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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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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皇明条法事类纂》收录的是明朝宪宗和孝宗两朝的文书。编进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等部门官吏向皇帝所上奏折,说明他们对制例的看法。其中不少都经过了皇帝的同意而被称为“题准”或“奏准”。这些当时都奉以为例,辅律而行,具有律的性质。其中《刑部》中反映的统治者的重民恤狱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对传统重民血狱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且促进了当时有关制度的完备,对“弘治中兴”的出现起了促进作用,无论在法律思想史上,还是在法制史上都有重要的地位。明代许多法律制度,在明中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对整个封建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正> 今天的法制是昨天法制的发展和继续。对于礼这一法制现象,我们应当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它的内容与演变,进而阐明它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成因。本文浅作这方面的尝试。一、礼的主要内容与(?)变礼滥觞于原始的宗教祭祀,但它演变为礼治观念,直至成为统治阶级安邦治民的手段,则是在宗法制度得到充分发展以后。所谓宗法,最早是为了保卫有着同一血缘关系的奴隶主大家族的政治、经济特权(特别是财产和权力再分配方面的利益)而从氏族制的基础上蜕变而来。周公制礼,“礼刑并用”,礼与刑一起跨入了西周奴隶制社会上层建筑的门槛,礼与刑相辅相成为  相似文献   

3.
马小红 《法学研究》2014,36(1):171-189
"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一端",其地位与作用都远远不能与礼相提并论。但律在中华法系中确实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礼的指导下,"律义"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演变过程。但这个过程恰恰证明了,在中华法系中占据主导与主流地位的是礼,而不是律。  相似文献   

4.
中国漫长的封建制度,是靠儒家的礼教维系的。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来,就将儒家的纲常伦理发展到了极端:实质上,则是借助天的权威来维持森严的等级制度。只要下不犯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封建制度就可长久地维持下去。所以,中国传统的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更是处处渗透着儒家思想,甚至“以礼入刑”、礼法合一成了刑事立法的原则。封建的法和礼相糅合,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文化的重要特色。封建的吏治、科举制度,是封建法制的重要内容。蒲松龄的…  相似文献   

5.
陈阳 《法制与社会》2010,(17):176-176
本文侧重体现"礼"与"刑"在为政之道中的作用及为政者适用"礼"、"刑"的不同在朝代发展中所发生的不同影响。此处的"礼"应理解为"大德","刑"应理解为"法的约束"。统治者无论是"重礼轻刑"还是"重刑轻礼",都必然导致一国因某种特定的原因而衰败,只有将"礼"与"刑"有轻有重、顺时顺势地结合并用,才能使国泰、使民安、使国富、使民强。  相似文献   

6.
李玉福 《法学论坛》2004,19(4):21-28
礼与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主要社会规范。本文从礼刑互动交融关系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这一发展过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礼刑结合的实质是反映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相似文献   

7.
赵明 《法学研究》2013,(4):195-208
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在于法律与道德相融合,“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不融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某种程度上甚至构成现代法治追求的障碍。这种认识未能深入中华帝国法制构架形成的历史动因,从而也就难以理解和揭示帝国立法的理性方面及其所蕴含的政治智慧。从中华帝国政治使命实现的视角去审视其“礼刑合一”的法制架构,就不仅能洞见它与“三代”礼乐文化传统的契合无间,更能准确把握这一法制架构的理性特征。帝国法制架构的泛刑罚化现象根源于帝国安全的军事化政治使命的实现,具有自治性的礼制规范的创立与维护同样关涉帝国安全与秩序的稳定。这是值得现代人们珍视的古代立法智慧。传统法制之现代转型的成功则有赖于政治家和立法者之现代世界观的真正确立。  相似文献   

8.
中国历代判词语言折射出的传统法文化精神,具有很强的现代价值。中国历代判词语言传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儒家的伦理精神。这种法文化精神现在依然封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礼法文化(包括以礼代律、以礼补律、以礼断狱)的现代价值,恶讼文化的现代价值,重证据的现代价值和判词语言审美化的现代价值等,都具有学习借鉴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各项制度趋干成熟的历史时期,其法制的发达、法律制度的完备,对后世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文章以大量唐代史料为叙述基础,探讨唐代狱政思想产生之大体渊源,综述唐代监狱维礼护法,礼刑结合;慎枉刑狱,缓刑议狱;宽严相济,德主刑辅的狱政思想,以及其在监狱管理中的宏观地位与价值,从一个侧面研究了唐代监狱制度的历史面貌。  相似文献   

10.
上古夏商周作为礼刑时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之基。这段时期的礼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礼既具备了道德规范的形式,又具备法律规范的形式。其时并不存在独立于礼的法,其法律形式主要是“礼”与“刑”。礼乃行为规范,刑为制裁手段,即刑罚。刑依赖于礼而存在,囊括在礼的范围之中。所以上古夏商周,法在礼中,礼外无法,出礼入刑,这是中国法律传统礼法体系的原生状态。夏商周礼乐刑政“大统”的确立,既是中国法律传统的肇始,也是后世道统所源与“大经大法”所本。  相似文献   

