决确定力进行制度移植的基础上,德国法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导出了存续力理论。存续力理论在德国法中具体体现在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规则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嗣后废弃行政行为权力的限制。由于存续力的产生,行政行为获得了与司法判决一样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法的安定性原则由此在行政领域得以真正贯彻。  相似文献   

11.
(二)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的职能是非常广泛的,实现职能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行政活动要求相对一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有的行政活动则不要求这样,如在行政管理中经常进行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和行政咨询等,虽说这些方面的行为也属于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活动,但这些行为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并不要求相对一方当事人必须作出相应行为,因此这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2.
行政行为的性质实质性地影响到了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系列过程,是行政审判不可回避的前提问题。行政审判实务中,对于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和重大的分歧,主要有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两种观点。但是,这两种观点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应归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一性质的确定对于行政审判具有直接而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韦忠语 《现代法学》2000,22(2):67-71
行政行为公定力不仅是行政行为先定力的保障,还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在行政法领域,公定力不仅支持着行政行为的效力,而且对于顺导依法行政,阻止滥用职权,协助行政救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还对民商法、刑法及诉讼法等领域的许多法律规则起着支持和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14.
"行政解释行为",是基于原行政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而发生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文探讨了行政解释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认为行政解释行为的效力包括"变更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15.
四、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法学研究的目的就在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行政行为的效力在行政行为研究中始终居于核心,并不断扩展和深化。其中的主要问题是:(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有以下几种效力:(1)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依法定原因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因为行政行为由行  相似文献   

16.
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保英 《法学评论》2006,24(4):3-10
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关系在理论界是一个研究空白,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则更加没有引起重视,这是造成我国行政法治不尽人意的一大障碍。因此,从立法上确定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离是非常必要的。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下列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行政行为主体相对确定原则;抽象行政行为职能与具体行政行为职能划分原则;抽象行政行为主体有限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对抽象行政行为主体过错优先负责原则。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定力与确定力,行政职能的目标才能有效达成,但同时公民私权需要尽可能得到保护与救济,因此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应受到必要的监督与限制。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确定力的突破,然而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价值冲突、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对此应在冲突背后寻求价值平衡,寻求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的共识,并提出相应司法审查思路,藉此以推动对关联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司法审查,对其违法性继承作出有效认定,从而为破除司法实践困境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8.
<正>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制度,行政赔偿诉讼是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可以单独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这样,如何协调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关系,及时、正确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课题。在此,笔者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衔接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没有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此时,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了确定的效力。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其  相似文献   

19.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也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国家的一种活动,也与其他国家活动如立法、司法活动的效力有一定区别。本文作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其所具有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且这些效力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20.
刘章 《行政与法》2008,(2):80-82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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