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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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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行为确定力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即为对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和不可改变力。行政行为一般都具有确定力,但却是相对的。行政行为的相对确定力,是由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决定的,是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以及稳定已设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  相似文献   

2.
从法理上说,行政主体作为国家机关,其行政行为无疑应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在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生效后, 便应具有行政行为的所有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据此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行政目的当然无可非议。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行政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所  相似文献   

3.
"行政解释行为",是基于原行政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而发生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文探讨了行政解释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认为行政解释行为的效力包括"变更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韦忠语 《现代法学》2000,22(2):67-71
行政行为公定力不仅是行政行为先定力的保障,还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在行政法领域,公定力不仅支持着行政行为的效力,而且对于顺导依法行政,阻止滥用职权,协助行政救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还对民商法、刑法及诉讼法等领域的许多法律规则起着支持和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5.
刘菲 《北方法学》2011,5(6):96-103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处理问题实质上是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问题。通过分析其成因及借鉴域外之经验,可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首先要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先决问题",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先决性,是否是尚未发生形式确定力的非无效行政行为。在构成"先决问题"的前提下,以行政行为对私法关系的作用效果为依据确定民事审判权的审查限度,即对确认性行政行为、形成性行政行为、裁决性行政行为分别适用民事先行、先行后民、行政附带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6.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定力与确定力,行政职能的目标才能有效达成,但同时公民私权需要尽可能得到保护与救济,因此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应受到必要的监督与限制。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确定力的突破,然而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价值冲突、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对此应在冲突背后寻求价值平衡,寻求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的共识,并提出相应司法审查思路,藉此以推动对关联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司法审查,对其违法性继承作出有效认定,从而为破除司法实践困境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7.
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五种效力,它们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共同组成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完整内容。行政行为要获得实质上的效力,必须具备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和形式等方面的有效要件。行政行为可能即时生效,也可能告知生效、受领生效或附款生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还可能因撤销、废止、变更或消灭而丧失法律效力,因而行政行为仅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8.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也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国家的一种活动,也与其他国家活动如立法、司法活动的效力有一定区别。本文作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其所具有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且这些效力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9.
为实现行政法治,德国法学界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出了行政行为理论。作为重要的秩序构成要素,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具有与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一样的存续性。在对判决确定力进行制度移植的基础上,德国法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导出了存续力理论。存续力理论在德国法中具体体现在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规则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嗣后废弃行政行为权力的限制。由于存续力的产生,行政行为获得了与司法判决一样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法的安定性原则由此在行政领域得以真正贯彻。  相似文献   

10.
法学界研究较多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废止、撤销等行政行为的消灭,行政行为的变更则多被作为附带的问题“顺便”涉及。然变更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质:变更的对象可以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违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变更是实质存续力和撤销或废止间关系的缓冲剂;变更就是实质存续力的产物或体现;实质存续力对变更的拘束力不如对撤销或废止强,但并非不重要。等等。这些特质决定了行政程序法中宜对变更作相对独立于废止或撤销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张治宇 《河北法学》2004,22(10):144-146
现有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确定不合理,应采取以公定力、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和拘束力为基础的四分法架构; 其研究方法过于静态,存在“一刀切”弊端,脱离了实践,应从过程性的视角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发展进行动态地把握;其研究范围存在局限性,经验对象的选取上存在盲区,导致理论归纳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周延,应该将行政行为的司法效力也纳入到研究视野中来。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行政规划的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的性质,作为行政规划的完成阶段,"确定规划"通常以规划确定裁决的形式出现。确定规划裁决所具有的权利形成效果决定了行政规划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我国,由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权利形成效果"缺乏法律规定,因而行政规划尚不能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3.
祁菲 《人民检察》2023,(9):50-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1款第2项要求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内含行政行为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明确两方面含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是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是确定的、最终的。常见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行政裁决、行政命令等。检察机关在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应从“质“”量“”定”三方面综合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相似文献   

14.
传统行政行为效力学说中的“执行力”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它并不能涵盖所有行政行为,同时由其包含自行履行效力难免造成语义逻辑上的混乱;而“实现力”概念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力的概念可界定为行政行为自身所具有的,实现自我所体现的行政目标与内容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5.
<正>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制度,行政赔偿诉讼是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可以单独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这样,如何协调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关系,及时、正确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课题。在此,笔者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衔接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没有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此时,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了确定的效力。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其  相似文献   

16.
行政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是目前行政法学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学界与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分歧,故有必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力求行政法律行为理论客观真实的反应行政法治实践。笔者通过结合公共行政实践对前人的理论进行系统梳理,揭示出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存续力、既决力与实现力,三者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于行政法律行为的实施过程。  相似文献   

17.
论诉讼中附属证据性行政行为问题的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中附属性行政行为问题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其效力的问题 ,实质是其公定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具有相对公定力 ,直接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绝对公定力。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公定力的效力范围及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状态 ,灵活适用行政诉讼制度和本案诉讼的证据审查规则确定其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18.
王世涛 《法学杂志》2002,23(5):22-24
行政规范行为的司法适用力是行政规范行为法律效力的一种形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关系在规范行政行为的效力上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司法适用力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9.
行政撤销权法律控制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双重效用,因而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行政行为不可改变力原理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理论依据;而范围、行为类型及时间规则则是控制行政撤销权的基本法律手段。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中重点设置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则对行政撤销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20.
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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