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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等恶性案件。虽然性质恶劣,但司法部门却难以定罪。因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2]12号)中解释称: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款规定中包含的行为呢?如果触犯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又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3.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定性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中,并无绑架罪,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争议,其中既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缺陷的原因,也有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僵硬理解和执行的原因。从犯罪构成、罪数形态理论、共同犯罪理论上分析,认定为故意杀人是合乎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4.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立法特点刑法第 1 7条第 2款规定 :“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学界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 1 979年刑法相比较 ,具有如下特点 :1 .把“岁”变为“周岁” ,在实践操作上消除了分歧 ,因此可以说更具体化。2 .对“杀人”、“重伤”明确规定为“故意” ,避免在实践中为“杀人”、“重伤”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引起误解与争论。3.…  相似文献   

5.
按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于宁 《天津检察》2009,(1):28-29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做出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却存在较大的分歧,出现了“犯罪罪名说”与“犯罪行为说”之争。笔者认为,立法不足与实践需要之间的矛盾,绝不能通过简单的指明是犯罪行为还是具体罪名得到解决,而应该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下,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使之既能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高发的形势,又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为司法实践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02年7月24日《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我们一般把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10.
张伟 《江淮法治》2014,(2):27-27
正女童摔婴事件一出,很多专家在网上呼吁降低《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笔者认为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相似文献   

11.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分析了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是概念法学的产物,也是类型化不足的典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在于其过于简单的罪状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罪状与刑罚不匹配以及立法模式零乱等。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而造成的量刑基准混乱的现实,严重损害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杀人行为类型化既有其理论上的根据又有实践上的依据,类型化就是区别化,是概念式思维的补充。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意义在于它能使量刑的基准细化,弥补行为评价的不足以及有效消减死刑适用条款等。杀人行为类型化的哲学依据是相对意志自由;类型化的标尺是犯罪效应。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思路是首先将杀人行为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故意杀人行为又根据责任阶梯分为:普通故意杀人、加重故意杀人及减轻故意杀人;减轻的故意杀人又依据行为类型分为:挑衅杀人、应请求杀人、帮助自杀、教唆或者逼迫他人自杀等。本文还讨论了各种杀人行为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13.
本文试对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从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探讨。一、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其缺陷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相比较 ,这一规定适应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可以防止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其采用列举式 ,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 ,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  相似文献   

14.
杨彦 《天津检察》2009,(1):33-34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充或完善,将绑架罪纳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使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成为绑架罪的主体。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5.
年龄之争     
何进 《江淮法治》2009,(22):31-3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等严重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未满14周岁的人即使犯有强奸、杀人、放火等恶性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很多品行不端的少年就发出了“未满14我怕谁”这样的口号,乃至于作出了种种令人乍舌的恶行。这种社会现象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深思,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分则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是故意犯某种特定罪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前者与故意杀人界限分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但对后者与故意杀人有无区别,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如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如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犯罪中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解决了实践中对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难问题,但对“故意杀人后乘机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的行为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此也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故意杀人后乘机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应以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8.
新刑法典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溯及力问题,目前理论界、司法界一种观点认为“该款有溯及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对部分案件有溯及力”,两种观点均欠科学性。对该款规定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完全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康树华 《中外法学》1988,(1):48-53,26
<正>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的含义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的含义,一般地说,从刑法规定的角度来说,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指少年或未成年人犯罪。例如《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十条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犯罪时年满16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14—16岁的犯罪人,只对下列罪行负刑事责任: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致损害健康,强奸,强盗式袭击,偷窃,恶劣的流氓行为,故意毁灭或损坏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公民个人财产并  相似文献   

20.
完整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沿上述阶段进行,但也可能在上述阶段中的某一段结束。撤案就是一种结束诉讼的方式。撤案权本属于侦查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只有自侦部门有权对自侦案件行使撤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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