11.
针对邓析所作的《竹刑》系刑法典的传统说法,本文提出合理的质疑,认为邓析作为早期名家,擅长于法律方面名实关系的厘清。因应当时成文法的公布,邓析从刑法入手,致力于刑法名实关系的解析,其成果就是《竹刑》。《竹刑》并非刑法典,而是一部对国家刑事立法进行注释和辨析的学术著作。邓析开私人注律传统之先河,《竹刑》乃中国传统律学的开山之作。  相似文献   

12.
古代中国是一个有着地位高低、身份尊卑的等级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被认为是维护等级秩序的象征。但是笔者探究认为,这一古代法制思想的内涵一直被人片面解读、误读,甚至全面否定。  相似文献   

13.
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古代社会,从夏朝到清朝,历代统治者颁布了残酷的刑罚,滥施重刑、酷刑,充分体现了法律实践中的重刑主义性质①。先秦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乃是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必然产物。历代统治者也强调礼法并用,把儒家伦理纲常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慎刑”主张,它不仅有谨慎判刑的意思,也有减省刑罚的意思。蕴涵轻刑化的价值取向。儒家的“明德慎罚”、“哀予今折狱”。“省刑恤杀”的主张,无不暗含着轻刑的倾向,体现了刑罚谦抑的精神,对现代法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4.
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重要王朝,就中华法制文明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集中体现明朝立法成就的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始于吴元年( 1 3 67年) ,经过洪武六年( 1 3 73年)、洪武二十二年( 1 3 89年)和洪武三十年( 1 3 97年)的四次修订,最终完成了《大明律》的制订。这是一部无论体例还是内容都较之唐宋律有所突破和发展的封建法典。《大明律》继承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儒家化的传统,同时也体现了明太祖朱元璋重视法与时宜,法贵简当,礼法并用等观念。朱元璋虽然出身布衣,但他在参加农民起义…  相似文献   

15.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礼记·曲礼》下)给周代“礼”、“刑”的研究工作,带来了不少混乱。略举两种对立的疏解:对于礼,郑玄注:“为其(庶人)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故庶人不能行“礼”。黄氏裳提出反对的意见,他说:“周礼小司徒职民之器物,比闾共置,岂庶人之礼不备哉!王者制民之产,仰足以养民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虽夭、穷、废疾无告者,自有闾党使之相救相稠,岂是民穷而无礼哉!”对于刑,许慎说:“古《周礼》说:士尸诸市,大夫尸诸朝,是大夫有刑。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孔颖达却说:“以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曲礼》)过去的注疏家们只能按照自已的观点、见解,对原文作一些猜测和训诂。  相似文献   

16.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的“关键字”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马小红 《河北法学》2011,29(2):10-18
通过阐述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有关"君"、"臣"、"法"释义说明"关键字"在中国传统法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法、律、礼、法律、法治进行解读,认为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现代的法治发展应该从传统法的精神——礼治中汲取有益的成分。  相似文献   

17.
中国的传统法律没有过多地受到其他地区的法律传统的影响,而是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系统,并且影响了周边的多个国家。中国的古代人神观念、礼教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形成的传统法律特点也很鲜明,包括:强调权威,强调义务观念;依礼治律,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刑民有分;重刑主义和行政兼理司法等特点。  相似文献   

18.
汉初,礼、法是两张皮,不过是主观上视礼为法,真正将这两张皮合二为一的是西汉中后期在司法领域的春秋决狱。而儒道之说融入法律,仅仅是个别,但也毕竟开始结合了。自武帝以后,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天人感应”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它笼罩统治汉代数百年,弥漫在几乎全部意识形态领域。儒学最初对法制的影响,正是以这样一个道、法、阴阳兼收并蓄的花脸形象呈现在礼、律混杂的汉代法制之中的。公元前69年,汉宣帝受儒学影响,颁有“首匿”诏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罪行),犹蒙(冒)死而存(隐匿保护)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相似文献   

19.
《论语·为政》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后汉书·陈宠传》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纲常原则指导着古代法律的制定,礼的规范也不断促使法律化、条文化。循礼守法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要求,儒家思想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礼成为是非善恶、罪与非罪的标准。本文着重从"礼"的起源、儒家思想中的"礼"在传统法中的体现、礼与法的关系、对"礼"的评析,深入探索"礼"对古代法律的深刻影响极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沈家本致力于律学研究,对传统律学富批判精神,他以特有的远见主持修律,组织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兴建法律学堂,创立法学会,为清末的法制改革和促进传统律学向近代法学的最终转型,作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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